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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確學校的管理職責。高校學生大部分已經年滿18周歲,他們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學校在法律上已經不再承擔監護責任,但是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是學生的教育管理者,學校要承擔和履行教育和管理的責任,他們對于學生負有監管與保護,這是高校承擔責任的主要依據,它是基于教育機構的設立和教師特定身份而產生的工作職責。
(2)高校體育傷害民事責任的確定。明確高校體育傷害民事責任首先就是要明確學校是否過錯方,它是否在體育教學過程中存在過錯,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只要學校的工作人員(管理人員、教師以及其他人員)在體育教學中出現的過錯,學校都應該承擔責任。同時《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也應當承擔責任。在學校組織的一些體育活動中學校與學生都沒有過錯,例如學校組織學生參加一些校外活動結果發生一些不可抗力導致的傷害,則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共同承擔責任。同時《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也明確規定了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的免責條件,如果發生以上的免責條件高校均可以對發生的體育傷害事故主張免除責任。
二、我國體育傷害事故的賠償機制的缺陷
1.我國學校體育法規實效缺陷。雖然現在我國對于高校的體育教學過程中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效中它并沒有很好的得以貫徹,首先就是制定的相關法律還不完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其次學校對于體育教學法的認識不到位。當發生體育教學事故時學校的做法往往是通過私自解決不能有效的通過現行的法律,造成現行相關法律失去它的作用。
2.保險措施不足。學校是公益部門雖說目前我國的高校實現了自收自支,但是它的資金目前還是來自于國家資金的支持,當學校發生體育傷害事故時,學校的賠償資金主要還是依賴于國家資金的賠償,結果就會加劇目前高校資金負債累累的情況,而相對于先進的國外高校教育來說我國的學生商業保險發展水平不高,利用社會保險保護學生,減輕高校潛在危險的措施就不足。
3.法律實施的保障機制不夠健全。目前,學校體育法規的運行在立法、守法、執法等環節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這與法制監督不利有很大關系,首先,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和體委的教育督導制度不盡完善,監督學校體育法規實施的職責不能真正落到實處。其次,地方性學校體育法規建設比較薄弱,缺乏切實可行地保障學校體育法規實施的法律規定,學校體育中關于違法的概念還僅僅停留在理論上,監督機關很少正式處理學校體育的違法事件。
三、避免高校學生體育教學事故的措施
高校體育鍛煉的目的就是增強學生的身體健康,而身體健康的前提就是要保證他們的安全,因此避免高校體育教學過程中的傷害事故至關重要,筆者認為,避免高校體育教學學生傷害事故,應該從以下幾點人手:
1.增加高校學生的保險種類。加強對于高校學生的投保種類,加強高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建立針對高校體育鍛煉項目的保險,提高保險公司對于體育傷害事故的賠償金額。同時有條件的高校要建立專項的資金為體育傷害事故提供資金保證,確保學校的正常教學活動不受影響。
2.建立體育教學傷害事故的應急措施,提高教師的教學能力。在體育課上發生傷害事故后,體育教師及學校的有關人員應當及時救治,以免因救治不及時而導致不良后果加重,同時學校醫院等部門要建立聯合機動機制,保證受傷學生能夠及時得到合理的治療。體育教師應當增強責任心,提高業務水平,盡力避免因為自己的教學失誤而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在上課過程中,教師不應脫崗,不應讓學生在失去教師監管的情況下運動。(本文作者:劉延淼單位:哈爾濱德強商務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