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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結果公告工作,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審計局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公告,是指市審計局向社會公開有關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所反映內容的公告。
第四條 審計結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
(二)政府部門或者國有企業事業組織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單項審計結果;
(三)有關行業或者專項資金的綜合審計結果;
(四)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第五條 審計結果公告主要通過《市審計局審計結果公告》。《審計結果公告》不定期刊印發行。審計機關還可以通過下列形式公告審計結果:
(一)廣播、電視;
(二)報紙、雜志、專門出版物等;
(三)互聯網;
(四)新聞會;
(五)公報、公告;
(六)其他形式。
審計結果公告的具體組織工作,由市審計局辦公室負責。
第六條 審計結果公告應當符合下列審計程序:
(一)市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告的,必須經過市政府批準同意;
(二)向市政府呈報的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告的,應當在呈送的報告中向市政府說明,市政府在一定期限內無不同意見的,可以公告;
(三)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告的,由市審計局審批決定。
市審計局各處室不得審計結果公告。
第七條 審計結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第八條 公告審計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評價客觀公正。
(二)在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相關審計結論性文書生效后進行;
(三)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的商業秘密,并充分考慮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
(四)涉及不宜公告內容的,必須對相關內容進行刪除或者修改。
第九條 未按照有關規定擅自審計結果公告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條 審計機關舉辦新聞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形成的有關材料,應按有關規定整理歸檔。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