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農業貸款信用擔保基金管治暫行報告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農村經濟發展需要,加快推進農業產業化進程,切實緩解廣大農戶和農業企業在發展農業過程中資金短缺、貸款擔保困難的矛盾,經市政府同意設立農業貸款信用擔保基金。為加強對擔保基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金壇市農業貸款信用擔保基金的管理機構名稱為金壇市農業貸款信用擔保中心(以下簡稱擔保中心)為事業法人,隸屬于市農林局,享有獨立的經營權與民事權。
第三條擔保中心以服務“三農”促進農村經濟結構調整,推進農業產業化為宗旨,通過擔保基金對全市農業經營大戶、農業企業等提供農業貸款信用擔保,推動全市農業農村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擔保為連帶責任保證,即擔保中心與合作銀行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擔保中心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五條擔保中心以“保本經營、控制風險、平等自愿、公平守信、促進發展”為經營原則,通過規范運作,逐步增大資本總額,擴大擔保數額,形成對農業的長期扶持機制。
第六條開展農業貸款信用擔保的總體框架。建立以政府農業產業政策為導向,以政府財政投入和社會多元投入相結合,以擔保中心為運作主體,以農村種養大戶和農業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能有效控制、分散和分解風險的貸款擔保體系。
第二章基金設立
第七條市農業貸款信用擔保基金的資金籌集,以市財政和社會多元投入相結合,其來源渠道有:
(一)市級財政的資金投入;
(二)企業及集團提供的投資和資助;
(三)國內有關機構、團體、組織提供的資助;
(四)國內專業擔保機構的投資;
(五)基金收益補充;
(六)其它
市農業貸款信用擔保基金首期投入500萬元。現為5000萬元。
第八條農業貸款信用擔保基金規模。根據經濟的發展和實際情況,堅持每年有一定幅度的增長,使規模逐步擴大。
第三章機構設置、人員組成和工作職責
第九條為加強對農業貸款信用擔保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市政府專門成立農業貸款信用擔保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委)監管委設主任1名,由市政府分管農業的副市長擔任,副主任2名,成員5-7名,由市農林局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監管委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監管委的日常工作由市農林局負責。監管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擔保中心內部規章制度;
(二)根據農業發展政策,制定擔保中心的經營方針和發展計劃;
(三)確定擔保中心主任人選;
(四)審查批準農業貸款信用擔保項目;
(五)定期聽取和審議擔保中心的工作計劃和財務報告;
(六)其它認為應由監管委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條擔保中心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具體負責擔保中心日常事務。擔保中心建立健全嚴格的擔保操作管理責任制,從嚴控制風險。單筆擔保金額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由監管委授權擔保中心主任審批;3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的由監管委授權監管委副主任審批;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由監管委主任審批。
第十一條擔保中心的工作職責及獎懲:
(一)落實和協調監管委審議和通過的各項決定;
(二)建立嚴格的農業項目擔保評審制度和科學的決策程序,負責貸款擔保項目的受理、初審和辦理信用擔保手續等工作;
(三)建立對債務人資金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債務人經營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四)定期分析、研究農業貸款信用擔保基金的財務收支和運作情況,并向監管委匯報;
(五)為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農業貸款擔保責任原則上實行“誰同意,誰負責”對經過努力而又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本息損失,經監管委審核批準后,由擔保中心承擔
(六)市政府對擔保中心明確考核目標,每年年底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擔保中心所需業務人員在市農林局內部采取公開、擇優的辦法調配兼職上崗。
第十三條擔保中心根據業務需要,可設財務、業務兩個科室,原則上與市農林局相關科室合署辦公,其負責人由擔保中心主任提名,報監管委同意后聘任。
每十四條擔保中心可聘請金融、農業、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擔保中心顧問組,充分發揮專家在項目評估、法律咨詢、業務培訓等方面的作用。
每十五條擔保中心應加強對業務人員的思想道德素質、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堅持持證上崗,定期輪訓和考核。
第四章擔保對象和條件
第十六條農業貸款信用擔保對象為我市農村各類專業種養大戶,符合農業發展政策的農業生產、加工、營銷企業和各類農業經濟組織等。
第十七條農業貸款信用擔保的條件。
(一)農業企業、農村經濟組織
1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并經過當年年檢;
2依法進行稅務登記,依法納稅,并經過當年年檢;
3合作銀行設立銀行帳戶;
4財務基礎較好,會計核算規范,資產負債比例合理,資信狀況良好,有連續盈利的能力和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5經營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一定的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6凡符合農業保險條件的擔保對象須參加保險;
7能按規定的要求提供反擔保措施;
8申請擔保的貸款利率不高于擔保中心和合作銀行協議約定的利率。
(二)農業大戶
1具備有效的農業承包合同或協議;
2有一定的經濟償還能力。
第十八條農業貸款信用擔保的反擔保措施。
(一)申請信用擔保的單位或個人應向擔保中心提供真實、合法和有效的反擔保措施,主要有保證、抵押和質押等。擔保中心根據擔保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取得其中的一種或幾種反擔保措施。
(二)擔保中心認可的其它法人為債務人向擔保中心提供信用反擔保。
第十九條申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中心不予受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反擔保措施的
(二)與貸款信用擔保基金逾期債務關系尚未解除的
(三)前期在金融機構有貸款未如期償還的
(四)有不良信用記錄及重大民事、經濟糾紛的
(五)經營狀況惡化,難以改變經營狀況的
(六)貸款利率超過擔保中心與合作銀行協議約定的利率標準的
(七)經監管委認定不予受理的.
第五章擔保程序和擔保額度
第二十條擔保中心辦理擔保業務的程序:
(一)貸款申請及資信調查。貸款人向與擔保中心合作的金融機構提出借款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經審查同意后,通知貸款人辦理擔保手續,并向擔保中心出具書面意見(貸款意見書)
(二)擔保申請。貸款人根據合作銀行通知和貸款意見,向擔保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供其它必要材料;
(三)擔保審核。擔保中心受理借款人擔保申請,對擔保項目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核實和審查;
(四)擔保審批。擔保審核通過后,擔保中心按有關程序審批擔保項目;
(五)簽訂擔保合同。擔保中心經審批同意后,必須與合作銀行簽訂《保證合同》與債務人簽訂《委托擔保合同》與反擔保人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
(六)繳納擔保手續費。保證合同》簽訂后,債務人應向擔保中心一次性支付擔保手續費,否則擔保手續無效,合作銀行不得發放擔保貸款。除婦女創業貸款等政策規定可以免收擔保手續費的之外,任何人不得減免被擔保人擔保手續費。其計收標準為按每次擔保金額的1.44%收取。
(七)發放貸款。保證合同》簽訂和擔保手續費繳納后,合作銀行應對債務人正式辦理貸款審批發放手續,債務人按借款合同約定使用貸款。同時,合作銀行向擔保中心送交放款通知;
(八)正式承保。擔保中心收到合作銀行放款通知后,按《保證合同》約定對債務人正式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擔保中心按市場化運作模式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同時擔保中心實行總量控制、計劃管理,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擔保基金總額5倍。單筆貸款擔保額度要科學掌握,盡量控制大額度的貸款擔保。
第二十二條信用擔保額度及期限。
(一)向農業專業大戶提供貸款信用擔保額度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二)向單個農業企業和農村經濟組織提供貸款信用擔保額度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
(三)婦女創業貸款信用擔保額度:女性企業家原則上不超過60萬元,女性創辦、領辦的專業合作社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女性個人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單筆婦女創業貸款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免收擔保手續費。10萬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規定收取擔保手續費并實行總量控制,免收擔保手續費的婦女創業貸款擔保總量不超過當年度上級婦聯下達給市婦聯的任務指標。
(四)農業貸款信用擔保期限不超過12個月。
第六章擔保賠付與責任
第二十三條擔保貸款到期不能償還時,首先由貸款銀行和擔保中心組織催收與追償。若經過努力仍未收回的貸款,擔保中心憑合作銀行代償通知書(還貸證明單)承擔代償責任,造成的損失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擔保中心履行代償義務后,法律關系上由擔保人變為債權人,擔保中心要加強追償工作,并制訂相應措施:
(一)重新落實還款來源及計劃。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排找其它還款資金來源,訂立分期(最長不超過半年)分次還款計劃,逐步化解代償資金風險;
(二)要求反擔保人履行代償義務;
(三)處理抵押物或質押物
四)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債務人償還應負債務。
第二十五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擔保中心不承擔保證責任:
(一)合作銀行允許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擔保中心書面同意的
(二)合作銀行允許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未經擔保中心書面同意的
(三)合作銀行允許債務人延長償還期限而未經擔保中心書面同意的
(四)合作銀行與債務人串通,采取欺詐手段騙取擔保中心提供擔保的
(五)以“借新還舊”方式發放貸款的
第七章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債務人應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確保借款資金專款專用,并按約定期限還本付息。如債務人發生分立、合并、財產及法定代表人變更時,應及時通知擔保中心和貸款銀行,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合作銀行應履行作為債權人的貸款管理責任,加強監管。債務人不得用該項貸款支付其它債務支出;有關部門不得從該項貸款中扣除各種費用。
第二十八條信用擔保貸款存續期間,合作銀行如未按合同規定履行債權人義務的擔保中心可免除全部或部分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擔保中心應依據合同對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及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擔保貸款用于指定用途;要求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按合同約定,按時報送本單位有關報表材料;如發現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致使資金流失(損失)或財務狀況惡化,影響還款能力的情況,應及時與貸款銀行協商預防風險的措施。
第三十條擔保中心基金收益包括擔保手續費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全部用于充實基金資本。擔保中心日常業務開支經監管委同意可予列支。市農林局受市監管委的委托負責檢查、稽核擔保中心日常帳目及各種會計報表,確保財務帳目的合法、真實、有效。擔保中心還應按月向財政部門提供上月營業統計報表,于每年會計年度終后3個月內將上一年度的營業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其它有關報表送財政部門,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擔保中心實行一年一內審、三年一外審制度,內審由市農林局負責,外審由市審計局負責。
第三十一條擔保中心應建立專業大戶、農業企業和農村經濟組織的信用記錄檔案。對發現債務人惡意逃廢貸款和擔保債務行為的擔保中心與合作銀行要會同有關執法機關依法采取制裁措施,必要時可向社會有關部門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