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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各社區居委會、機關各部門:
為了加強街道資產管理,促進資產保值增值,增加資產總量,經研究,特制定資產管理辦法。街道現有資產按照街道和社區分級管理、權責明確、規范運作、定額上交、超額獎勵的原則,具體辦法:
一、直管資產
1、街道經濟管理辦公室(以下稱經濟辦)負責街道直管資產租金的收取,按照當年的租賃協議,全額收繳到街道財政,不得截留在本部門。
2、街道財政所每半年根據房屋租賃協議與經濟辦進行一次核對結算。
二、社區代管資產
1、街道委托各社區負責街道劃撥資產的管理,以及資產租金收取,必須按街道核定基數(基數另行確定)足額上交,超收部分歸社區所有。
2、街道與各社區收取的資產租金,每季度結算一次。如屆時不交或未完成的,街道有權直接從該社區收入帳戶劃撥。
三、其他
1、街道經濟辦負責包干的資產,如出現房屋維修等情況時,必須事先書面請示填寫維修申請單交分管經濟領導,由分管領導查看后,報主管領導批準方可實施。
2、街道經濟辦負責分類別管理好街道全部資產的租賃協議、圖紙等相關資料,并建立資產管理分類臺帳以及固定資產卡片。
3、各社區負責代管的資產如出現房屋維修等情況,必須事先書面請示填寫維修申請單交經濟辦,由經濟辦查看后,報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資產維修的費用在社區資產超收的部分中列支。
4、街道、社區新增房產部分不在本規定基數之中。
5、各社區對到期每項資產租賃,必須先申報到經濟辦,并由經濟辦參與洽談,將洽談的結果經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出租,出租前必須由經濟辦簽訂完整的協議,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的責、權、利,出租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任何人不得私自租賃,租賃的協議資料由經濟辦負責備案、保管。
6、經濟辦及社區收取租金時,一律到財政所領取財政統一的票據,任何單位、個人均不得私自購買“三聯單”或以白條作為收費憑據,違反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紀律或法律責任。
本辦法自二0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此前下發的街道資產管理辦法予以廢止。本辦法解釋權歸街道。
第二篇
各科室、各社區:
為進一步規范街道的財務收支行為,有效落實增收節支,根據有關財經法規政策,結合街道實際情況,特制定大市口街道辦事處財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做好街道各項財務收支的預算、核算、控制和考核工作,統籌預算內、外資金合理使用,確保本級財政收支平衡。
第二條街道實行財政統一管理,社區獨立核算。
各部門、社區的所有財務活動必須遵守有關財政法規和財務制度的規定。街道紀工委(監察室)和街道財政所每半年組織人員對部門(社區)的財務進行檢查,對部門(社區)財務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每個社區于每季度初將社區財務開支情況通過社區信息欄的形式向社區居民公布,增強其透明度,公開接受社區居民的監督。
第三條貨幣資金管理
1、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貨幣資金的管理,嚴格遵守《現金管理條例》。
2、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嚴格按照會計制度,做好貨幣資金的記帳、核算,做好日清月結,帳款相符,帳帳相符。按規定正確使用現金和辦理結算業務。
3、嚴格執行清查盤店與核對制度,防止挪用或侵占貨幣資金,避免經濟損失。
第四條經費支出的管理
1、街道各項支出應按規定填寫報銷匯總表,將合法、有效原始票據由經辦人粘貼其后,部門(社區)在費用報銷上手續完善后實行逐級審批,原則上部門費用由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領導簽字,經主管財政的領導審批,方可報銷。社區由經辦人制單,負責人審核,街道主管財政領導審批,方可報銷。
2、實行開支限額制和事先申報制。社區限額100元以內的開支權,經主管財政領導審批后方可報銷。超過100元以上的開支必須事先征求分管領導意見,并填寫申報單,待街道分管財政的領導審批后方可實施;600元以上的開支必須經街道黨工委書記加批后方可實施。機關各部門的支出必須事先申報,填寫申報單,1000元及1000元以下支出由分管領導簽字,主管財政領導審批報銷,1000元以上需經黨工委書記加批方可報銷,數額較大的開支必須經領導集中研究后,按程序報銷。申報單將作為街道財務支出的重要憑證。
3、街道部門(社區)原則上不報銷打的費,如遇特殊情況需打的,需請示分管領導,由分管領導集中匯總票據,按程序報銷。
4、業務招待費將嚴格執行街道紀工委的規定,采取事先申報,填寫就餐申報單,待街道主要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
5、各部門、社區購買的辦公用品發票,必須要有明細帳目和附件。社區的辦公用品自行采購;部門的辦公用品由黨政辦統一購置,須事先申報,經分管領導批示后,到黨政辦領取。辦公用品的采購必須符合區政府采購的規定和要求。
6、機關干部、職工、社區主任的工資、獎金、福利、三金等由街道統一管理,各部門、社區不得擅自支出。
第五條嚴格執行票款分離,“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嚴禁“做支”行為。部門、社區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取得的各項收入,以及上級獎勵的各種資金,轄區單位結對捐助的資金、管理費等各種資金,都必須統一入帳,嚴禁私分和私立“小金庫”,入帳時各種資金要有實名。
第六條票據管理規定
1、在日常經濟工作收取有關單位或個人費用必須統一開具街道財政所提供的票據。
2、嚴禁使用自購“三聯單”收取各項費用。
3、填制發票,必須復寫所有聯次,不得將各聯分別填寫。
4、票據存根要妥善保管并及時換領。
5、對開出票據,本著票款分離、收支兩條線的原則,收取的各項費用按規定入帳后方可支出,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采取收入不入帳或以支出票據抵收入的做法。
6、若發現票據存根遺失或收入不入帳者,一經查出,嚴肅處理,并追究當事人的違紀責任。
7、各類報銷的發票必須是正規發票,嚴禁使用白紙條和收據。
第七條固定資產的管理
1、經濟辦和各社區代管的資產按照街道資產管理辦法執行。
2、固定資產租金以及其他收入必須按財經紀律要求,實現收入后及時入帳。
第八條核定街道部門(社區)全年經濟指標,嚴格按計劃執行。
本規定自二0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實行,此前下發的街道財務管理規定予以廢止。本規定解釋權歸街道財政所。
第三篇
各村、社區黨總支,各村、社區(居)委會:各相關部門:
為防范風險,確保集體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進一步規范村(社區)及部門經營行為,預防失職、瀆職行為和腐敗現象的發生,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鎮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1、嚴格審批,規范村(社區)、部門經營行為,有效防范風險。凡村(社區)、部門發生投資行為(如成立子企業、合資合作、收購兼并、購買有價證券、基本建設等)、對外融資和提供擔保等行為,均需向鎮資產辦進行申報并經可行性論證后報鎮政府審批。
2、完善賬務。各村(社區)、部門應建章立制,對資產按類別登記造冊。清查盤點,健全財務,所有資產均應登記造冊,評估入賬反映核算,確保帳實一致。
3、加強資產購置管理。村(社區)、部門購置資產實行分級審批:單價1萬元以下(含1萬)由主管部門審批;1萬元—3萬元(含3萬元)由財政所、會計站、資產辦審核審批;3萬元以上經村兩委會研究,經資產辦審核報政府審批。
4、規范資產處置行為。村(社區)部門單位發生資產出售、拆遷等產權轉讓及注銷的行為,需經兩委會集體研究初審同意后報鎮資產辦審核,然后報鎮政府審批。具體操作程序按現行規定,必須進行評估、公開招標定價。
5、資產處置收入(含拆遷補償收入)應全額繳入帳,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隱瞞、截留或挪用。
6、科學出租經營資產。村(社區)部門利用資產對外出租經營需集體研究決定,并報資產辦審核同意,按照市場行情廣泛詢價確定較為科學的租金標準,實現經營資產的保值增值,租期原則上不超過三年。資產辦應將出租資料報鎮紀委監察室備案。
7、強化監督,定期組織檢查,促進工作落到實處。鎮紀委、監察室、資產辦、會計站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對村(社區)部門重大經營行為和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每年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檢查。
8、嚴明紀律,認真履行職責,確保守土有責。村(社區)、部門及各相關單位應各司其職,穩妥經營,認真管理,嚴格審批,確保經營風險可控,資產保值增值。對違反本意見造成損失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其責任,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象山鎮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的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政府機關、村(社區)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根據市、區有關規定,并結合象山鎮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和無形資產。
(一)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款、預付款項和存貨等。
(二)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現實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三)對外投資,是指利用貨幣資金、實物和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四)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力的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第三條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變動和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的使用、處理、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等。
第二章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四條由象山鎮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全鎮資產管理工作,資產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與鎮物業服務中心合署辦公,負責資產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象山鎮資產管理辦公室與物業服務中心代表鎮政府行使資產管理職能,指導村(社區)資產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會同財政所制定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資產的產權登記、財產清查、統計報告、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
(四)會同財政所對資產的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五)會同財政所對用于經營性的資產進行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監管工作;
(六)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
(七)負責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
(八)負責經營性資產合同(協議)的執行,按時收繳各類經營性資產、租賃費并及時足額繳納財政專用賬戶。
第六條村(社區)應對所屬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對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確保資產管理辦法在本單位內的貫徹實施;
(二)負責組織本單位的資產清查,統計匯總及日常資產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用于經營性資產的審核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村、社區要明確專人對占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并負責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建立帳、卡管理制度,確保賬實相符;
(五)對用作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營、出租的經營性資產,須簽訂經濟合同(協議),實行專人保管、按年裝訂歸檔;
(六)負責定期將管理狀況在村務公開欄公示。
第三章非經營性資產使用管理
第七條各單位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單位內部各項資產的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對占有、使用的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管理規范、防止流失。
(一)資產登記制度。單位應設立資產總帳和明細帳(分設固定資產),建立資產領用賬、卡,每季度核對一次賬物,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二)資產購置審批、驗收制度。資產購置(含建設項目)實行分級審批,機關部門購置的設備,需經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核、分管領導同意,報主要領導批準后,按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方可實施。村、社區購置設備,單位原價在1萬元以下,由村、社區審批,單位原價在1萬元以上報政府審核批準,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內須按政府采購規定程序辦理。
資產購置應履行嚴格的驗收手續,財務部門方予報銷并進行相應的帳務處理,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和以審計部門的審計項目決算轉作固定資產。
(三)保管領用制度。要妥善管理好資產,做到領用手續完備,資產去向清楚,使用職責明確,資產領用部門要專人負責。
因工作需要,配備給個人使用的資產要詳細登記造冊,人員調離時要及時組織清理移交。對由于個人責任資產保管不當造成損失的,應區別情況,予以全部或部分賠償。
(四)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嚴格按財務制度管理,禁止各類“小金庫”的存在。嚴格現金使用審批程序和報銷、領用、開支手續,確保現金、銀行存款的完整與安全。在辦理投資、借款等手續時,要嚴格按財務制度和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除鎮政府批準的抵押或擔保外,嚴禁機關部門和村(社區)對外借款和用資產做抵押或擔保。
第四章經營性資產使用管理
第八條經營性資產主要指對外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營、出租、出借。
第九條單位在出租房屋、建筑物、土地及設備時須報鎮政府審批。由象山鎮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事項辦理,包括:
(一)審核雙方簽訂的出租協議內容;
(二)按照地域條件和市場行情研究租金的標準;
(三)按資產出租不同性質,研究制定資產的租期,原則上門面房出租協議簽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出租給企業用房出租協議簽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條單位對經營性的資產負有依法監管的責任,要加強對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情況考核,按期足額收繳資產占用費。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十一條資產處置,是指單位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進行產權轉移及產權注銷的一種行為。包括有償轉讓、報廢、報損等。
(一)有償轉讓:指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或集體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并收取相應處置收益的資產處置。
(二)報廢:指經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確定其資產已不能繼續使用或被淘汰,國有資產報廢必須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并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理、村(社區)集體資產報廢必須報鎮政府批準并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理。
(三)報損:對發生的國有資產、集體資產呆賬缺失、非正常毀損造成的損失等必須按有關規定權限報批并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
第十二條審批權限
(一)國有資產在有償轉讓、報廢、報損時,單位原價在1萬元以下的,報鎮政府審批、報區國資辦備案。單位原價在1萬元-10萬元的,經鎮政府審查核定并簽署意見后,報區國資辦審批。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須報區政府審批。
(二)集體資產在有償轉讓、報廢、報損時,單位原價在1萬元以下的,由村(社區)提出申請報鎮政府備案,單位原價在1萬元以上的(含1萬元),村(社區)提出申請,經鎮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審查核實后報鎮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處理程序
(一)國有資產有償處置時,必須委托有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其評估值須經區國資辦核準。處置資產的成交價原則上不低于評估值,對于低于評估值90%的,須報區國資辦批準。
(二)有償轉讓國有資產,必須進入具有相應資質的產權交易市場進行合法交易,同時必須經區國資辦鑒證。
(三)單位經批準有償處置集體資產時,必須委托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其評估值必須經鎮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審核。處置資產的成交價原則上不低于評估值,對于低于評估價90%的,必須報鎮政府批準。
(四)單位有償轉讓集體資產,必須進行招投標,議標程序進行合法交易,同時必須經鎮資產管理領導小組鑒定。
第十四條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屬國有資產的應繳納財政專戶。屬村(社區)集體資產的應繳納產權單位賬戶。
第十五條單位要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六章責任
第十六條單位、部門及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的責任和義務,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第十七條單位、部門在資產管理使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追究單位、部門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資產管理不善,造成損毀流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其真實情況的;
(三)擅自轉讓、處置資產和用于經營投資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對用于經營性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十八條單位、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的,由紀檢和監察部門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適應用于象山鎮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集體資產機關各部門、村、社區及相關單位。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象山鎮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
各社區居委會、機關各部門:
根據上級政府要求加強經費管理、約束公務開支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財務、資產管理的通知》。
1、根據國務院、省、市、區各級政府規定,2013年公務開支在2014年的基礎上縮減20%,街道公務開支本著能不開支不開支、能少開支少開支的原則進行日常公務活動。
2、各部門、社區一千元以上的費用開支需先請示街道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進行,報銷時由經辦人簽字,部門(社區)負責人簽字,部門分管領導或掛鉤社區領導監辦簽字,主要領導批準后報銷;一千元以下費用開支,需先請示部門分管領導或社區掛鉤領導同意后方可進行,報銷時由經辦人簽字,部門(社區)負責人簽字,部門分管領導或社區掛鉤領導監辦簽字,主要領導批準后報銷。
3、黨政領導、各部門(社區)條口或項目因工作需要安排接待、招待活動,填寫接待、招待活動申請表,經請示主要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按標準統一安排,費用報銷時黨政領導安排的活動由辦公室經辦,安排活動的領導簽字,報主要領導簽批,部門(社區)由所在單位經辦,分管或聯系點領導審核,報主要領導審批。
4、加強資產管理,所有街道資產維修按照規定先向資產辦申請,由資產辦現場查勘后按規定程序審批落實維修,費用報銷時將審批手續附后方可進行。
5、街道房屋資產對外出租由資產辦統一扎口管理,統一票據收取租金,按規定將租金及時上交財政所入帳,嚴禁坐收坐支。
6、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