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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擴建、改建一般建設工程必須按照《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的地震動參數,進行工程抗震設防。
二、凡列入《關于印發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范圍的通知》所規定的工程項目),必須按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并按照經過審定的評價報告結論,進行工程抗震設防。
三、凡列入《關于確定我省位于地震動參數區劃分區界線兩側各4公里區域的建制鄉、鎮和街道的通知》所確定的區域范圍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中國地震局第7號令)第九條之規定進行地震動參數復核,并按照復核結果,進行工程抗震設防。
四、區國土局、發改局、住建局(地震局)、規劃局、行政服務中心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依據法律法規共同做好我區抗震設防管理工作。
1.在土地出讓、發改立項、規劃許可文本中應當告知建設業主: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到住建局(地震局)進行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核或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認定工作。一般工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抗震設防;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經過審定的評價報告結論,進行工程抗震設防。
2.“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核”行政許可項目管理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在區行政服務中心住建局窗口服務,辦理抗震設防要求審核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一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核為即辦件;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核為承諾件,承諾時限為2個工作日;
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建設工程審批為承諾件,承諾時限為4個工作日。
3.建筑設計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區住建局(地震局)審核的抗震設防要求意見或簽發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認定證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
4.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時,審圖中心應當查驗住建局(地震局)審核的抗震設防要求審核意見或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認定證,并按照審核的抗震設防要求或認定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進行抗震設計審查,否則不予開展相關工作。
5.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住建局(地震局)應當對抗震設防要求或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使用情況一并進行檢查、驗收。
五、建設業主應當在工程設計前,向區住建局(地震局)申報“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核”。對應當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建設工程,建設業主應當將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進行,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省或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評審機構審定。再到區住建局(地震局)領取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認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