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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行稅
1、凡設在我省境內、符合國家以及我省鼓勵類產業的企業,在年以前,其主管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70%以上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新辦生產性企業(國家明令限制的除外)、商貿流通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5年。
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基礎產業的企業,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5年。
3、新建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高新技術項目(單獨核算),自該項目生產經營之日起,8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年。
4、企業研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可計入管理費用在稅前一次性扣除。研制費用比上年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企業,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5、從事能源、資源、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的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機器設備維修費、大修理費,可在發生的當年一次性在稅前扣除。
屬于國家和我省鼓勵類產業項目的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機器設備,綜合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加速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6、投資新辦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資、合作興辦農畜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農牧業產業化項目的,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10年。經認定的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在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后,經省政府批準,可繼續延長有關優惠政策。
7、兼并、收購省內國有生產性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3年。兼并、收購國有非生產性(娛樂業、桑拿、按摩、網吧除外),自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3年。
8、新辦科技型企業自認定之日起,8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年。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50萬元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5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9、經批準投資興辦基礎教育、高等教育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投資興民營醫院的,自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5年。在農村牧區興辦民營醫療機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10、對新辦獨立核算的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審計、會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以及物業管理、社區服務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經營之日起,2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3年。
11、新辦旅游資源開發企業,自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期滿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2、對設在我省境內、符合國家和我省鼓勵類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項目,暫免征收地方所得稅。
13、上述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是指,按15%優惠稅率計算出應納所得稅額后,減半執行。
(二)資源稅
新辦投資開采礦產資源(石油、天然氣資源開采除外)的企業,自企業生產經營之日起,暫免征收資源稅5年。
(三)耕地占用稅
省內公路國道、省道、縣、鄉道路等各類公路建設用地,一律免征耕地占用稅。
(四)增值稅
投資新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資、合作興辦農畜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農牧業產業化項目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由財政按年度企業實際上繳增值稅地方留成的80%,作為財政扶持資金,用于扶持企業發展。
(五)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1、新辦生產性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使用稅、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免征建設期內土地使用稅。
2、新建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高新技術項目(單獨核算),自項目生產經營之日起,10年內免征車船使用稅、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免征建設期內土地使用稅。
3、兼并、收購省內國有生產性企業,10年內免征車船使用稅、房科稅或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