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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損失,維護生態平衡,確保森林資源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和《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森林火災的撲救按行政區域劃分實行屬地管理。
(一)堅持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的原則。
(二)堅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則。
(三)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
(四)堅持以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為主,群眾、義務撲火隊伍相結合的原則。
(五)堅持按程序逐級上報,按程序處理的原則。
第三條依據《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和《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以及《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編制本預案。
第四條全市9個縣(區)、242個鄉(鎮)、279萬多公頃。天然林集中分布在等15個林區。有2個省級重點火險縣級單位,其中,I級火險縣級單位2個,II級13個,III級17個。市、縣(區)均設有森林防火指揮部及辦公室,有2支專業、33支半專業森林消防隊,各重點林區普遍建有群眾性森林消防隊。
第五條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我市境內的重、特大森林火災。對于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一般森林火災,地方各級護林防火指揮部按照本縣(區)森林火災處置預案進行處置和直接組織撲救,并及時報告市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市護林防火指揮部由以下成員組成。
市護林防火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協調和解決撲火救災中的重大問題,根據撲火前線指揮部(以下簡稱“前指”)的請求和撲火需要,指揮調動撲火急需的人員、物資和裝備,協助地方政府盡快撲滅火災。
市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林業局。
第七條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
市通信管理局主要負責森林防火通信聯絡工作。各級電信部門要按照特殊通訊的規定,辦理有關森林防火通訊事宜,保證火情暢通無阻。
市氣象局主要負責火情監測工作,及時提供火場氣象信息服務,并責成各地氣象部門及時提供火場地區的天氣預報。必要時,市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協助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市發改委主要負責全市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立項、計劃、報批、資金籌措,積極爭取國家投入,保證森林防火經費逐年增加。
市經委主要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積極快速籌集調撥撲火所需物資、面粉、食品等物資。
市林業局主要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重大森林火災撲救方案,落實重點林區森林防火措施,督促并協助地方和有關部門做好森林防火各項工作。
市農牧局主要負責全市草原及林農(牧)交錯地帶的火災預防及撲救工作。
市衛生局主要負責組織撲火救災醫療隊,迅速趕赴火場實施救護。
市交通局、運輸集團公司負責組織運輸,為運送撲火人員、救災物資和災民等優先提供交通運輸工具。
市財政局主要負責森林火災預防及撲救專項資金的籌措撥付。撲火期間后勤供給的所有物資、運輸、食品、藥品等費用,一般實行先記帳、后結算的應急辦法。
市公安局主要負責火災案件的偵破,協助和指導森林公安機關查明人因,對肇事者和責任人依法查處,并將結果及時報市護林防火指揮部。
市民政局主要負責對災民的善后處理工作。對災民的安置、疏散及對傷亡人員的撫恤、遺屬安置等,按有關規定辦理。
市廣播電視局主要負責做好新聞報導工作。按市政府、市護林防人指揮部的部署,組織記者深入現場采訪錄像,進行及時、準確、實事求是地報道。
撲救森林火災如確需運用飛機時,由市防火辦通過省防火辦請求省護林防火指揮部商請蘭空司令部和民航省管理局解決。
第八條發生下列重、特大森林火災后,市護林護火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火辦)應立即向市護防指副總指揮或總指揮報告,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經指揮部領導批準后,啟動本預案。
(一)跨越省、市(州)行政界限的森林火災;
(二)發生在原始林區、重點林區的森林火災;
(三)危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森林火災;
(四)連續燃燒8小時且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五)發生撲救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森林火災;
(六)嚴重威脅易燃易爆倉庫等重要設施及村莊、居民區的森林火災;
(七)其它需要市上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市防火辦接報重、特大森林火災后,應當立即向市林業局主管領導報告。并根據市林業局領導指示,以及火災發展趨勢,分別向市政府辦公室、市護防指領導報告。
(一)市護防指召開緊急會議,研究決定啟動本預案。
(二)及時報告省護林防火力、公室。
(三)派員及時趕赴火場,協助成立撲火前線指揮部。
(四)責成公安、林業等有關部門組成森林火災事故聯合調查組,現場勘查。
(五)新聞單位應密切配合,及時報道。
市護林防火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在接到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的通知后,要有一名領導值班,落實本預案涉及本部門的工作,隨時準備參加市護林防火指揮部全體成員會議。并向市防火辦報告值班人員和聯系電話。
第三章預測、預警
第九條每一位公民都有發現和報告森林火災的義務。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各級設置的護林站(點)、觀察臺、了望哨以及林區、林緣區的村社居民,要將發現的火點在第一時間以電話、電臺、口頭等形式報告本級林業主管部門。必要時,也可越級上報。
第十條各級防火辦在接到森林火災報告后,要及時查明情況,根據火災范圍、地點、火勢,火場附近的單位要立即做出響應,按規定處置或上報。
第十一條根據省防火辦已經與國家林業局衛星林火監測中心建立微機聯網,爭取及時通過省防火辦獲得來自于國家氣象衛星監測到的熱點圖像,準確掌握火情動態。市防火辦電臺在發生森林火災后,將24小時開機,及時向火點所在縣(區、總場)防火辦或者火場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森林火災級別由各護林防火指揮部總指揮視火情發展態勢。
(一)森林火警(Ⅳ級):受害森林面積不足一公頃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災(III級):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不足一百公頃的;
(三)重大森林火災(II級):受害森林面積在一百公頃以上不足一千公頃的;
(四)特大森林火災(I級):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上的。
第四章應急響應
第十三條發生火情后,當地森林防火部門應立即組織各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和林區職工群眾進行撲救。對于重點火險區發生的火情,所在縣級森林防火防指揮部必須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主要領導要靠前現場指揮。同時要將重點火場的綜合情況按照“森林火災報告制度”及時上報到市防火辦。
市防火辦接到重大火情報告后,立即核實起火地點、起火時間、起火原因、火場范圍、天氣形勢及撲救組織情況,進行情況調度,繪制火場態勢圖、撲火兵力布防圖,提出處置意見。依據撲火預案,各專職人員立即上崗到位,進入緊急工作狀態,赴火場人員立即出發,趕赴撲火前線指揮部。
第十四條縣(區、總場)森林防火指揮部每日9時、15時定時向市防火辦上報重點火場綜合情況。市防火辦綜合火場情況后,起草《重要森林火災摘報》,報副總指揮或市林業局值班局長簽發,上報省防火辦,同時抄送市委、市政府辦公室、市護防指領導成員及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火災發生后,要綜合利用空中監測、了望臺觀察、專業測量等方式確定火場面積、損失程度和可能進一步發生的危害,及時采取各種應對措施。
當預見本級力量不足以控制和撲滅森林火災時,及時向省林業廳或兄弟市縣各聯防區成員單位請求支援。
第十六條根據《森林防火條例》規定,撲救森林火災由當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應當成立由當地政府分管領導牽頭,有關部門和相關地區協調配合的前線指揮部,聽從市護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調度和指揮。
當火場范圍較大且分散的情況下,可將火場劃分戰區,分片、分段落實撲火任務,在撲火前線總指揮部(總前指)的統一領導下,各分前指可以全權負責本戰區的組織指揮。
第十七條各新聞單位緊密配合市護林防火指揮部的部署,組織記者現場采訪、錄像,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及時報道火災撲救情況。提供給新聞單位的各類情況、數字統—由撲火前線指揮部主要負責人審定。
第十八條林區內明火全部撲滅并確保不會再發生新的火點后,由撲火前線指揮部報市護林防火指揮部總指揮宣布解除火災警報。
第五章后期處置
第十九條對災民的搶救、安置、疏散及對傷亡人員的撫恤、遺屬安置等,按有關規定歸口處理。對無業災民的安置救濟工作,由各級民政部門負責辦理。
第二十條火災發生所在地政府要做好對災民的撫恤和救助工作,積極號召和動員社會力量向受災群眾捐贈資金和生活用品。歸口由各級民政部門辦理。
第二十一條要研究森林資源社會化管理的模式,將森林火災保險引入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到利益共享、責任共擔。
第二十二條火災發生時,森林公安機關即要介入調查工作,火災撲滅后,由森林火災事故聯合調查組寫出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市護林防火指揮部。火災報告由各級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火災統計、匯總由各級防火辦負責,在火災撲滅后8個工作日內報市護林防火指揮部和市政府。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電信部門緊密配合,按照特殊通信的規定辦理,保證火情信息通訊暢通。各級護林防火指揮部和國營林業局(場)無線電臺24小時開機。前線指揮部設置無線電指揮臺,各火場架設無線電臺或對講機,撲火隊配對講機。火場與前線指揮部及市防火辦電臺保持24小時聯系。
第二十四條市、縣二級森林防火指揮部都應根據各自轄區的森林防火任務,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撲火機具和配套裝備。市級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已儲備有風力滅火機25臺、滅火水槍160支、二號工具300套,無線電臺2部,GPS定位儀2部等部分撲火機具。
第二十五條第—梯隊為地方和國營林業局(場)的專業、半專業和義務消防隊。第二梯隊為武警。由各級護林防火指揮部商請市、縣(區)公安機關、武警部隊確定。
當有火災發生時,第一梯隊先期投入滅火,視火情發展態勢再決定后續撲火隊伍的投入時間和兵力。
第二十六條交通運輸部門要積極為運送撲火人員、救災物資和疏散災民等,提供必要的交通運輸工具。森林火災發生所在地各單位的車輛必須原地待命,隨時聽候調用。
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的車輛一律懸掛統一醒目的標志,免繳道路、橋涵通行費。
第二十七條衛生部門組織撲火救災醫療隊,及時到達火場,對傷病員進行救護。
第二十八條市公安局在接到火情報告后,要責成并協助和指導地方公安機關和森林公安機關,進入森林火災發生現場,維護火場周邊地區治安秩序和必要時對火區人員疏散工作。并組成專案組,迅速偵破火案,查明火因,對火災肇事人和責任者依法做出處理。
第二十九條市經貿委根據市護防指的意見,積極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撲火所需的物資,油料、面粉、食品等,就近協調、組織調運。
撲火前線指揮部可就近調配市和各國營林業場撲火物資儲備庫儲存的各種撲火機具。包括二號工具、風力滅火機、滅火水槍等。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應及時為撲救火災籌措劃撥必要的救災資金。撲火期間后勤供給的所有物資、運輸、食品、藥品和通信等費用,一般實行先記帳、后結算的應急辦法。
第三十一條各級政府部門要利用廣播、電視等形式,做好宣傳鼓動工作,廣泛動員林區和林緣區的群眾,隨時準備投入撲火。
第三十二條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及時果斷地采取阻火措施,開設足夠寬的隔離帶,確保居民地安全。當地人民政府應制定緊急疏散方案,落實責任人,明確安全撤離路線,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確保群眾生命安全。
第三十三條要充分利用林業科研機構、專業撲火隊伍等專門力量,建立火場專家小組、進行信息咨詢和專業指導。
第三十四條由市氣象局責成有關地方氣象部門,指定當地氣象臺、站負責提供火場地區的天氣預報,并盡快報告市防火辦和撲火前線指揮部。
由市防火辦通過省防火辦請求省氣象衛星遙感中心負責對火場的監測,將氣象衛星資料通過與省防火辦微機聯網及時傳遞給市護防指和撲火前線指揮部,并借助衛星云圖判讀分析火場的發展趨勢。
對于不能全面掌握的火災現場,如確需飛機監測,由市防火辦通過省防火辦請求省護防指商請蘭空司令部和省民航局對火場進行監測。
根據火情,在具備氣象條件的情況下,由市氣象局責成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實施人工增雨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