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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商務廳等部門《關于轉發商務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工商總局辦公廳、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寄賣行經營情況調研和督查的通知》(云商市[]100號)的通知要求,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全市寄賣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了調研,現將有關情況作如下匯報:
一、寄賣行基本情況
根據清查,全市現有寄賣行93戶,其中公司制9戶,個體工商戶84戶,平均注冊資本金64萬元,從業人員195人,戶均注冊資本金64萬元,最高注冊資本金1000萬元,最低注冊資本金0.5萬元,戶均營業面積52平方米,年營業總額806.5萬元,平均收費標準為8.6%。
市寄賣行的經營特點:一是設備簡單,工作中發現,寄賣行僅有一間房,內設一張辦公桌、一部聯系電話。二是程序簡便,在辦理業務時只需填寫一張表格,出示一下身份證即可。三是費用較低:寄賣行一般按交易標的價的3%-10%不等收取手續費。四是經營物品品種多樣。經營物品小到針頭線腦,大到家電等民用品。五是顧客群復雜。有普通的百姓,也有企事業單位,單位顧客中以中小企業居多。
二、寄賣行經營范圍和方式
市寄賣行《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的表述一是寄賣。二是舊貨寄賣服務。經營方式一是寄售,顧客把有價值的物品拿到寄賣行請寄賣行幫助賣出,寄賣行從中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和服務費。二是直售,顧客直接把物品賣給寄賣行,寄賣行再賣出,從中賺取差價。三是典當,顧客把物品抵押在寄賣行,寄賣行付一定的款項給顧客,顧客在一定的期限內將物品贖回,寄賣行收取一定的保管費。目前,市沒有發現寄賣行從事動產、有價證卷、房屋和汽車等業務,主要原因是動產、有價證卷、房屋和汽車等業務的資金量要求加大。
三、寄賣行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監管難點
(一)違法超范圍經營典當業務。寄賣是指物品所有者委托寄賣行代為銷售,雙方簽訂相關服務協議,根據協議,寄賣行沒有物品的所有權,只有物品在寄賣期間的管理權,即物品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寄賣行也只是在物品售出后,從中收取一定數額的服務費用。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隨著社會發展的需要,寄賣行在前幾年已經取消了行政審批手續,只要到工商部門注冊即可經營。國家對寄賣行業的監管也相對寬松。但是,國家對典當行一直實行嚴格的行政審批制度,審批權限在國家商務部,監管也非常嚴厲。目前,由于達不到典當行的審批條件,市部分寄賣行便不顧禁令,根據顧客的需要,非法從事典當業務,少部分寄賣行還加掛了“典”、“當”等標識,進行虛假宣傳,對物品來源的合法性及委托人的身份也審查不嚴,自行簡單記錄,擾亂了典當市場秩序,破壞了典當業的社會形象,影響了合法典當企業的經營。對于某些寄賣行存在的非法典當、融資行為,工商部門以無照經營予以查處,但在實際調查中,對這種非法行為的調查取證工作非常困難。一是經營者經營行為本身就存在不規范,不做財務賬,也不記經營臺賬,違法事實難以認定。二是即使有其他證據可證明交易雙方有違法嫌疑,但如果雙方不承認非法典當或融資事實,取證工作便無法進一步開展。三是交易雙方簽訂的寄賣協議隱蔽性很強,如甲方顧客向乙方寄賣行抵押貸款,事實是寄賣行不是以單位而是以經營者個人名義出面簽訂協議,或者雙方均以個人名義訂約,合同內容中不出現“手續費”而代之以“利息”結算,協議就成了民間借款合同,工商部門便不得介入。
(二)寄賣行監管缺失。由于有關寄賣行的法律、法規、規范空白等種種原因,執法力度不夠,造成了寄賣行目前市場準入門檻較低、無序發展的狀況。根據《典當管理辦法》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工商部門也僅限于對違規從事典當的寄賣行,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進行查處。實踐中,主要是由公安機關從治安角度對寄賣行進行管理,要求寄賣行建立物品電腦登記制,對物品的收貨時間、貨物價值、銷售時間及價格、手續費或者貨物贖回時間及手續費等必須明確記錄,但公安機關在管理過程中也同樣存在無法可依的現象。
四、加強寄賣行監管的意見和建議
(一)明確定性寄賣行,嚴格區分寄賣行和典當行。建議國家出臺有關寄賣行和舊貨企業的法律、法規、規范等,或者出臺地方性規范文件,明確典當行、寄賣行和舊貨企業的性質、經營范圍、監管部門和罰則等區別,以進一步加強對寄賣行的監管,重點是提高對寄賣行的市場準入條件門檻,特別是經營場地面積、注冊資金等要有一定的要求。以總量控制,布局合理為原則,加快當前寄賣行業總體部署規劃,引導規范寄賣行步入正常經營軌道。
(二)整頓典當和寄賣市場秩序,嚴厲打擊非法經營機構。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年第8號令)、《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年第370號令)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現有法律法規,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對公開打著“典、當、押”字樣招牌進行典當業務的寄賣行要堅決進行處罰、取締;要嚴查寄賣行的廣告宣傳,規范其店名、招牌、門頭、宣傳資料,不得含有令人誤解或隱射其它經營行為的字語;對暗地非法經營典當業務或地下錢莊的要進行堅決打擊。要通過打擊非法經營,保護合法經營,促進典當行和寄賣行健康有序發展,防范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穩定。
(三)建立長效管理機制。一是加強法制宣傳,引導正確交易經營行為。要以專題宣傳形式,組織經營戶學習《典當管理辦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常態宣傳形式,向廣大群眾宣傳寄賣、典當、金融交易等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提高群眾的防范意識和辨別是非的能力,消除人們“寄賣就是典當”、“寄賣行可以貸款”的誤解。二是加大督促檢查力度,規范寄賣行日常經營行為,督促、指導建立經營臺賬,提高檢查頻率,嚴查違規違法行為,建立寄賣業信用檔案,實施分類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