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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提高中華民族的文化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年滿15同歲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喪失學習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均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對喪失學習能力者的鑒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進行。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掃除文盲工作的領導,制定本地區的規劃和措施,組織有關方面分工協作,具體實施,并按規劃的要求完成掃除文盲任務。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掃除文盲工作的具體管理。
城鄉基層單位的掃除文盲工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單位行政領導負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協助組織掃除文盲工作。
第四條
掃除文盲與普及初等義務教育應當統籌規劃,同步實施。已經實現基本普及初等義務教育,尚未完成掃除文盲任務的地方,應在五年以內實現基本掃除文盲的目標。
第五條掃除文盲教育應當講求實效,把學習文化同學習科學技術知識結合起來,在農村把學習文化同學習農業科學技術知識結合起來。
掃除文盲教育的形式應當因地制宜,靈活多樣。
掃除文盲教育的教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第六條掃除文盲教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在少數民族地區可以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教學,也可以使用當地各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第七條個人脫盲的標準是:農民識1500個漢字,企業和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識2000個漢字;能夠看懂淺顯通俗的報刊、文章,能夠記簡單的帳目,能夠書寫簡單的應用文。
用當地民族語言文字掃盲的地方,脫盲標準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前款規定制定。
基本掃除文盲單位的標準是:其下屬的每個單位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滿15周歲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數,除喪失學習能力的以外,在農村達到95%以上,在城鎮達到98%以上;復盲率低于5%。
基本掃除文盲的單位應當普及初等義務教育。
第八條掃除文盲實行驗收制度。掃除文盲的學員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或同級企業、事業單位組織考核。對達到脫盲標準的,發給“脫盲證書”。
基本掃除文盲的市、縣(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驗收;鄉(鎮)、城市的街道,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驗收;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驗收。對符合標準的,發給“基本掃除文盲單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