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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以安置“4050就業困難群體為主,本制度所稱公益性崗位是指由政府出資購買。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管理、服務類崗位。
第二條強化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率,為了加強對公益性崗位人員的規范化管理。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市公益性崗位人員。
第四條業務和日常工作由各相關部門負責管理。公益性崗位開發和管理(人事和資金)由市公益性崗位安排困難人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一管理。
第五條主要存入自然情況登記表、聘用合同、工作業績資料、考核記錄、獎懲資料等。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崗位人員的檔案應長期保存。各相關部門、用人單位要建立個人檔案。
第六條各用人單位要建立公益性崗位人員學習、會議、考勤、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簿冊。
第七條擬聘用人員必需進行考試、公示、體檢和培訓等順序后方可上崗,公益性崗位人員的招用要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工資從上崗之日起開始計算。用人單位須將正式錄用的人員名單、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及相關資料送到各鄉(鎮)街勞動保證事務所,由勞動保證事務所上報市公益性崗位安排困難人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公益性崗位人員的流動,需經市公益性崗位安排困難人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再料理調轉手續。
第八條公益性崗位人員錄取后一周內不報到視為自動放棄。
第九條誰管理”原則。用人單位應對聘用人員實施崗位培訓和內部管理規章、規定的教育,并按照《聘用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對聘用人員實施管理。用人單位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使用和管理公益性崗位人員,對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工作管理實行“誰用工。經市公益性崗位安排困難人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后仍不進行糾正和整改的,取消其繼續使用公益性崗位人員的資格。
第十條并報市公益性崗位安排困難人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必需建立勞動關系。簽訂1年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滿后,雙方建立的聘用合同關系自然終止,用人單位和被聘用人員雙方協商一致,并經報市公益性崗位安排困難人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可續簽第二年合同。否則,市公益性崗位安排困難人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不予撥付工資。合同期間,如果被聘用人員違反合同約定,經屢教不改者,用人單位可以提前終止聘用合同,但用人單位必需在作出解聘決定前的30日內報市公益性崗位安排困難人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市公益性崗位安排困難人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調查、批準后,方可與聘用人員終止聘用合同;因本人原因(不可抗拒原因除外)中途離崗的人員,合同自然終止,今后不再享受公益性崗位待遇。
第十一條被聘用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合同自然終止。由勞動保證事務所負責本轄區內公益性崗位人員,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簽定聘用合同。達退休年齡的人員要及時上報,如發現瞞報漏報,追回超期工資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聘用人員在聘用期內不能勝任工作。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也要與其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市公益性崗位安排困難人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被聘用人員每年進行二次檢查。并由所在單位返還不在崗期間工資。
第十四條公益性崗位人員工資由市就業服務局統一撥付到各勞動保證事務所。所在轄區內的勞動保證事務所領取工資。各類用人單位要為其接續或繳納養老平安和醫療保險。個人繳納局部由所在地勞動保證事務所在年初統一代扣代繳全年的平安費。
第十五條本制度根據上級文件執行。本制度隨之調整。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市公益性崗位安排困難人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