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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全面推行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政辦發〔2020〕20號),全力打造規范、干凈、有序的城市環境,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城市管理全流程、閉環式新型監管機制,精心、精細、精致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指導思想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市委五屆九次全會部署要求,以加強信用監管為著力點,在城市管理領域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環節,全面推行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推動監管模式、監管手段、監管理念的創新,促進城市管理領域形成市場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互為支撐的協同監管格局。
二、工作目標
2021年底前,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領域信用監管機制,完善沿街商鋪管理、工程渣土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單位庭院管理、住宅小區管理、市場商城管理、流動攤點治理、違法建設治理、戶外廣告管理、亮化照明管理和其他事項的信用監管規則和標準,實現分類監管、動態監管、精準監管,建立覆蓋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監管環節的新型監管機制,持續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創新事前環節信用監管
(一)擴大信用承諾應用事項。
在沿街商鋪信用承諾+契約管理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信用承諾應用事項和信用承諾類型。在工程渣土管理中推行行業自律型信用承諾,在沿街商鋪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單位庭院管理、住宅小區管理、市場商城管理、流動攤點治理、違法建設治理、戶外廣告管理、亮化照明管理中推行主動公示型信用承諾,在城市管理行政許可事項中實施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諾,在城市管理信用修復事項中實施信用修復型信用承諾。
(二)推進信用承諾編碼化管理。
根據信用承諾類型、所在區域、辦理時間等進行編碼,編碼規則為:城管+區域名稱(宿城)+類型簡稱(行、修)+〔年份〕(2020)+時間(0610)+三位數字。例如:城管宿城行〔2020〕0610001,表示為宿城區行業自律型信用承諾,辦理時間為2020年06月10日。
(三)加大信用承諾公示力度。
進一步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公示機制,各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在沿街商鋪管理、工程渣土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單位庭院管理、住宅小區管理、市場商城管理、流動攤點治理、違法建設治理、戶外廣告管理、亮化照明管理等重點事項上,做好信用承諾書簽訂、編碼、建檔、公示等工作,自信用承諾書簽訂之日7個工作日內,通過各級信用網站、部門網站等載體公示信用承諾書。同時,各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將相對人遵守承諾和違背承諾的信息納入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參考和依據。(具體情況詳見附件1《城市管理領域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應用清單一覽表》)
(四)加強誠信守法宣傳引導。
以城市管理領域的工程渣土、戶外廣告等行政審批事項為重點,在辦理審批、備案等相關業務時,各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戶外電子顯示屏、公眾號、網站等各類宣傳媒體作用,廣泛開展城市管理領域信用建設宣傳,積極開展工程渣土運輸行業誠信教育,加強處置運輸企業、從業人員的誠信守法宣傳教育。
(五)建立“逢辦必查”、“逢報必查”信用核實機制。
各級城市管理部門要深化信用查詢和應用,在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獎勵、行業準入等方面,通過部門查詢權限采取登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等方式,全面查詢社會信用主體的信用狀況,將當事人的信用狀況作為實施城市管理或服務的重要參考。
四、加強事中環節信用監管
根據《市社會信用條例》等規定,各級城市管理部門在工作職責范圍內,采取信用積分、信用評級等方式對城市管理社會信用主體的信用狀況進行評價。在沿街商鋪管理、工程渣土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單位庭院管理、市場商城管理、住宅小區管理等6大類事項,主要采取信用積分方式進行信用評價,劃分為守信對象、一般失信對象、較重失信對象、嚴重失信對象4個等級。相關操作流程參照沿街商鋪領域信用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在違法建設治理、流動攤點治理、戶外廣告管理、亮化照明管理領域和城市管理其他事項等5大類事項,主要根據行政執法、日常監管、投訴舉報等進行綜合評價,劃分為一般失信對象、較重失信對象、嚴重失信對象3個等級。
各級城市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城市管理事中環節的信用監管,積極探索對跨區域市場主體的信用評價進行累積。根據主體的信用評價情況,確定監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頻次,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措施,編制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清單。(具體情況詳見附件2《城市管理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清單一覽表》)
(一)沿街商鋪管理領域。對履行市容環衛責任的沿街商鋪經營者、環境衛生作業主體、餐廚廢棄物收運服務主體等監管主體實行信用積分管理,每年為一個積分周期,以100分為信用基礎分,信用加減分規則按照沿街商鋪信用承諾+契約管理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1.累計信用加分超過基礎分30分的,列為守信對象。
2.累計扣滿信用分30分的,列為一般失信對象。
3.累計扣滿信用分60分的,列為較重失信對象。
4.累計扣滿信用分100分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
(二)工程渣土管理領域。將工程渣土管理領域的社會信用主體分為渣土運輸企業和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對渣土運輸企業實行季度百分制考核,每年為一個考核周期,以100分為基礎分,實施減分管理,信用減分規則按照《市市區規范建筑渣土運輸管理考核辦法(試行)》規定執行。
1.對考核分值在85分以上的,列為守信對象。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列為一般失信對象:
(1)考核分值在60分至85分之間的;
(2)逾期未履行行政決定的。
3.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列為較重失信對象:
(1)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
(2)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一般失信行為的;
(3)一年內發生一般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4)擅自處置建筑垃圾、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5)城市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拒絕提供應提交的材料以及轉移、隱匿相關證據的。
4.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列為嚴重失信對象:
(1)渣土運輸企業存在涉黑涉惡問題的;
(2)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較重失信行為的;
(3)一年內發生較重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4)在城市管理工作過程中發生暴力阻礙城管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5)辦理行政審批事項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相關審批手續的;
(6)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采取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嚴重失信3個等級信用評價:
1.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列為一般失信對象:
(1)逾期未履行行政決定的;
(2)未執行大氣污染預警應急管控措施,被依法責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
(3)隨意傾倒、堆放建筑垃圾,被依法責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
(4)建筑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處置建筑垃圾,經依法責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列為較重失信對象:
(1)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一般失信行為的;
(2)一年內發生一般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3)擅自處置建筑垃圾、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4)因擅自交給個人、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單位處置建筑垃圾被行政處罰,施工單位逾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5)因清運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施工單位逾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6)城市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拒絕提供應提交的材料以及轉移、隱匿相關證據的。
3.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列為嚴重失信對象:
(1)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較重失信行為的;
(2)一年內發生較重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3)在城市管理工作過程中發生暴力阻礙城管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4)辦理行政審批事項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相關審批手續的;
(5)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三)環境衛生管理領域。對環境衛生管理相對人實行信用積分管理,每年為一個積分周期,以100分為信用基礎分,信用加減分規則按照沿街商鋪信用承諾+契約管理工作有關規定執行。累計加分超過基礎分30分的,列為守信對象。
1.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列為一般失信對象:
(1)累計扣滿信用分30分的;
(2)因亂倒垃圾(糞便)、不按規定清運或者處理垃圾(糞便)等同類違法行為,一年內被處罰3次以上的;
(3)逾期未履行行政決定的;
(4)拖欠生活垃圾處理費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義務的。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列為較重失信對象:
(1)累計扣滿信用分60分的;
(2)拖欠垃圾處理費被強制執行的;
(3)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一般失信行為的;
(4)一年內發生一般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5)城市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拒絕提供應提交的材料以及轉移、隱匿相關證據的。
3.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列為嚴重失信對象:
(1)累計扣滿信用分100分的;
(2)違反規定跨市運輸和處理各類垃圾的;
(3)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較重失信行為的;
(4)一年內發生較重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5)在城市管理工作過程中發生暴力阻礙城管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6)辦理行政審批事項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相關審批手續的;
(7)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相關審批手續文件的。
(四)單位庭院管理領域。對履行市容環衛責任的單位庭院管理服務主體實行信用積分管理,每年為一個積分周期,以100分為信用基礎分。累計加分超過基礎分30分的,列為守信對象。
1.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信用加分:
(1)能夠認真履行市容環衛責任,連續三個月內保持庭院范圍內環境衛生、容貌秩序、設施和亮化管理、綠化管護達標的,加3分;
(2)能夠認真配合城市管理部門開展各類單位庭院檢查整治活動,每項活動均按照相關標準要求落實到位的,加5分;
(3)能夠認真履行單位庭院管理義務,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勸阻、制止且提供案例的,每次加5分;
(4)單位庭院管理成效明顯,被表彰或正面宣傳的,每次加5分。
2.對累計扣滿信用分30分、60分、100分的,分別列為一般失信對象、較重失信對象、嚴重失信對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信用扣分:
(1)被通報后仍不進行改正的,每次扣30分;
(2)未有效進行單位庭院管理,連續一周存在環境衛生不達標、容貌秩序混亂、設施和亮化管理不到位、綠化管護不合格等臟亂差現象的,扣5分;
(3)未有效履行單位庭院管理市容環衛責任,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未能履行勸阻、制止義務的,每次扣5分;
(4)單位庭院范圍內市容環境衛生問題被投訴舉報、媒體曝光或通報批評的,每次扣10分;
(5)在各類創建整治活動中,因管理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每次扣15分;
(6)在單位庭院管理工作中,拒不配合城市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每次扣10分;
(7)暴力阻礙城市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每次扣100分。
(五)住宅小區管理領域。對履行市容環衛責任的住宅小區管理服務主體實行信用積分管理,每年為一個積分周期,以100分為信用基礎分。累計加分超過基礎分30分的,列為守信對象。
1.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信用加分:
(1)能夠認真履行市容環衛責任,連續一個月內保持住宅小區內外市容環境規范干凈有序的,加3分;
(2)能夠認真配合城市管理部門開展各類創建整治活動,每項活動均按照相關標準要求落實到位的,加5分;
(3)能夠認真履行違法建設、亂貼亂畫等城市管理方面違法違規行為勸阻、制止義務,通過積極提供有關證據、作為見證人等配合城市執法管理工作的,每次加5分;
(4)管理成效明顯,被給予有關榮譽表彰或正面宣傳的,每次加5分。
2.對累計扣滿信用分30分、60分、100分的,分別列為一般失信對象、較重失信對象、嚴重失信對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信用扣分:
(1)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每次扣30分;
(2)被給予行政處罰的,每次扣10分;
(3)未有效履行市容環衛責任,住宅小區連續5天存在環衛保潔不到位、車輛亂停亂放、秩序混亂、亂堆亂放、占道經營、亂貼亂畫、亂搭亂建、損毀綠化等市容環境臟亂差現象的,扣5分;
(4)未有效履行城市管理方面勸阻、制止義務的,每次扣5分;
(5)因住宅小區內外存在城市管理方面問題被投訴舉報、媒體曝光或通報批評的,每次扣5分;
(6)在各類創建整治活動中,因城市管理方面事項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不良影響的,每次扣15分;
(7)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拒不配合城管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每次扣10分;
(8)暴力阻礙城管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每次扣100分。
(六)市場商城管理領域。對履行市容環衛責任的市場商城管理服務主體實行信用積分管理,每年為一個積分周期,以100分為信用基礎分。累計加分超過基礎分30分的,列為守信對象。
1.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信用加分:
(1)能夠認真履行市容環衛責任,連續一個月內保持市場商城內外市容環境規范干凈有序的,加3分;
(2)能夠認真配合城市管理部門開展各類創建整治活動,每項活動均按照相關標準要求落實到位的,加5分;
(3)能夠認真履行城市管理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勸阻、制止義務,通過積極提供有關證據、作為見證人等配合城市執法管理工作的,每次加5分;
(4)管理成效明顯,被給予有關榮譽表彰或正面宣傳的,每次加5分。
2.對累計扣滿信用分30分、60分、100分的,分別列為一般失信對象、較重失信對象、嚴重失信對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信用扣分:
(1)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每次扣30分;
(2)被給予行政處罰的,每次扣10分;
(3)未有效履行市容環衛責任,市場商城內外連續5天存在環衛保潔不到位、車輛亂停亂放、秩序混亂、亂堆亂放、占道經營、亂貼亂畫等市容環境臟亂差現象的,扣5分;
(4)未有效履行城市管理方面勸阻、制止義務的,每次扣5分;
(5)市場商城內外存在市容環境秩序問題被投訴舉報、媒體曝光或通報批評的,每次扣10分;
(6)在各類創建整治活動中,管理不力、造成一定影響的,每次扣15分;
(7)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拒不配合城管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每次扣10分;
(8)暴力阻礙城管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每次扣100分。
(七)流動攤點治理領域。對從事流動攤點(含疏導點)經營的相對人實行信用扣分管理,每年為一個積分周期,以100分為信用基礎分。對累計扣滿信用分30分、60分、100分的,分別列為一般失信對象、較重失信對象、嚴重失信對象。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信用扣分:
(1)在攤點疏導區外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場地等擺攤設點的,每發現一次扣5分;被書面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每次扣6分;被書面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后繼續違法經營的,每次扣10分;被給予行政處罰或暫扣處理的,每次扣10分。
(2)在攤點疏導區內不按規定時段經營的,超出規定地點范圍經營的,亂擺亂放物品的,亂扔垃圾、亂倒污水的,擅自搭建構筑物等,非法設置廣告牌、流動燈箱等,亂停亂放車輛的,亂貼亂畫小廣告的,使用易產生噪聲污染的高音喇叭等音響器材的,以及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行為的,每發現一次扣3分。
(八)違法建設治理領域。對從事違法建設的相對人進行失信認定,劃分為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嚴重失信3個等級。
1.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列為一般失信對象: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限期改正后仍未改正的;
(2)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且未履行責令限期拆除義務的;
(3)擅自設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構)筑物或設施,限期改正后仍未改正的;
(4)不配合執法檢查或拒絕提供相關材料以及轉移或者隱匿相關證據的。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列為較重失信對象: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等進行建設被強制拆除的;
(2)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被強制拆除的;
(3)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被強制拆除的;
(4)設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構)筑物或者設施,被強制拆除的;
(5)暴力阻礙城管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6)提供虛假規劃審批手續的;
(7)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一般失信行為的;
(8)一年內發生一般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3.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列為嚴重失信對象:
(1)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等行為作出行政決定后,逾期不履行相關義務造成惡劣影響的;
(2)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較重失信行為的;
(3)一年內發生較重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九)戶外廣告管理領域。根據《市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管理條例》等規定,對違規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店招標牌的相對人進行失信認定,劃分為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嚴重失信3個等級。
1.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列為一般失信對象:
(1)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的;
(2)因亂刻畫涂寫張貼、設置戶外廣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規定等同類違法行為,一年內被處罰3次以上的;
(3)未按規定進行店招標牌備案,經責令改正后仍未備案的;
(4)未按規定播放、設置公益宣傳,經責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列為較重失信對象:
(1)未取得相關許可手續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2)未按許可規定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3)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到期未拆除,經責令拆除在規定期限內未拆除的;
(4)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一般失信行為的;
(5)一年內發生一般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6)城市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拒絕提供相關材料以及轉移或者隱匿相關證據的。
3.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列為嚴重失信對象:
(1)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被強制執行的;
(2)行政許可或者其他方式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到期后應當自行拆除,但經催告拒不拆除的;
(3)未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或未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規定等進行違法違規設置被強制執行的;
(4)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較重失信行為的;
(5)一年內發生較重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6)在城市管理工作過程中發生暴力阻礙城管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7)辦理行政審批事項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相關審批手續的;
(8)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相關審批手續文件的。
(十)亮化照明管理領域。對涉及路燈亮化設施的違法違規行為人進行失信認定,劃分為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嚴重失信3個等級。
1.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列為一般失信對象:
(1)樓體亮化責任單位未能正常開啟、使用經亮化主管部門驗收的樓體亮化,經責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2)未經批準擅自在照明設施張貼、涂畫以及架設各類指示牌、宣傳牌、道旗廣告等設施,經責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3)未按批準要求在照明設施上臨時懸掛招牌、廣告牌或氛圍營造設施,影響或破壞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經責令拆除仍未拆除的;
(4)施工單位或個人在施工過程中未能采取措施有效保護照明設施,經責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
(5)在照明亮化工程質保期間內,亮化主管部門發現問題責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列為較重失信對象:
(1)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破壞路燈亮化設施的;
(2)未經批準擅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3)路燈亮化施工單位未按行業規范、合同約定等進行施工,存在偷工減料、以次充好,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侵害公共照明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4)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一般失信行為的;
(5)一年內發生一般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3.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列為嚴重失信對象:
(1)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較重失信行為的;
(2)一年內發生較重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3)在照明亮化管理工作過程中發生暴力阻礙城管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十一)城市管理其他事項。對城市管理領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相對人進行失信認定,劃分為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嚴重失信3個等級。
1.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列為一般失信對象:
(1)在城市公共空間亂拉亂設電力、通信等各類強弱電纜線,未能按照城市容貌標準或者相關標準導則要求保持規范有序,限期未改正的;
(2)逾期未履行行政決定的;
(3)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房屋用途,限期未改正的;
(4)各級城市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應納入一般失信對象的行為。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列為較重失信對象:
(1)在城市公共空間亂拉亂設電力、通信等各類強弱電纜線,未能按照城市容貌標準或者相關標準導則要求保持規范有序,被依法立案查處的;
(2)拒不執行城市管理部門立案查處的處罰案件,影響較大的;
(3)破壞、損毀、長期占用盲道等無障礙公共設施的;
(4)在城市管理執行公務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5)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一般失信行為的;
(6)一年內發生一般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7)各級城市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應納入較重失信對象的行為。
3.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列為嚴重失信對象:
(1)在城市公共空間亂拉亂設電力、通信等各類強弱電纜線,未能按照城市容貌標準或者市相關標準導則要求保持規范有序,造成惡劣影響的;
(2)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進行施工,發生人員傷亡或其他重大事故的;
(3)城市管理領域相關事項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4)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較重失信行為的;
(5)一年內發生較重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6)拒不執行城市管理部門立案查處的處罰案件,影響嚴重的;
(7)不配合城市管理部門案件查處工作進行暴力抗法的;
(8)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申請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行政許可、政策補貼、評比達標表彰以及提供虛假信息、出具虛假報告等非法行為的;
(9)依法認定由涉黑涉惡人員開辦或者參與的;
(10)造謠生事、惡意炒作導致重大負面輿情的;
(11)各級城市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應納入嚴重失信對象的行為。
五、完善事后環節信用監管
(一)建立常態化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各級城市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要嚴格執行“雙公示”制度,按照“雙公示”事項目錄和數據標準采集相關信息,在城市管理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形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在信用信息“雙公示”基礎上,各級城市管理部門要根據權責清單和職責,按照“應公開、盡公開”要求,依托各級信用網站和部門網站,將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補償、行政獎勵和行政監督檢查等行政行為信息在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示公開。
(二)完善信用修復和信息異議處理機制。
1.社會法人和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實施信用修復:
(1)非因主觀故意發生失信行為,已改正到位且在改正期間未發生失信行為,符合修復要求的;
(2)一年以內參加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的志愿服務活動滿30小時,可以按照一般失信等級的信用修復;
(3)一年以內參加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的志愿服務活動滿60小時,可以按照較重失信等級的信用修復;
(4)因見義勇為等事由被縣(區)級以上表彰為先進個人的,可以進行一般和較重失信等級修復;
(5)城市管理部門認為可以進行信用修復的。
2.進一步完善信用信息異議投訴機制,對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的信息,各級城市管理部門盡快核實并反饋結果。經核實有誤的信息,及時予以更正或撤銷。因錯誤認定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錯誤采取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應積極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響。
(三)強化市場主體權益保障。
對于新設市場主體,各級城市管理部門在履職過程中,應參考其法人及負責人信用狀況實施包容審慎監管的監管措施,減少對其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對于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探索建立容錯豁免機制,及時引導或處置因非主觀故意或不可抗力因素等產生的失信行為,并可進行為期6個月的“改正觀察期”,在信用修復、信用培訓等方面提供點對點的幫辦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