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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明確退耕還林補助糧食的供應主體。根據國家和省政府關于退耕還林還草試點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補助糧食的供應任務只能由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來承擔,不得另行組建新的企業(或組織)來承擔,以確保退耕農戶吃糧不受影響。按照國家下達的退耕還林計劃,我市10年間退耕還林總面積達173萬畝,補助糧食總量將達到17.9億公斤,補助糧食年需求量1.8億公斤,相當于全市正常年景商品糧收購總量2億公斤的90%。因此,以本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為主體開展補助糧食的供應工作,不僅有利于保護退耕農戶的利益,保證整個退耕還林工作的順利開展,而且有利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消化商品庫存,擴大購銷業務,搞活經營,減輕財政負擔,從而更好地支持農業和經濟發展,保護農民利益。
二、進一步加強對糧源的組織和管理。按照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文件規定,糧源以地方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商品周轉糧為主,由當地政府按照就近供應的原則統籌安排,必要時可動用地方儲備糧或申請動用省級、中央儲備糧。因此,退耕還林補助糧食必須優先消化當地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符合質量標準的商品周轉糧,本縣糧源不足的,優先在本市內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間調劑解決。在本縣、本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符合質量標準的商品周轉糧未全部銷完之前,不得到外地購糧,否則農發行不供應貸款,財政不撥付補貼資金。
三、改進退耕還林補助糧食采購及財政補貼資金的結算方式。
一是組織糧源所需資金(不含調運費)由農發行采取“此增彼減”的方式解決。
二是縣市應配套的調運費用,應按規定納入預算,及進撥付到糧食購銷企業。
三是要按照省財政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省退耕還林還草試點糧食及調運費用補助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供應退耕還林補助糧食的糧食購銷企業按月向財政、農發行、糧食、林業等部門報送糧食供應月報,財政部門審核后按季與農發行結算退耕還林供應糧食貨款,直接從糧食補助資金專戶中抵扣。
四、進一步加強退耕還林補助糧食供應工作的領導。有關縣(市、區)政府要明確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加大協調和督辦力度,共同做好補助糧食的組織供應和補助資金管理工作,確保國家退耕還林還草的各項政策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