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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管理工作,落實“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財務的要求,建立運轉順暢、程序規范、執行嚴格的財務管理運行新機制,經局黨組討論研究,結合本局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堅持重大經費開支集體研究討論決定制度,實行報告審批同意后開支使用制度。“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財務,不是“一把手”不管經費財務,“一把手”要加強對財務經費開支的審批、監督、管理;
二、主管財務的分管領導在班子成員中產生,由個人申請、個別醞釀、黨組集體討論決定,負責對單位各項經費的使用把關和簽字入帳,對上級有關財經紀律執行落實負全面直接責任,凡分管期間發生受到縣直有關部門2次以上(不含2次)責令整改情節時,由“一把手”提請黨組討論更換分管領導;
三、主管財務的分管領導必須嚴格執行有關部門關于財經紀律的各項規定,財務票據必須做到“五簽字一直達”,即報銷人簽字、經辦人簽字、分管領導簽字、財務審核簽字、主管領導簽字、直達報銷人帳戶;
四、為加強主要領導對財務經費的審批監督管理,所有經費使用開支之前必須經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同意(1萬元以上)或報局主要領導同意(1萬元以下),每月5號(遇節假日往后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由主管領導將上月開支清單提交主要領導審閱,每月30日(遇節假日往后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由計財股負責人將當月入帳憑證歸檔并報主要領導、紀檢組長審閱;
五、盡量避免簽字記帳式公務開支環節,簽字記帳式公務開支實行固定人員記帳簽字,必須是先報告后簽字記帳。記帳人固定為辦公室負責人或者政工股負責人,如兩人均不能到場記帳簽字的,報局長同意后安排他人簽字記帳。
六、財務主管領導要積極主動做好各項經費的爭取工作和爭取協調工作。
七、財務人員及各經辦人必須認真履行相關程序、規范要求,做好詳實記錄,切實做到把好關、提好醒、履好職等各項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