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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觀城市政治:城市形成中的權力變遷
1.城市政治關系的變遷。
在中國,城市的角色意味著政治權力所在,從軍鎮到市井,中國的城市遵循著政治化與商業化共生的進程。從歷史上看,中國的城市并沒有自我生長的經歷,農業帝國的政治權力縱向分布,阻礙了城市的獨立生長,從而形成了城市對于農村的總體性依附;在城市內部,從早期城市坊市分離的管理中,我們可以鮮明地看到政治權力對于市場權力的束縛。只是到了唐代以后,這種格局才逐步破壞,城市的市場力量才突破政治權力的束縛。從現狀看,中國城市還有明顯的等級結構,當代中國城市的政治分類主要由直轄市、副省級市、地級市、縣級市等4個層次組成,在同一行政區,形成了下級城市依附于上級城市的權力格局。城市的大規模興起,造就了空前廣泛的就業機會,吸引了大批移民和農村人口。在美國,向城市流動迅速取代向西部農村流動,成為人口流向的主要趨勢。1910年,全美4200萬城市居民中約有1100萬是1880年后由農村流入城市的;在1860年至1890年城市所增加的人口中,有54%以上是外來移民;而在中國,現代意義上的市場體制發軔于上個世紀90年代。市場要素的流動也伴隨著人口的流動,并沖擊著傳統的嚴密的戶籍制度。根據2010年全國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數據,在鄉鎮一級,有55500125人離開自己的戶籍所在地,其中13565590人離開本省;在城市中,這個數據則分別是170464678人和58023884人。同樣,即使沒有出現大規模的人口流動,中國城市化進程也在迅速加快,在2011年,中國城市化率已經突破50%。大規模的人口流動瓦解了中國傳統的政治結構,也顛覆了基于土地與戶籍之上的政治關系。在以往的政治體系中,城市治理與鄉村治理并不交融,城市以優先原則凌駕于鄉村政治結構之上,這種優先既體現在選舉制度上的不平等,也體現在就業、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機會上的巨大差異。
2.傳統城市政治權力的邊界。
我國在上個世紀50年代,建立了城鄉分離的計劃經濟體制,中國的計劃經濟體制是在趕超的壓力下確立的,曾對社會主義建設發揮了重大作用,但同時造成兩個方面的重大影響:一是導致中國的社會經濟結構嚴重失調,城市化水平一直徘徊在17%左右,資本對勞動的替代受到限制,農業發展受阻;二是市場制度不存在,價格扭曲導致行為扭曲。因此,計劃經濟體制排斥了市場,也形成了城市與農村的空間分離———城市與鄉村是一個對立統一的社會空間范疇,城市的進化,意味著傳統鄉村的退化,從城市誕生以來,這種對立和統一就一直存在。20世紀80年代法國率先實現“農民的終結”,顯現出這一范疇的演化結果。我們認為,正是計劃經濟背后的國家力量,造就了城市與農村的空間分離。市場的崛起消弭了計劃經濟背后的政治權力,城鄉割據的空間格局也被打破,從而形成巨大的移民浪潮與社會代價。從世界范圍看,自由主義的市場體系有可能帶來城市治理的巨大問題,在第三世界的移民浪潮中“,城市成為象征,從過度擁擠的鄉村地區吸引了大量的移民流,特別是年輕人,其結果只是發現鄉村貧困被城市貧困所替代。可以確信,經濟發展在新政府中具有最高的國家優先權,只是它跟不上城市人口增長的步伐?!痹谥袊?,由于城市權力而非市場權力的傳統優勢,城市政府依然有權力遏制這種城市貧困的出現,但是這種權力的行使仍然可能突破城市發展的權力邊界。正如毛壽龍教授所強調的那樣,“理論上來講,城市應該是自由、平等和開放的,以市場為基礎的城市治理是基于不動產的多中心的治理,而不是對人進行身份制管理的單一中心的治理。市場開放性城市實行以市場為基礎的治理,權力開放性城市因權力而開放,但也容易因權力而封閉。以權力為基礎的城市治理,面對高房價和擁堵,會從單中心的角度來界定城市問題,并采取越來越多的限制性的政策;這種治理會引起很多策略性行為,并需要新一輪的嚴格管制。而以市場為基礎的城市治理,面對高房價和擁堵,會從多中心的角度來界定問題,并盡可能減少限制性措施,避免策略行為,盡可能通過居住者的多中心的選擇和自我調整來解決城市管理中遇到的種種問題。”
3.現代城市權力的多維突破。
城市傳統政治的縱橫結構正在遭遇巨大壓力。從縱向上看,我國4個層次的城市等級正在遭遇挑戰。一些城市政治等級開始上升,如副省級的重慶市于1997年升格為直轄市,一些經濟較強的地級市如江蘇省蘇州市,上級政府也開始給這些城市的主官以政治升遷的機會,以部分行使副省級市的政治權力。同樣的邏輯,一些縣級市如青海省格爾木市則升格為副地級市,從而打開了升格為地級市的政治通道,而排除在城市政府以外的浙江省蒼南縣龍港鎮同樣打開了通向副縣級市的政治通道。從橫向權力結構看,城市的發展受到周邊諸多要素的影響,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周圍農業社會的生產水平往往決定著城市的規模:“在農業生產率很低的古代社會,城市的規模越大,其周圍就越需要廣闊的農耕村落,反過來說,周圍農村的廣闊程度當然也就規定了城市的規模?!钡怯捎诔鞘械穆?,農村地區的政府權力對于城市權力的抵制日益消退,城市權力借助于市管縣體制吞噬了農村的土地和諸多自然和社會資源,日益突破傳統城鄉分治中的權力平衡。但是,無論是縱向政治權力的突破,還是橫向地方權力關系的重構,都同時面臨著多元主義的沖擊。在西方的城市治理中,城市的權力存在著多重權力的核心“,多元論者認為,城市權力分散在多個團體或個人的集合體中,各個群體都有自己的權力中心,地方官員也有自己的獨立地位;官員要向選民負責,所以選民也有權力,他們以投票來控制政治家。”同樣在中國,城市權力也有多元化的過程,這種多元化既體現在政府體系之中,也體現在政府之外的市場和社會之中;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的城市政治權力也在城鄉之間彌漫,由于城鄉合治的特點,雖然城市擁有凌駕于農村的政治地位,但是城市官員有可能由農村官員升遷而來,因此政治權力既存在于城市官員之中,也可能存在于農村官員之中;同時,一些城市市場和社會力量逐步形成,對城市政府的公共政策也會施以影響。
二、中觀城市政治:城市演變中的結構調整
從11世紀起,隨著農業生產的發展、人口的增加和商業活動的擴張,在意大利海濱地區及中北部興起了許多繁榮的工商業城市,如比薩、熱那亞、威尼斯、米蘭、帕維亞、帕多瓦、佛羅倫薩、錫耶納等,許多城市還變成了自治的政治共同體,因此,城市過程其實就是公民自我管理城市的過程。但是與西方城市自治的歷史不同,中國的城市政治伴隨著權力結構的調整,逐步實現了城市與公民的結合。當代中國城市大規模的出現來自近30年來的改革開放,在這一快速城市化的過程中,也呈現了政治結構的重組。如果把中國的城市發育推向建國初期,那么這一過程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地區行署與城鄉分治。
“行署,是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的簡稱,它是省的派出機構,在某地區內代行政府職能,管轄區內若干個縣(市)。”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干行政公署,作為它的派出機關。而2004年頒布的第四次法律修正案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但不再出現“行政公署”字樣,說明這一機關的過渡性特征。隨著省政府的權力下放,行署的權力在擴大,自1992年起,行署已有對縣市一級的行政長官(包括縣、市委書記)的直接任免權;而且行署還能支配地區財政。因為擁有了人權和財權,行署越發趨向一級實體政府。作為省級政府的派出機關,行署對于城市(縣級)的管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合法性困境。但可以看出的是,這種管理本身并沒有把城市與農村的管理加以制度上的區別。例如1997年,山東省菏澤地區就轄9個縣市,253個鄉鎮辦事處,全區總面積12l53平方公里,人口825萬。2010年,新疆喀什地區下轄1個市和11個縣,即喀什市、疏附縣、疏勒縣、英吉沙縣、岳普湖縣、伽師縣、莎車縣、澤普縣、葉城縣、麥蓋提縣、巴楚縣、塔什庫爾干塔吉克自治縣。喀什市是喀什地區行署所在地,是喀什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也是新疆唯一的中國歷史文化名城。全地區有27個鎮、4個街道辦事處、140個鄉、155個社區、2296個村民委員會。應該指出的是,作為地方政府的不同種類,甚至由于城市發展的初步性,這一時期的城市往往與第二、三產業聯系在一起,從而實現工商業對于農業發展的支持與補充。由于縣級市的政府結構與普通縣級政府相比并無本質差異,因此,這一時期的城市治理仍然屬于僅僅體現產業分工的城鄉合治型。從政治權力看,地區并不設立人民代表大會,但設立人大工作委員會,是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受其領導,向其負責并報告工作,并負責本轄區內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同時,地區設有政協機構。縣級市的人大工作接受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的指導,并依法行使政治權力。
第二階段,市管縣體制中的城鄉合治。
為了解決城鄉分治,以中心城市帶動區域發展,1982年,中共中央(1982)51號文件中向全國發出了改革地區體制、實行市管縣體制的指示,當年首先在江蘇試點,1983年開始在全國試行,這就是近30年來全國普遍實施的“市管理縣體制”,而地區行署改設為市政府則成為這一體制轉換中的重要內容。地區行署管理縣與城市政府管理縣有著較大差異,前者以省級政府的名義進行管理,在這種管理中,行署作為省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對所轄縣市進行管理。而后者僅僅以自身的名義,對后者進行管理,并代管縣級市。如1994年7月1日,經國務院批準,撤銷河南省南陽地區和縣級南陽市、南陽縣,設立地級南陽市和縣級臥龍區、宛城區。南陽市轄原南陽地區的桐柏縣、方城縣、淅川縣、鎮平縣、唐河縣、南召縣、內鄉縣、新野縣、社旗縣、西峽縣和新設的宛城區、臥龍區;原南陽地區的鄧州市由省直轄,一個月后,河南省政府又通知鄧州市由南陽市代管,事實上形成了市管理市的局面。“‘市管縣’的實質是,一方面把一級城市政府變為轄縣的一般政府,另一方面又將派出機關地區行政公署轉變為省、縣之間的一級政權?!贝送猓c行署管理縣不同,城鄉合治中的市管理縣(市)體制強化了政治權力結構的連貫性,地方人大逐級選舉產生上級人大,并產生不同層級的政府,貫徹了人民主權的基本原則,也保證了城鄉產業結構的統一。但是“地級市的最大問題是地級政區的存在是否合理。地級市的大量設立,把虛的省級政府派出之“地區”坐實為一級政區,不僅與《憲法》精神不符,而且政區在省與縣之間增加了一級,與行政區劃精簡、高效原則背道而馳?!蓖瑯樱泄芾砜h體制也限制所轄縣市的政治和經濟自主性,一些縣域的經濟發達鄉鎮被劃入地級市區域,從而形成了新的權力沖突。
第三階段,省直管縣與城鄉分治。
市管縣體制暴露的問題既體現為合法性危機,也體現為創新性不足。在城市管理農村的過程中,由于仍然延續了城鄉合治的基本思路,中心城市輻射效果受到普遍質疑。而在一些城市發展比較落后的區域,中心城市尚未形成,因此,也無法取得市帶動縣發展的政策初衷。在市管縣體制運行不久,無論東部還是西部,越來越多的縣要求恢復省管理縣體制,以實現城鄉分治。2008年,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文件中提出,推進省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體制改革,優先將農業大縣納入改革范圍。有條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縣(市)的體制。2009年,財政部財預〔2009〕78號文件《關于推進省直接管理縣財政改革的意見》中指出,改革的總體目標是,2012年底前,力爭全國除民族自治地區外全面推進省直接管理縣財政改革。但是至今,這一進度未能成為現實。即便進程緩慢,一些省份仍紛紛出臺相應的規定,如山東省在2009年確定了20個縣(市)進行試點,明確在財政收入劃分上,按照收入屬地劃分原則,現行體制規定的中央和省級收入分享范圍和比例不變,但設區市不再參與分享直管縣(市)的稅收收入和各項非稅收入,包括設區市在直管縣(市)境內保留企業的收入。不僅是財政體制的調整,在各省進行的試點中,城市政府也不再對縣(市)政府的人事等其他方面的工作進行直接管理,縣(市)政府直接向省級政府匯報工作,并逐步實現與地級市的權力脫鉤。城鄉分治的權力安排與地區行署管理縣市有所不同,在城市化的進程中,一些縣已經改市,一些縣轄區域甚至一些縣市全部區域已經并入地級市的區域,因此,省直接管理縣(市)總體上既減少了縣級政區的規模,也擺脫了城市政府的管理負擔,因此有助于中心城市的功能逐步恢復;但是也不排除另外一種可能,一些地級市由于擔心財政權力的上收,加大了對于縣市政府的財政控制。如福建省福州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就開始直接管理福清、長樂、閩侯、連江等四縣(市)財政體制?!半S著城市的出現就需要有行政機關、警察、賦稅等等,一句話,就是需要有公共的政治機構,也就是說需要政治。”城市不再僅僅作為類似建筑群的集合,更是人群的聚合。中國正在進行的城市權力關系調整、城鄉分治的憲法回歸使城市政府重新面臨城市發展與政治發展的雙重責任,而城市發展與政治發展的雙重結合正在城市具體的治理過程中得以體現。
三、微觀城市政治:空間優化中的權力平衡
“城市是一種地域現象,又是一種社會組織。城市的功能需要人類的社會活動去實現,因而城市功能空間與社會空間存在著對應關系。這種關系主要是由城市人口分布或居住分布得以體現。城市內部社會異質性和社會空間分化是城市研究的基本內容。”在城市的空間優化中,維持政治權力的平衡成為城市政治學的基本任務。
1.城市治理中的縱向權力沖突。
從我國政治權力結構來看,中國的政治體系遵循著嚴密的金字塔體系“,宏觀縱向分工主要解決的問題是國家的行政區劃(行政等級隸屬關系和地域范圍的界定準則)的確定,它規定的是不同層級的政府組織所控制或管理的權限及其發揮作用的地域界限,目的是通過層次分工來實現政府組織管理的有效性問題?!币虼嗽谥袊某鞘兄卫碇?,不同城市的差別主要體現在政治地位的差異上:既有省級的城市,也有副省級市、地級市和縣級市。這些城市政府居于不同的政治位階之中,并根據中央或上級政府的權力分配結果行使不同的治理權限??v向權力結構的強化意味著政治約束的集權化趨勢,在城市未來的發展中,縱向城市政治放權可能成為常態,體現為中央政府向直轄市政府的放權;體現為省級政府向省轄市、直轄市向市轄區政府的放權;體現為省轄市政府向市轄區、縣級市政府的放權;體現為縣級市、市轄區政府向街道和社區的放權。同時,不同政治位階中的城市的差異性有可能逐步弱化,經濟強市的概念有可能成為城市發展的重要目標,而這一目標又極大挑戰了秩序優先的全國性治理原則,從而形成了城市治理方式中的內在張力。
2.社會崛起中的橫向權力沖突。
除了政治權力的縱向沖突,也同時存在著橫向的權力沖突,即國家與社會的權力沖突?!肮畔ED行業協會的缺失證明了普通民眾的強大而不是他們的軟弱,反映了他們相對較高的勞動地位而不是他們低下的社會地位……雅典的勞動公民不需要中世紀行業協會所提供的那種法律保護,因為他們有城邦和公民身份的保護?!迸c雅典不同,今天的中國城市治理已經完全不同,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市場經濟體制開始建立,城市治理中的社會崛起已經成為政府單邊治理需要加以合作的力量。截至2012年底,全國共有各類社區服務機構20.0萬個,社區服務機構覆蓋率29.5%。其中:社區服務指導中心809個;社區服務中心15497個,比上年增加1106個;社區服務站87931個,比上年增加31775個;其他社區專項服務設施9.6萬個,比上年增加0.6萬個。城市社區服務中心(站)覆蓋率72.5%。城鎮便民、利民服務網點39.7萬個。社區志愿服務組織9.3萬個。因此在城市的公共生活中,由于人們的散居化,無論公共教育還是公共醫療等,公共需求多在社區得以實現,從而首先形成了城市權力與社區權力的沖擊。除了社會力量,市場力量在城市治理中也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城市治理中,諸如物業、私立學校和醫院等市場力量逐步進駐,形成了物品供給中的競爭機制,豐富了城市社區的服務,也分解了政府的責任,與社會力量一起,形成了橫向的權力沖突。橫向的權力沖突削弱了城市政府在城市治理中的核心權力地位,也催生了政府與社會合作即城市體制理論的形成。在這一理論看來,在城市體制模式下,政府不可能擁有絕對權力來獨立制定和執行政策;同樣,私部門也不能獨立制定政策來促進城市發展。城市決策是復雜的關系與互動網絡。在今天的中國,由于官僚制的缺陷與社會力量興起的初步性,城市體制理論比多元主義及精英主義更加具有解釋力。
3.城市空間優化中的權利保護。
15世紀建筑理論家阿爾貝蒂在其《建筑十論》中對政治權力與權力空間的關系作了分析和闡述。他依據政權性質將城市區分為共和國的城市、君主的城市和暴君的城市,不同類型的城市擁有不同的權力空間。在阿爾貝蒂看來,共和國權力空間的最大特色是其開放性和公共性,營造權力空間首先考慮的是公民的需要和利益。隨著中國城市化的進程加快與越來越多城市的涌現,中國的城市面臨身份的轉換,城市不僅僅作為地方政府而存在,也同時作為社區共同體而存在。兩者的差別就在于,前者作為國家權力而存在,后者則作為社會權力而存在,洛克所提及的國家與社會兩個最高權力都可以在城市之中得以充分地結合。從權力的多元屬性看,城市治理應該有一個多元權力的介入過程。國家權力、市場權力與社會權力的涌入既可能提升城市公共生活的品質,也可能削弱城市作為人類生活共同體的指向作用,因此3種權力需要一個有效整合的過程。我們認為,城市首先是自由民的匯聚之地,因此城市必須遵循其一以貫之的自由精神,在這樣的精神之下,城市必須重新反思自身的政治使命。在今天,由于公民的需要和利益的多元化趨勢,權力的空間分布高度碎片化了,那些傳統權力的象征性標志被賦予了新的內容,并在城市空間中呈現不同的表現形態:“城市空間結構是各種人類活動與功能組織在城市地域上的空間投影,包括土地利用結構、經濟空間結構、人口空間分布、就業空間結構、交通流動結構、社會空間結構、生活活動空間結構等?!背鞘械陌l展就是諸多城市空間持續優化的過程。但是在中國的城市空間優化過程中,一些來自社會底層的個體被拋棄到城市生活之外,其中尤其以對農民工的限制為甚,而“把數以億萬計、已遷入城市的農村人口的戶籍仍留在農村,使他們在完成地域轉移的同時不能相應實現身份轉變,就是改革開放以來城市化滯后發展的重要標志”,而這樣的滯后性同時損害了城市的政治使命。城市空間優化的標準在于城市居民的權利保護“,權利是作為一種自由個人主義的表述而發展起來的……自由主義者將權利認定為嚴格的個人權利,但其他人卻提出團體權利觀念,如社會主義者支持的工會權利和民族主義者強調的民族自決權都屬此類?!痹谌吮局髁x政治學崛起以來,個體權利已經無法忽視,團體權利如果不是基于個體權利,那么這種團體權利保護的效果也值得懷疑。在當代中國,或蔓延、或新興,城市的形成仍然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權利保護應該廣泛適用于城市居民,在戶籍制度尚未放開的前提下,城市的空間結構仍然是僵化的;碎片化的空間不僅分割了城市,也形成了公共生活的隔絕。因此,基于自由主義的假設,有一種能夠凌駕于空間隔絕之上的權利保護最終可以消弭公共生活的隔膜,并實現城市的社會融合。
四、結論
在古典政治學家看來,城市的形成不僅僅是人類創造的結果,更是人類生活的外部條件,“城邦的長成出于人類‘生活’的發展,而其實際的存在卻是為了‘優良的生活’。早期各級社會團體都是自然地生長起來的,一切城邦既然都是這一生長過程的完成,也該是自然的產物。這又是社會團體發展的終點”。在當代中國,城市的發展與政治發展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人類的生活不可避免地與城市聯系起來,而政治作為人類最優公共生活的保障者也無可避免地成為當代中國社會科學研究的重要命題,正如盧梭所強調的那樣,房屋只構成鎮,市民才構成城。因此從整體主義出發的權力分配越來越無法適應城市自由與個體發展的需要,從空間優化的角度出發來討論個體權利的保護、從社會發展的立場來審視城市的政治使命既實現了研究視角的根本性轉換,也為中國城市政治研究呈現了不同的視角。
作者:姚尚建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政府理論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