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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確保行車安全,杜絕違章違紀行為,依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配備原則
1.縣局辦公室統一負責基層分局所需電動自行車的購置、發放、維護、收回、調配等工作。
2.電動自行車屬公務用車,專為基層工商人員配備。主要用于片區巡查、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行政執法、調查處理消費糾紛和其他公務活動。
3.電動自行車以分局為單位統一配備,財產所有權屬縣局,并納入單位固定資產管理,
4.電動自行車使用人如出現退休、調出或調離基層崗位等情況,應將電動自行車交回縣局辦公室,由縣局統一調配使用。
二、使用規范
1.車輛使用人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交通法規,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和駕駛員職業道德規范,做到禮讓三先、寧停三分不搶—秒。
2.使用前應認真閱讀使用說明書,并嚴格遵守說明書有關規定,提高交通安全意識,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3.杜絕出現酒后駕駛、闖紅燈、超載、超速、搶道、逆行等危險行為。
4.嚴禁駕駛帶標志的電動自行車參加與公務無關的活動,嚴禁將帶標志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在酒店、歌廳、洗浴等公共場所。
5.使用人應簽訂《公用電動自行車安全使用承諾書》后方可領取使用。
三、車輛保管
1.專人使用,專人保管。愛護車輛,保證車容整潔,做到勤檢查、勤保養,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2.嚴禁公車私用,嚴禁借與非本單位工作人員使用。
四、車輛維修
電動自行車如出現故障,由縣局辦公室負責聯系生產廠家。在保修期內的,由廠家負責免費維修;非保修范圍內損壞的,由分局負責維修,費用自理;因個人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維修或賠償。
五、責任
1.基層分局分局長為本單位電動自行車安全使用第一責任人,車輛使用人為具體責任人。
2.非公務活動或因個人違章駕駛等因素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所造成一切后果及經濟損失全部由責任人承擔。
3.因個人原因致使車輛被盜的,由責任人按照規定賠償。賠償的標準為:自領用之日起2年以內的,按照購置價全額賠償;2年以上至4年的,按照購置價的80%賠償;4年以上至6年的,按照購置價的60%賠償;6年以上至8年的,按照購置價的40%賠償;8年以上至10年的,按照購置價的20%賠償。
六、附則
本制度于2009年7月15日,2011年5月4日根據局長辦公會研究的研究進行修訂,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