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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省環境保護條例》和《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所稱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在我市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第三條任何公民和單位都有義務通過各種途徑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全市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主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主管副秘書長和市環保局局長任副總指揮,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農牧局、市林業局、市衛生局、市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第五條各成員單位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主要負責市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協調聯絡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遇到重大突發事件時,及時了解情況,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按照市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命令和指示,組織協調、落實全市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協調、組織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公安機關對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鑒定工作,清理和維護交通秩序,維護事發地社會治安,保障應急工作順利進行。
市財政局根據有關規定安排應急工作所需的通訊和信息化設備、監測儀器、防護用具、應急交通工具等經費,確保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預防、監測、處置等工作的正常進行,并監督資金的使用。
市建設局負責協調和指導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相關工作,確保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垃圾與污水處理、公共客運、園林綠化等安全正常運行。
市交通局負責為應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暢通的運輸通道,確保應急人員和物資迅速到達。
市水利局負責配合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工作,確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市農牧局負責配合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涉及草場、農田、漁業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養殖等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工作。
市林業局負責配合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陸生動物及林業部門主管的自然保護區內發生的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并及時為地方衛生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市氣象局負責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提供環境應急所需的氣象數據。
第六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隊伍主要由環境監理部門和環境監測部門組成。
第七條各縣(區)政府應由主管領導負責,組建與市級機構相對應的應急指揮系統。
第三章預測預報
第八條市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市內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包括對發生在境外但有可能對我市造成環境影響事件信息的收集與上報。
第四章應急響應
第九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
第十條市、縣(區)應急指揮部力、公室應指定聯絡員、公布值班電話,落實值班制度。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手機要24小時開機,保證能隨時聯系,所有人員應堅守工作崗位待命。
第十一條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逐級上報的要求報送,并抄送同級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等級劃分標準
(一)I級(特大):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因危險化學品(含劇)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II級(重大):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三)Ⅲ級(較大):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四)Ⅳ級(一般):發生3人以下死亡;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第十三條突發環境事件已經發生,達到Ⅳ級預警標準時,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預警公告:達到III級預警標準時,由市人民政府負責預警公告;達到II級及以上預警標準時,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省政府授權負責預警公告。
第十四條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特大(1級響應)、重大(11級響應)、較大(111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Ⅱ級及以上應急響應由市應急指揮部上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啟動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應急響應程序
應急指揮部得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初步確定事件性質、級別,提出廬動應急預案、啟動預案級別的建議,逐級上報,并請示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決定啟動后,應急指揮部要盡快組織實施,并成立由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政府領導參加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協調應急行動。
(一)應急準備工作
開通市應急指揮部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分級,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同時報省環保局:通知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持;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趕赴現場參加、指導觀場應急救援。
(二)應急救援工作
應急指揮部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后,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劉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為環境應急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應急隊伍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發生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環保、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三)處置措施
水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置,按國家環??偩种贫ǖ南嚓P水域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實施;危險化學品及廢棄化學品污染事件的處置,按國家環??偩种贫ǖ摹段kU化學品、廢棄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實施;城市光化學煙霧污染事件的處置,按國家環保總局制定的《城市光化學煙霧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的處置,按國家環??偩种贫ǖ摹渡镂锓N安全環境應急預案》組織實施:船舶、港口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按交通部制定的《中國船舶污染應急計劃》組織實施;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廢物輻射事件的處置,按國家環??偩种贫ǖ摹逗伺c輻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實施。
(四)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五)應急終止的程序
1、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批準;
2、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后,相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應急指揮部應根據上級應急指揮機構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第十六條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一)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市、縣(區)應急指揮部要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二)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較大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于應急終止后15天內,將環境事件報省政府,并抄送省環保局。
(三)應急過程評價。參與一般環境事件和較大環境事件,配合特大、重大環境事件的應急過程評價。
評價的基本依據:一是環境應急過程記錄;二是現場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總結報告;三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掌握的應急情況;四是環境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五是公眾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結論應涵蓋以下內容:一是環境事件等級;二是環境應急總任務及部分任務完成情況;三是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總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護措施與方法是否得當;五是出動環境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環境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六是環境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系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七是的公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對公眾心理產生了何種影響;八是成功或失敗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結論等。
第五章后期處置
第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范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第十八條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對突發環境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或未采取積極有效的事件救援和調查處理,或對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應急決策、應急指揮失當,索賄受賄、包庇事件責任者等將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