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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保密審查遵循“誰、誰審查、誰負責”原則。
二、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實行保密“自審送審終審”三審制度。即擬公開信息處室、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分管局長分別對擬公開的文件或資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進行自查、復核和認可。
三、下列信息禁止:
1.標有密級的三密文件;
2.涉及國家安全、社會政治和經濟穩定等敏感信息;
3.標注有“內部文件(資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樣的信息。
四、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市國家保密局確定。
五、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六、對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把關不嚴,導致嚴重后果或安全隱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