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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給予警告處罰;違法情節較為嚴重或產生一定危害后果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行政處罰,可以處一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認錯態度消極,采取不正當手段對抗調查,產生較為嚴重的危害后果,造成一定不良社會影響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行政處罰,可以處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人,或者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二、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進行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給予警告行政處罰,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情節較為嚴重或產生一定危害后果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處罰,可以處七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糾正違法行為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產生嚴重危害后果,造成一定不良社會影響的,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處罰,可以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
(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進行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較大危害結果的,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行政處罰,可以處一萬元罰款;有多次違法行為并造成一定危害結果及其他情節較為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一年,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情節特別嚴重,采取不正當手段對抗調查,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五)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行: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九)泄露國家秘密的。
四、律師在受到警告處罰后一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警告處罰情形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進行行政處罰。情節較輕并積極改正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的處罰;再次發生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處罰;再次發生造成嚴重不良后果,認錯態度消極的,給予止執業一年的處罰。
五、律師在初次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滿后二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停止執業處罰情形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六受到停止執業六個月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其停止非法執業,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七、律師事務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能主動采取彌補措施取得投訴人諒解的,給予警告處罰,可以處兩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行為較為嚴重,造成危害后果的,給予停業整頓一至六個月的處罰,可以處三至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拒不糾正,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律師事務執業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的;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四)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五)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
(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八)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律師事務所因前款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對其
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九律師事務所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滿后二年內又發生應當停業整頓處罰情形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該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第二節公證機構及公證員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
一、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或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顯著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給予警告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行為情節較為嚴重,經教育改正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積極配合查處違法行為的,對公證機構處一至三萬元的罰款,公證員一至三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認錯態度消極或采取不正當手段對抗調查等其他嚴重情形的,對公證機構處三至五萬元的罰款,對公證員處三至五千元罰款,并可以停止執業三至六個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的;
(二)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
(三)同時在二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的;
(四)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的;
(五)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的。
二、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節輕微,及時改正的,對公證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二至五萬元的罰款,可以停業整頓一個月,對公證員處二至五千員罰款,可以給予三至六個月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情節較為嚴重,經教育后改正的,對公證機構處五至七萬元罰款,可以給予二個月停業整頓的處罰,對公證員處五至八千元罰款,可以給予六至九個月停止執業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或經教育拒不改正的,對公證機構處七至十萬元罰款,可以給予三個月停業整頓的處罰,對公證員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給予九至十二月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公證員違法情節特別嚴重并造成重大后果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自出具公證書的;
(二)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的;
(三)侵占、挪用公證費或者侵占、盜竊公證專用物的;
(四)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的;
(五)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三節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
一、根據《**省基層法律服務條例》第二十二條和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形輕微,經責令立即改正的,給予警告處罰;違法行為情節較嚴重,經責令未及時改正的,給予停止執業三至六個月,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違法情節嚴重,經責令仍不改正,造成較嚴重后果的,給予停止執業六至十二個月,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違法情節特別嚴重,造成重大后果,并屢教不改的,吊銷執業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一)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二)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
(三)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
(四)故意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五)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
(六)在調解、、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在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八)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九)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十)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十一)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情形的,批評教育,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經責令未及時改正,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經責令屢教不改,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超過三萬元。
(一)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不滿二年內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人的;
(二)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四)在活動中超越權限或者濫用權,侵犯被人合法權益的;
(五)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接受同一案件雙方當事人委托的;
(六)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七)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
三、根據《**省基層法律服務條例》第二十一條和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情形的,予以警告;違法情節較為嚴重,但經責令及時改正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經責令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違法情節特別嚴重,屢教不改,造成重大后果的,吊銷執業許可證。
(一)超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業務收費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自立名目亂收費的。
(三)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四)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書的;
(五)聘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
(六)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通過年度檢查的;
(七)未經核準登記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設立業務接待站(點)的;
(八)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
(九)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
(十)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四節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
一、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節輕微并能及時改正的,給予鑒定人停止執業三個月,鑒定機構停業整頓三個月;違法情節較為嚴重或產生較大損失的,給予鑒定人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的處罰,鑒定機構給予停業整頓六個月;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損失的給予鑒定人撤銷登記,鑒定機構停業整頓十二個月:
(一)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失
(二)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絕出庭作證的;
(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
二、鑒定人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或者故意作虛假鑒定,出具虛假鑒定結論的,以及因過錯導致鑒定結論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司法鑒定人以及鑒定人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行政處罰。違法情節輕微并能及時改正的,給予鑒定人停止執業三個月,鑒定機構停業整頓三個月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違法情節較為嚴重或產生較大損失的,給予鑒定人停止執業十二個月,鑒定機構停業整頓六個月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損失的,撤銷鑒定人登記,鑒定機構給予停業整頓十二個月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三、根據《**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與司法部《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未取得執業證書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人員,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形輕微,初次非法執業的,責令其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三萬元;經責令停止非法執業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三萬元;經兩次以上處罰仍繼續非法執業的,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三萬元。
四、根據《**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與司法部《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情節輕微,經責令及時改正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情形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違法情節嚴重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形較為嚴重,造成不良后果或較為嚴重損失的,給予停止執業三至六個月,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違法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和損失的,給予停止執業六至九個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或者給予停止執業十二個月的處罰;情節特別嚴重,并拒不改造成嚴重損失的,
給予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司法鑒定機構執業的;
(二)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費的;
(三)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丟失、損毀鑒定材料致使鑒定無法進行的。
五、司法鑒定人拒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超出登記的執業類別執業的,違法情節輕微,經責令及時改正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情形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違法情節嚴重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形較為嚴重,造成不良后果或較為嚴重損失的,給予停止執業三至六個月;違法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和損失的,給予停止執業六至十二個月;情節特別嚴重,并拒不改正,造成嚴重損失的,予
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根據《**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和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未經核準或年度注冊面向社會開展有償司法鑒定服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初次非法執業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責令停止司法鑒定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三萬元的處罰;經責令停止司法鑒定活動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并造成較嚴重后果的,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三萬元的處罰;經兩次以上處罰仍繼續非法執業,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取締,有
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的罰款。
七、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后果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違法情節嚴重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形較為嚴重或有較大損失的,給予停業整頓三至六個月的處罰,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至三倍款。
(一)超越核定業務范圍開展鑒定業務的;
(二)進行轉委托鑒定的;
(三)接受與本鑒定機構有利害關系的;
(四)委托人不能及時、全面提供鑒定材料或鑒定材料不具備鑒定條件進行鑒定的;
(五)法律、法規或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禁止或限制鑒定而進行鑒定的;
(六)有其他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情形的。
八、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后果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違法情節嚴重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形較嚴重或有較大損失的,給予停業整頓三至六個月的處罰;違法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停業整頓六至十二個月的處罰;違法情節特別嚴重或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并拒不整改的,予以撤銷登記。
(一)未經依法登記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組織未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人員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司法鑒定委托的;
(五)違反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的;
(六)支付回扣、介紹費,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行為的;
(七)拒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的。
第五節實施行政處罰執法人員隨意處罰責任追究
根據《**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法律法規隨意處罰的,初次違反,主動糾正并有效阻止后果發生,未發生不良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免予處理;兩次違反并造成一定后果,產生不良影響的,責令作出檢查,并暫扣行政執法證;違反情節惡劣,干擾行政過錯調查,行政過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不良后果的,
吊銷行政執法證,并調離工作崗位。
(一)無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不按照法定處罰種類、幅度和程度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對應當予以處罰的違法行為不處罰的;
(四)不按照《**省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及裁量標準,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
二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