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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保障辦法》的重要意義
地方稅收是地方經濟和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財力保證。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地方稅收稅源構成和征稅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經濟運行中,出現了經營多元化、收支隱蔽化、分配多樣化、核算復雜化等特點,稅源控管難度不斷增大。加之地方稅收稅種多、涉及面廣,稅務部門受到信息來源渠道的限制,對部分行業、稅種,尤其對一些零散、隱蔽的稅源缺乏有效的源頭控管手段,不同程度地造成了稅收流失,影響了地方財政收入。貫徹落實《保障辦法》,有利于促進以“政府領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信息支撐、司法保障”為主要內容的綜合治稅體系建設,通過政府各部門的分工協作、信息互通、資源共享,便于稅務部門及時掌握涉稅信息,加強源頭控管,實現治稅方式從稅務部門單一型到社會各部門綜合型的轉變,進一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更好地發揮行政職能;有利于解決涉稅信息傳遞不暢、涉稅源頭控管不嚴等問題,進一步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保證地方稅收及時、足額入庫;有利于解決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稅收流失等問題,更好地營造公平、公正的稅收環境。因此,貫徹落實《保障辦法》,對于提高行政效能,提升稅收征管質量,營造良好的稅收法治環境,實現財政收入與經濟社會的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貫徹落實《保障辦法》的重要性,明確本部門、本單位在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中的作用和責任,增強貫徹落實《保障辦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稅務部門要深入做好宣傳工作,使全社會認識到綜合治稅的重要意義,促進《保障辦法》的有效落實。
二、切實加強對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領導
為加強對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領導,完善綜合治稅體系,成立市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市長擔任組長,市政府分管秘書長、各相關部門、單位的分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地稅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秘書長兼任,副主任由市地稅局、國稅局和財政局分管領導兼任,配備相應工作人員,負責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聯系協調,組織開展日常的具體工作。各成員單位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日常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信息溝通、傳遞。
領導小組每年召開2次工作會議,制定工作目標、明確工作要求、分析存在問題,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定期召開聯絡員會議,通報工作開展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提出工作建議。
三、明確部門職責
各相關部門、單位要按照《保障辦法》的要求,將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落實到具體部門和人員,明確分工和要求,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確保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貫徹到位。
(一)負責協助地方稅收征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并積極、主動給予配合,完善本部門的工作規范,確保有關要求落實到位。
1.審計部門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時,將是否依法履行稅收義務作為必審內容,并將查實的應補繳稅款、滯納金等涉稅信息及時移送稅務部門;
2.房產管理、國土資源部門對申請辦理房產、土地權屬變更手續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提供稅務發票、完稅證明或者稅務部門出具的不征稅證明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3.工商部門對申請辦理工商注銷手續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審查時,發現其不能提供稅務登記注銷證明的,要及時通報稅務部門;
4.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和涉及不動產、無形資產處置的案件,及時通知稅務部門,提供相應涉案信息,并為稅務部門進行債權申報提供便利;
5.公安部門與稅務部門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積極打擊稅收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受理、辦結涉稅案件;
6.人民銀行協調各商業銀行為稅務部門查詢納稅人的賬戶情況提供便利;
7.各鎮(區)要加強協稅護稅辦公室的組織領導,合理選配人員,保障協稅辦委托代征工作的開展。各鎮(區)政府(管委會)、房管、保險等負責受托代征地方稅款的部門和單位要遵循稅收法規和相關協議,認真做好委托代征工作;
8.各部門、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做好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對取得的付款憑證要嚴格審核,凡不符合規定的票據,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9.財政部門要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嚴格控制應稅收費項目使用財政票據。對國家和省規定的有獎發票、涉稅舉報的獎金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的手續費,應當按照規定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
10.地方稅收征管部門要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嚴格控制稅源,保障地方稅收及時、足額收繳入庫。地稅部門、國稅部門和財政部門全面開展涉稅信息交換、共享信息資源,加強日常協作,聯合辦理有關涉稅事項,積極開展聯合稅收征管工作。
(二)負責與地方稅收征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提供、交換相關信息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保障辦法》要求的內容,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提煉有關信息和數據,并及時保質保量提供。
1.工商部門每月終了后10日內,提供工商開業登記信息,工商變更登記信息,工商注銷登記信息和吊銷營業執照信息等;
2.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月終了后10日內,提供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賦碼信息,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信息,組織機構代碼證注銷信息等;
3.房產管理部門每月終了后10日內,提供商品房銷售許可發放信息,房屋所有權信息等;
4.國土資源部門每月終了后10日內,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信息,土地使用證發放信息等;
5.建設部門每月終了后10日內,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發放信息,工程招標項目資料、項目合同備案信息,建筑分包合同備案信息等;
6.民政部門每月終了后10日內,提供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信息,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變更登記信息,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注銷登記信息,福利彩券獲獎名單信息等;
7.科技部門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提供高新企業認定名單信息,專利技術轉讓信息,技術開發項目立項備案信息,個人取得科技成果股權形式的獎勵信息等;
8.信息產業相關管理部門在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認定結束后20日內,提供相應認定名單信息;軟件企業年審結束后20日內,提供年審信息等;
9.知識產權部門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提供轉讓專利權的企業、個人的名單信息等;
10.統計部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綜合經濟指標、工業經濟指標、交通郵電和旅游經濟指標、對外經濟指標、國內貿易經濟指標、固定資產投資經濟指標、金融保險財稅經濟指標、價格經濟指標、居民收支經濟指標、單位用電信息;每年4月20日前,提供上年度我市全部職工平均工資信息等;
11.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企業重組、兼并、劃轉、轉讓、改組改制批準后30日內,提供相應信息等;
12.公安部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外籍人員入境情況信息,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等;
1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月定期提供單位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計劃信息;每半年后20日內,提供批準企業年金的有關文件信息,外籍個人就業登記情況信息,醫保定點單位的銷售信息等;
14.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在繳納公積金存繳的標準及工資基數批準后30日內,提供相應信息等;
15.文化、體育部門在大型營業性演出、商業性體育比賽或者其它重要文化體育活動開展前,提供相關信息;中獎行為發生后及時提供應稅彩票獲獎名單信息等;
16.交通部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車輛營運證發放信息,船舶營運證發放信息,交通建設項目信息等;
17.水利部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水利建設項目信息等;
18.園林綠化、建設等管理部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綠化工程建設項目信息等;
19.外經貿部門每半年終了后20日內,提供有境外投資行為的企業的有關信息。
20.教育部門每半年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各類辦學機構的審批、登記信息,各類辦學機構的變更信息,各類辦學機構的注銷信息等;
21.衛生部門每半年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醫療機構審批、登記信息,醫療機構變更信息,醫療機構注銷信息等;
22.物價部門每季終了后20日內,提供公益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調整信息等;
23.殘聯每半年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殘疾人員信息和殘疾人證發放信息等;
24.人民法院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對涉及不動產、無形資產處置的裁定、判決、執行、拍賣等信息以及破產程序中涉稅信息,涉稅違法案件中查補國、地稅的涉稅信息等。
25.地方稅收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涉稅信息,具體內容和時間要求由有關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協商確定。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實際工作開展需要,在與相關部門、單位進行協調后,可對上述按期提供的涉稅信息內容、時限進行擴充、修改和調整。
四、建立信息交換平臺
以政府信息網絡為依托,政府信息辦盡快開發、建立征管保障信息交換平臺,為相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有效接口,保障其按期將有關信息和數據進行傳遞和下載;系統平臺應賦予稅務部門查詢、讀取、下載等功能,確保能夠對相關信息的高效應用,為地方稅收征管的綜合治理和源頭控管提供支持。
在征管保障信息交換平臺尚未建立的情況下,為保障涉稅信息共享工作的順利開展,稅務部門提供過渡的技術方案,有關部門、單位通過網絡直接向稅務部門傳送數據文件,實現涉稅信息的數據交換。
地方稅收征管部門要保護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共享信息只限內部使用,不得用于稅收管理之外的其它用途。征管保障信息交換平臺、過渡系統的開發和應用應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
五、實施綜合考核
將《保障辦法》中有關考核內容,納入政府工作任務分解考核指標,市政府定期對各鎮(區)、相關部門、單位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地方稅收征管部門要對共享信息的綜合應用情況按期進行總結和考評;各鎮(區)、相關部門、單位要把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作為本鎮(區)、本部門、本單位績效考核的一個內容,定期進行檢查和考核。通過綜合考核和績效考核,形成責、權、利相結合的保障體系,增強成員單位配合支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責任感,促進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