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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我局行政服務項目的實施,促使服務型政府建設,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依據法律、法規等規定,我局共設立個行政服務項目,分別是:畜牧獸醫法律、法規及政策咨詢;畜牧業技術(飼料、畜產品安全等)指導、評估;動物疫病控制預警、預報;草原權屬爭議行政調解。
二、由市畜牧業管理局職能科室按照職責規定和業務分工提供行政服務。各科室要遵循便民、優質、高效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對符合規定的行政服務要求,及時予以提供。
三、由市畜牧業管理局各科室按照職責規定和業務分工提供行政服務。各科室和所轄事業單位要遵循便民、優質、高效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對符合規定的行政服務要求,及時予以提供。
四、具體服務科室或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市政府文件規定,遵守市畜牧業管理局行政服務管理制度,提出行政服務的依據,制定服務內容具體程序,嚴格按照公布的方式提供行政服務。
五、我局受理行政服務申請,依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不需要提交申請材料,或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立即受理。申請材料存在的錯誤可以在現場糾正的。允許申請人當場糾正,更正后,要立即受理。需要出具受理回執的,應當出具。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六、申請事項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接收行政服務申請之日即為受理申請之日。
申請人按照行政機關告知補交申請材料的,受理申請之日從申請人按照規定補交完整材料之日起算。
七、其申請符合行政服務程序規定的,應當場做出提供行政服務的決定。
不能當場對提供行政服務申請做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5個工作日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的時間及理由告知申請人。
八、我局做出提供行政服務的決定后,應當及時提供行政服務。需要出具書面決定或其他書面材料的,應當出具給申請人。
當做出不提供行政服務的決定,要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投訴、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申請訴訟的權利。
九、我局提供的行政服務決定需要制作有關證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起頒發、送達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有關證件。依照法律、法規等應當收取費用的,要按照有關行政事業單位收費管理的規定辦理。設定行政服務項目的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十、我局應當對行政服務項目卷宗規范管理,對應當歸檔保存的行政服務申請和決定材料要按照規定歸檔保存。
十一、本辦法由市畜牧業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