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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管理制度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對稅務活動所進行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等一系列活動的制度。稅務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稅務登記制度、發票憑證管理制度和納稅申報制度三個環節。
一、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制度,又稱納稅登記制度,是納稅人在開業、歇業前以及生產經營期間發生有關變動時,在法定時間內就其經營情況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書面登記的一項基本制度。建立稅務登記制度,對加強稅收征管、防止漏管漏征、增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觀念,具有重要意義。
(一)稅務登記的范圍
1.凡在我國從事生產經營,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及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都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稅務機關規定不需辦理稅務登記者外,應當自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境外企業,以及外籍人員、無國籍人員和其他境外人員,在中國境內從事建筑、安裝、裝配、調試、修理等工程作業和提供咨詢、培訓、管理以及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或其他勞務活動的,應當自簽定合同之日起5日內,向經營業務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依照我國稅法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外籍或無國籍人,應當自入境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主辦商品交易會、訂貨會、展銷會、展覽會、交流會以及其他經營性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主辦文藝演出、體育表演及其他文化藝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在正式開始之前,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知照的情況,定期相稅務機關通報。這是2001年《稅收征管法》修訂新增加的內容,目的是加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稅務機關的配合,促使納稅人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為,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有的納稅人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4.外出經營的納稅人,應于到達經營地之日,持原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向到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報驗登記。
另外,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代扣代繳或代收代繳稅款憑證。具體辦理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稅務登記的內容
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提出申請登記報告,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納稅人在填報登記內容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相應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
(三)稅務登記證件
對納稅人填報的稅務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內審核完畢,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查、經營的納稅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號。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此項協助義務是2001年《稅收征管法》針對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多用戶開戶、逃避稅源管理的問題而新增規定的。這有助于提高稅務登記證件在納稅人經濟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同事有助于加強稅收征管。
納稅人領取的稅務登記證和扣繳義務人領取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憑證,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仿造。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
二、賬簿、憑證管理
賬簿、憑證是納稅人記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經濟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稅務機關確定應納稅額,進行財務監督和稅務檢查的重要依據。因此,加強賬簿、憑證管理,不僅是保證納稅人正確計算應納稅款、嚴格履行納稅義務的重要環節,也是打擊、查處偷漏稅的有效途徑。因而是稅務管理的重要內容。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應該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
這里所指的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及其他輔助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明細賬、日記賬及其他輔導賬簿。
(二)財務、會計制度及其處理辦法的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及時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相抵觸時,應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應為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三)賬簿、憑證的保管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一般地說,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至少要保存15年;私營企業的會計憑證、賬簿的保存期為15年,月、季度會計報表為5年;年度會計報表和稅收年度決算報表要永久保存。
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四)稅控裝置的安裝、使用
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科技水平的提高,加強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建設,以強化稅收征管,2001年《稅收征管法》修訂后新增規定,國家根據稅收征管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目前國家推廣使用的稅控裝置主要有稅控收款機、稅控計價器等。
三、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后,按照規定期限和內容就納稅事宜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報告的一種法定行為。廣義上的納稅申報還包括扣繳義務人發生扣繳義務后,按照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的法定行為。納稅申報既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法定手續,也是稅務機關辦理稅款征收業務、核定應納稅憑證的主要依據。
(一)納稅申報的范圍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在稅法規定或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納稅期限或扣繳稅款期內,無論有無應稅收入、所得及其他應稅項目,或無論有無代扣、代收稅款,均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即便是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免稅期間也應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二)納稅申報的內容
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納稅申報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等。
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并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資料。新晨
(三)納稅申報期限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確定的申報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一般來說,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納稅的,應于期滿后5日內申報繳納稅款;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應于期滿后10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確有困難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經核準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款的結算。
(四)納稅申報方式
2001年《納稅征管法》修訂后,對納稅申報方式有了更靈活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新的申報方式的實行,有利于改革我國稅收征管方式,方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提高申報質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