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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利用職權在消防監督檢查、消防行政許可、火災事故調查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干股或貴重物品的,一律停止執行職務,視情予以行政記過以上處分。
二、凡利用職權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一律停止執行職務,視情予以行政記過以上處分。
三、凡利用職權入股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或被監督單位的,一律停止執行職務,視情予以行政記過以上處分。
四、凡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參與經營消防公司、承攬消防工程、推銷消防產品的,一律停止執行職務,視情予以行政記過以上處分;其他親屬在全省范圍內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視情予以行政警告以上處分。
五、凡在部隊工程建設招標、物資采購中弄虛作假、暗箱操作、收受錢物,或在重大經費開支中嚴重違反《省消防部隊財務管理規定》的,一律停止執行職務,視情予以行政記過以上處分。
六、凡在干部任免、士官選取、入警考學、人員調動、立功受獎、兵員征退、房屋租賃中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或貴重物品的,一律停止執行職務,視情予以行政記過以上處分。
七、凡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一律停止執行職務,視情予以行政記過以上處分。
有上述行為,受到行政處分的,還將予以相應的黨紀處分,并責令退出現役;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同時,依照《省公安消防部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追究所在單位相關領導責任。
有上述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一經發現,從嚴追究有關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