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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鼓勵外商來州府所在地投資興辦企業,根據有關法規和《省鼓勵外商投資優惠辦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土地。外商投資用地可無償出讓,土地出讓期限最長為70年,從取得土地使用權起7年內免征土地使用費。
第二條廠房。外商投資企業利用現有生產廠房、辦公、生活用房等。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定價格的40%-50%折價提供使用,免征房地產稅10年,并一律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具體由財政返還。
第三條稅收。外商新辦企業,從正式投產或經營起,可在3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凡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再投資新辦具地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在3年內可返還面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中屬州上享有的部分。
第四條凡通過各種渠道引進資金來州府所在地直接投資的組織和個人,資金到位后,由受益企業按引進資金總額的0.5%~1.5%給于獎勵。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其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自行招聘職工和管理人員,自行確定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勵津貼制度。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煤、電、水、氣優先供應;交通運輸優先提供;通訊及設備優先安裝;基建、技改項目優先安排。收費標準同州屬企業同等對待。
第七條歡迎外商以合資、合作、獨資等方式州府所在地投資興辦企業,對我州企業可實行承包、租賃、購買、參股等方式經營。
第八條根據國家法律、法令及有關規定,切實保護來我州投資的港澳臺胞、海外僑胞、外國客商的合法權益,與投資者真誠合作,重諾守信,互惠互利,努力促使投資者的事業成功。
第九條本辦法由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