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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對象、范圍
凡在我鎮集鎮規劃區范圍內沿街建筑的個人和實施新建、擴建和改建房屋的單位,必須按本規定繳納市政配套費。
二、征收標準
1、沿街建筑的個人自建門店房、商品房、廠房、行政辦公用房和商業用房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計收市政配套費。
2、經批準的老鎮區沿街建筑的個人和單位的修建改造項目(房地產開發公司除外)房屋原等量面積部分按住宅用房和商業用房性質分別對照標準減半征收,新增面積、擴建房屋面積按標準全額征收。
三、征收辦法
1、市政配套費統一由鎮建管所等部門征收,沿街建筑的個人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一次性交清,各建設單位在向鎮建管部門申辦選址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由建設單位填寫繳費申報表,并向建管部門交納50%以上的規費,建管部門方可發給“規劃許可證副本”;竣工驗收合格并繳清規費后發給“規劃許可證正本”。凡已領取規劃許可證副本,尚未竣工驗收合格發給正本的,也由鎮建管所統一征收。凡不按規定繳費的單位和個人,建管所不得發給“規劃許可證”。
2、鎮建管所收取市政配套費,統一使用套印江蘇省財政票據監制章的“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票據由鎮建管所向鎮財政所負責領取,按照《市非商事票據管理辦法》(財綜[]15號)進行結報和管理。
3、鎮建管所征收的市政配套費應全額直接解繳至“鎮財政帳戶”,并每月向財政所結報征收情況。
4、已在鎮建管、國土、房管等部門辦理建設項目手續完畢,但尚未繳納市政配套費的單位,由鎮財政所牽頭,會同審計、地稅、房管、監察等部門做好匯算清繳工作,應繳未繳的規費按原規定標準計算。
5、各建房單位或經批準建造私房的個人在向市房管局領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時,必須出示市政配套費交費憑證和相關依據,凡未按規定足額繳納規費的單位和個人,均由房管所代收補征,鎮財政所按規定向房管所撥付征收經費。對不按規定繳費的單位和個人,市房管局不得發給“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6、凡在鎮建管所、鎮房管所發出交費通知書限期內不按定繳納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7、鎮財政、建管、房管、國土、審計、監察、物價等部門應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共同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四、減免范圍及審批程序
1、減免范圍: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下列項目可減免部分或全部規費:
⑴對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等方面的專業用房,公交、環衛、環保、人防、公安、消防、水利、園林綠化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專用房屋項目(以上均不含營業性用房面積及項目),免繳市政配套費。
⑵中小學教育用房、托兒所、幼兒園、敬老院、圖書館、體育場館建設,醫療衛生、婦幼保健等專用房屋建設項目,廣播、電視用房建設項目(以上均不含營業性用房面積及項目),免繳市政配套費。
⑶規劃審定的居住小區配套用房項目,免繳市政配套費。
⑷高層建筑物,六層(含六層)以下按規定征收,七層至九層減半征收,十層(含十層)以上免繳。
⑸因政府實施基礎設施建設及社會事業工程需要,拆除集鎮規劃區范圍內屬集體土地性質的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不執行貨幣安置政策的),被拆除房屋的單位或負責建設拆遷戶安置用房的單位,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新建、改建和安置房建設項目時,按政策規定的安置面積部分免繳市政配套費,被拆遷面積由鎮建管所拆遷辦負責將原房屋面積分單位、戶登記造冊,并附圖說明,報鎮財政所、建管所備案,以備辦理減免時查考。
2、審批程序:
⑴凡屬上述減免范圍1—4款以及征收標準中第2款涉及的居民個人和單位的修建改造項目,在辦理減免手續時應填寫《市政配套費減免審批表》,并附報有關依據和資料,按程序規范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減免。審批表一式四份,由申請單位填寫后,送鎮建管所簽署意見,再送鎮財政所審核簽署意見,報鎮政府審批,經鎮政府批準后,由鎮建管所等代征規費部門在收費時予以減免。
⑵凡屬上述減免范圍第5款的項目,有關單位在辦理減免時,應填寫《鎮市政拆遷安置用房市政配套費減免審批表》,憑拆遷證明及有關資料,經鎮拆遷辦及建管所審核簽署意見,報財政所核實、鎮政府批準后,予以減免。有關房產開發商不再直接受理上述被拆遷房屋單位和個人的規費減免申請。
五、資金使用和監督
1、資金使用: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市政配套費全額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礎配套設施建設,不得截留或移作他用。
2、資金監督:征收監督管理由鎮財政所牽頭,會同鎮審計、監察部門進行,每年組織一次,分別對繳費單位、執收代收單位進行年度會算清交,交費單位不按規定交費、執收(代征)單位不按規定征收的,將按國務院第281號令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進行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有關說明
1、本辦法自執行,以前文件如有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以后上級文件規定如有變動,以上級文件為準。
2、本辦法由鎮財政所會同鎮建管所、房管所等有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