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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城鄉建設行為,嚴格控制違法建設發生,實行綜合整治,建立各級各部門聯合制止違法建設的工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市制止違法建設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違法建設的發現
縣建設部門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落實《建設工程批后巡查管理規定》,按照《規劃監查工作規程》要求,實施網格化、無縫隙管理,加強批后管理和違法建設查處。各鄉鎮政府要加強屬地管理,發現違法建設行為要及時依法處理。
二、違法建設的制止
(一)縣監察、發改、建設、國土、水務、供電、工促、公安交警大隊等部門和單位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制止違法建設工作。
(二)縣供水、供電部門在辦理施工用水、用電手續時,必須核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開發企業和建設單位,一律不得辦理供水、供電手續。
(三)縣建設部門發現違法建設項目后,應立即上報縣政府,并在10日內責令違法施工單位撤離施工現場,對拒不撤離的,取消其在縣建設市場的施工資格;屬于外地的建筑施工企業,吊銷其在縣建筑市場的準入手續,清理出我縣的建筑市場。對嚴重違法建設的開發單位取消其在縣房地產市場的開發資格。對違法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建議相關部門吊銷資質。在上報縣政府的同時,建設部門要發函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通知后,應立即采取以下制止措施:
1.縣國土部門立即對非法占地的違法建設項目進行查處。
2.縣工促局、供電局在2日內對違法建設施工現場實施斷電。
3.縣水務部門在2日內對違法建設施工現場實施斷水。
4.縣公安交警大隊立即查扣為違法建設項目施工運輸各類物資的一切車輛。
(四)對實施違法建設行為的建設單位或個人不按法律法規規定糾正違法建設行為的,縣發改、國土、建設等部門不再受理其新的建設項目。
三、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
(一)對縣城及建制鎮的違法建設行為,縣建設部門要依法責令建設單位停止建設并限期拆除;對拒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下發《責令停止違法建設行為通知書》或限期拆除處罰決定7日內,報經縣政府下發查封施工現場、強制停止施工或拆除通告,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并告知逾期將強制執行。在通告規定期限到期后,由縣建設部門牽頭,在15日內制定強制執行方案,并由有關部門配合實施查封違法施工現場、強制停工或拆除違法建筑等行政強制措施。
(二)對鄉、村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各鄉鎮政府應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責任追究
(一)對違法建設查處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鄉鎮政府工作人員、縣政府有關部門執法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違法建設行為提供庇護,不得干擾案件的查處工作。
(二)各有關部門執法人員、各鄉鎮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
1.各鄉鎮政府工作人員和縣建設部門執法人員未能及時發現違法建設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發現違法建設行為,不及時報告和制止,有案不立,瞞案不報,查處不力的。
2.縣有關部門和人員接到縣建設部門的違法建設通知函后,未在規定時限內采取措施,查封施工現場或組織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
3.縣工促局、供水、供電部門未按規定審查,對違法建設提供用水、用電,并在接到縣建設部門協辦函后,未采取措施的。
4.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組織實施違法建設行為的;不按規定主動拆除本單位違法建筑的。
5.各村(社區)委會負責人縱容、庇護、放任建設單位占用本村土地進行違法建設的。
6.對違法建設應當承擔責任的有關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三)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查處違法建設,每月底要向縣政府書面匯報工作開展情況;凡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由縣監察局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此辦法有效期自年3月19日起至年3月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