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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局機關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為建設行業發展服務,根據國務院、省、市、縣政府有關行政效能建設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效能建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局各股(室)單位和全體工作人員要按照“三個代表”要求。嚴格執行本規定,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樹立與時俱進、開拓創新、依法辦事、竭誠服務的政風。
第二章行政監察
第四條局紀委、監察室在局黨委領導下。對局機關各股(室)有關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政令和遵守黨紀政紀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主動配合。
第五條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的情況;
(二)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的決定、命令等的情況;
(三)貫徹落實本局重大決策、重要會議精神的情況;
(四)執行局黨委決定的情況;
(五)履行股(室)職責和個人崗位責任的情況;
(六)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情況;
(七)執行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報備制、限時辦結制等效能建設制度的情況;
(八)實行政務公開的情況;
(九)遵守和執行單位其他制度的情況;
(十)黨委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監督檢查的形式包括:
(一)組織自查自糾;
(二)開展專項檢查;
(三)進行隨機抽查;
(四)受理投訴、舉報;
(五)立案調查。
第七條局紀委、監察室在監督檢查中應認真聽取被監督檢查單位和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第八條監督檢查必須堅持以促進工作為目的依法依紀對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工作中的不足提出改進建議。
第九條監督檢查中發現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觸犯黨紀政紀的給予通報批評。給予效能告誡:
(一)不認真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黨委、政府的決定。情節輕微的
(二)不認真執行局黨委決定。情節輕微的
(三)因工作敷衍塞責。造成不良影響或使單位蒙受損失,情節輕微的
(四)不遵守單位工作制度。
(五)工作作風粗暴、服務態度生硬的
第十條效能告誡材料存入本單位文書檔案。
第十一條年度內被效能告誡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被效能告誡兩次的不能評為稱職等次;被效能告誡三次的定為不稱職。
第十二條監督檢查中發現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
(一)玩忽職守。
(二)對抗上級決議和命令的
(三)弄虛作假。
(四)濫用職權。損害政府與人民群眾關系的給予黨紀處分。工作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有以上行為的并應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擬給予工作人員黨紀處分、行政處分的提請局黨委研究決定。對工作人員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四條局紀委、監察室應定期向局黨委匯報行政監察工作情況。并就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第三章政務公開
第十五條本規定所稱政務公開。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和辦法,將本單位管理的行政事項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或向本單位工作人員公開。
第十六條政務公開應堅持依法公開、真實公開、注重實效、有利監督的原則。政務公開以不泄露黨和國家秘密為前提條件。
第十七條以下政務內容應向社會公開:
(一)本縣建設行業五年發展計劃、年度工作目標及執行情況;
(二)本單位的行政職權。監督、投訴渠道等;
(三)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的行政執法事項;
(四)涉及公眾利益的專項經費的劃撥及使用情況;
(五)本單位承辦的為民辦實事項目及辦理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公開的政務事項;
(七)其他需要群眾周知的事項。
第十八條以下政務內容應向本單位工作人員公開:
(一)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情況;
(二)單位內部財務收支有關情況;
(三)工作人員任免、晉級、交流、獎懲有關情況;
(四)本單位工作人員關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政務公開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通過報刊和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公示;
(二)設置電視大屏幕。或設立政務公開欄;
(三)舉行新聞會。
(四)舉行政務聽證會、行政處罰聽證會;
(五)其他有效形式。
第二十條政務公開要做到及時、真實、全面。對群眾普遍關注的或事關全局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對實施本規定成績突出。不執行政務公開的單位領導,給予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給予效能告誡;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和后果的給予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四章服務承諾制度
第二十二條局機關工作人員要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秉公辦事,熱情服務,樹立“團結、開拓、高效、廉潔”機關形象。
第二十三條向服務對象提供服務指南。
第五章首問責任制
第二十四條接受來我局辦事的人員詢問的第一位局機關工作人員即是首問責任人。
第二十五條首問責任人要熱情回答詢問。自己能辦的事應盡快辦理,不能辦或不能馬上辦理的應負責帶其到負責辦理的部門或說明原因。辦理事項不屬于我局職責范圍的首問責任人要耐心解釋。
第二十六條群眾來電話反映情況或舉報有關問題的接聽電話的機關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首問責任人應告訴對方有關辦事程序和受理處及電話。轉有關股(室)單位辦理。
第二十七條外來人員辦理公務或咨詢重要事項。
第六章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二十八條到局機關股(室)辦理審批或其它業務事項的人員。承辦的工作人員要當場一次性告知須補交的材料或補辦的手續,并做好業務指導工作。
第七章辦事否定報備制度
第二十九條局機關工作人員在受理行政事務時。
第八章辦事限時辦結制度
第三十條局機關辦理各項業務實行限時辦結制度。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有規定辦結時限的按其規定辦結。
(二)上級機關和局領導批辦件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按批辦時限辦結;沒有時限要求的二十日內辦結。
(三)上級機關向下行文需要轉發的十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縣直有關單位送我局會簽、會稿的文件。三個工作日內辦結。
(五)由局機關審批的事項辦結時限。
第九章工作人員失職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失職責任追究指局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致使國家、集體或公民的利益遭受損害的必須追究其行政及經濟上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失職的種類
(一)不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對直接下屬人員的作風惡劣、違紀違規等問題長期失察、管理不嚴或放任不管。
(三)工作不負責任。造成較大損失。
(四)工作作風疲沓。推諉扯皮,耽誤政務,造成國家、集體或個人較大經濟損失。
(五)違反保密規定造成不良后果。
(六)執行公務中徇私舞弊。
(七)其它失職類錯誤。
第三十三條失職追究及查處
(一)情節輕微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批評或告誡。
(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根據應負的責任。
(三)觸犯黨紀政紀的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員領導干部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黨紀處分暫行規定》和《國家公務員獎懲條例》等有關規定查處。
(四)造成重大損失。
第十章績效考評
第三十四條考評范圍
局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全體工作人員。
第三十五條考評內容
指思想素質與道德品質,德、能、勤、績。德。政治態度與理想信念,包括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廉潔自律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能,指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創新能力和業務學習情況。勤,指工作態度,勤奮敬業表現,出勤情況,吃苦精神,事業心和責任感。績,指工作實績,包括依法行政情況、工作數量、工作質量、工作效率和貢獻。
第三十六條考評辦法
考核以實績和行為事實為依據。考核內容、程序等事先公開。績效考評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考評時間
每年一次,績效考評與年終公務員考核及依法行政評議考核相結合進行。一般應于次年月份結束。
第三十八條考評結果
(一)績效考評按公務員考核分四個等次: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績效考評結果即是年度公務員考核和依法行政考評結果。
(二)績效考評結果作為干部選拔培養、公務員年度評先、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重要依據。
(三)對于不稱職人員。還要提出警示要求。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局監察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