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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和加強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暨立法咨詢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10號)和《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33號)精神,制定本規則。
一、市政府法律顧問暨立法咨詢專家組是處理市政府特定法律事務以及政府立法的咨詢服務機構。法律顧問暨立法咨詢專家組的具體組織協調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
二、市政府法律顧問暨立法咨詢專家組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為市政府的重大決策、行政行為、合同行為及其他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二)受市政府委托,訴訟、復議、執行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三)為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議案和市政府擬制定的政府規章提供法律審核意見;
(四)為市政府擬發的規范性文件提供法律審核意見;
(五)承辦市政府及市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三、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兼任法律顧問暨立法咨詢專家組主任,為市政府首席法律顧問,主持法律顧問暨立法咨詢專家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法律顧問暨立法咨詢專家為政府法律事務提供書面法律意見;
(二)負責召開法律顧問暨立法咨詢專家組工作例會,聽取法律顧問工作情況匯報,并定期向市政府匯報法律顧問暨立法咨詢專家組工作情況;
(三)處理市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四、市政府法律顧問暨立法咨詢專家根據處理政府法律事務的需要,從大中專院校、律師事務所、人大常委會、各級政府及政府部門的法制機構等專業機構中聘請。對被選任的法律顧問暨立法咨詢
專家以市政府名義頒發聘書。
五、擔任市政府法律顧問暨立法咨詢專家組的成員,應當是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并在所從事的律師、法律教學、法學研究、地方立法、政府法制工作等專業領域具有較強業務能力的人士。
六、市政府法律顧問暨立法咨詢專家原則上任期3年,可連聘連任。法律顧問暨立法咨詢專家組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聘和解聘。
七、根據案情需要,市政府法律顧問暨立法咨詢專家組可以臨時聘請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處理有關訴訟、仲裁、執行、調查取證、咨詢等法律事務,并支付相應報酬。
八、根據工作需要可組織召集市政府法律顧問暨立法咨詢專家組會議。法律顧問暨立法咨詢專家在會議討論、研究法律事務時,涉及市政府所屬部門法定職責或行政決策的,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參
加會議,介紹有關情況,并聽取法律顧問的意見。
有關工作人員在會議記錄上應當如實載明與會法律顧問暨立法專家的具體意見。
九、法律顧問暨立法咨詢專家組處理政府法律事務需要有關部門或單位配合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予以積極協助配合。
十、根據工作需要,經市政府主要領導批準法律顧問暨立法咨詢專家可以列席政府常務會議及其他相關會議,有權查閱有關政府文件、資料,有權向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情況。
十一、法律顧問暨立法咨詢專家履行職責應當遵守市政府工作紀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守秘密。
十二、法律顧問暨立法咨詢專家不得以法律顧問暨立法咨詢專家組的名義從事與本規則無關的社會活動。
十三、法律顧問暨立法咨詢專家組日常工作所需經費,由市政府法制辦提出預算,報市財政局審核后在年度部門預算中下達,實行專款專用。市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法律顧問暨立法咨詢專家組的
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十四、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