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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近兩年我區對政府推銷活動監督管理方面的經驗,年印發的有關政府推銷規定的基礎上,特制定以下新的方案。
一、政府推銷的范圍與標準
納入區本級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集體)單位、社會團體,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預算外資金以及其他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國際援助資金等款項推銷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推銷目錄以內的辦公用品、器材、其他物資及服務類項目,且一次性推銷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協議推銷項目不受金額限制)均應納入政府推銷范圍,經區政府推銷辦公室審批后,進入區政府推銷中心,按規定順序進行推銷。
二、推銷方式的確定
各單位進行政府推銷,推銷方式由政府推銷辦公室審批確定。一次性推銷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推銷項目,必需進行公開招標(單一來源推銷項目除外)
三、推銷單位的職責
(一)一次性推銷金額在3萬元以下的推銷單位應提前1天以上告知本單位、本系統(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并在本單位、本系統(主管部門)紀檢監察人員參與下,進行推銷活動。
(二)一次性推銷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推銷活動,推銷單位應提前2天以上告知區紀檢監察機關,由區紀檢監察機關派員現場監督。
(三)推銷單位負責對政府推銷商品的質量驗收。對于需要較強的專業知識性才干作出鑒定的商品,使用單位應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協助驗收。驗收合格后,驗收人員及驗收單位應在政府推銷驗收單上簽字、蓋章,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推銷單位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推銷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推銷,一經發現,將嚴厲查處,并追究當事人及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五)經批準由推銷單位自行組織推銷的項目,推銷單位應嚴格依照自行推銷批復函中的自行推銷項目、額度、時間等要求安排推銷,并需在推銷終了后15日內將采購的金額、過程、結果等以書面形式報送推銷辦備案。
(六)政府推銷項目的推銷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推銷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區政府推銷辦備案。其中30萬元以上的公開招標推銷項目,還應報一份合同副本給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七)一次性推銷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推銷項目,需提供區政府的抄告單。
(八)推銷車輛時,需提供區政府下達的抄告單,并規定車輛的款式、型號。
四、區政府推銷辦的職責
區政府推銷辦公室(以下簡稱推銷辦)負責政府推銷活動的審批、監督、管理的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推銷活動的審批、監督、管理職責。
區推銷辦對政府推銷活動的監督管理主要圍繞以下內容進行:
(一)有關政府推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推銷范圍、推銷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專家評委的聘請、組成情況;
(四)政府推銷合同的履行情況;
(五)規范供應商的競標活動,建立對不良供應商的懲罰機制;
(六)有關質疑、投訴的解決及處理情況;
(七)政府推銷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八)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區財政部門將依據具體情況處以推銷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且在之后一至三年內禁止參與本區范圍內的政府推銷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要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提供虛假資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2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3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推銷機構惡意串通的
4參與競標時惡意抬高商品價格的高出其市場零售價或者向其他推銷者的出售價的5%以上
5向采購人、推銷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6招標推銷過程中與推銷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7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區政府推銷中心的職責
(一)區政府推銷中心(以下簡稱推銷中心)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推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及市、區兩級政府和監察部門的規定,組織、開展政府推銷工作,并嚴格按照《政府推銷項目申報表》中的推銷項目、推銷方式、推銷預算、推銷期限等內容料理政府推銷事項。
(二)推銷中心組織進行政府推銷活動,應當符合推銷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推銷效率更高、推銷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三)政府推銷合同履行中,推銷單位如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推銷中心應提供指導性服務,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推銷金額均不得逾越原合同推銷金額的百分之十。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推銷工作流程及工作制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規范管理、強化服務意識。
(五)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推銷活動的決策和執行順序應當明確,并相互監督、互相制約。經辦推銷的人員與負責推銷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六、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方式和職責
(一)紀檢監察機關對政府推銷活動的監督主要圍繞以下內容進行:
1推銷人依法組織開展政府推銷活動的情況。
2政府推銷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
3政府推銷活動執行告知制度的情況。
4政府推銷活動在規定的交易中心開展的情況。
5推銷人、有關行政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勤政廉政的情況。
(二)紀檢監察機關主要通過掌握以下情況,對政府推銷活動實施監督。
1政府推銷活動的審批情況
政府推銷方式的審批和公告的核準、備案情況(重點監督政府推銷方式的選擇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推銷法》規定)
政府推銷文件的備案情況(重點監督推銷人制定的政府推銷評分方法是否具有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條款)
2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工作的開展情況
截標、開標情況(公告時間距離開標時間是否滿足20天的要求;逾越規定時間不得接受投標文件)
評標委員會組建情況(評標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發生;評標專家中采購人的代表不超過規定的比例;評標委員會組建時間利于失密)
3競爭性談判的監督
重點監督談判小組的組成、談判文件的制定、談判供應商的確定以及談判過程和供應商的確定情況。
4單一來源方式推銷的監督
重點監督供應商以及推銷貨質量和價格的確定情況。
5詢價方式采購的監督
重點監督詢價推銷小組組成、供應商的確定以及各供應商一次性報價和成交供應商的確定情況。
(三)對監督中發現問題的處置
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和違紀問題、依照職能分工的要求,由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處置。
1對采購人、行政主管部門在推銷過程中不符合法規的問題,監察部門要及時提出建議進行糾正。對推銷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推銷法》及其他規章、制度的行為,先由推銷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區財政局根據區監察局、區采購辦的意見或建議停止拔付其同等數額的專項經費,或者從其年度預算中扣減相同數額的經費,并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相應的黨紀、政紀獎勵。
2對采購人、行政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問題,紀檢監察部門要及時進行調查,依照規定順序進行處置。并根據具體情況對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紀獎勵;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對供應商、社會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問題,參與監督的監察部門應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監察建議,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4每個年度區政府推銷辦、區監察局將聯合對全區各單位執行政府推銷有關規定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通報全區,對違反政府推銷規定的單位和責任人員作出相應處置。
(四)監督紀律
1監督人員參與監督應履行批準手續,監督過程中如因個人原因有可能出現影響公正監督的情況,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2監督人員要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嚴守失密制度,不得參與評標。
3監督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監督順序,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要及時向同級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演講。
4監察人員對參與監察的情況要進行登記,與相關資料統一歸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