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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縣政府投資工程管理,規范小型工程承發包活動,根據《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規定》、《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管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印發建招]140號、政發[49號文件配套文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的項目;
(二)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專項事業發展的基本建設資金的項目;
(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
(四)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的項目;
(五)鎮、部門、單位自有資金或者借貸資金建設的項目;
(六)村、社區集體資金建設的項目;
(七)其他財政性資金的項目。
第三條政府投資小型工程,應遵循明標明投、就近就便的原則,符合發包公告資格條件報名人中,通過隨機抽簽(搖號),確定承包人。
第四條各鎮、部門、開發區應成立工程建設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鎮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建管所,專門具體負責工程的承發包活動及施工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各鎮、部門、開發區應結合實際制定相關制度,對工程量控制、變更、資金撥付、質量管理、審計決算、等進行規范。
第六條發包工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第七條在中介服務機構庫搖號選擇,產生的招標機構在該年度對小型項目進行。
第八條發包公告的和報名
(一)小型工程的發包應公開發包公告,發包公告應在南京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網站和縣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開,時間為3個工作日。
(二)自發包公告之日起接受報名,時間為3個工作日,報名形式為現場報名。前二個工作日,報名者在發包人或其委托的機構處報名,最后一個工作日須在各鎮、部門、開發區指定地點報名。
第九條資格審查
(一)報名者在約定的時間,按招標公告的要求,到發包人指定的地點進行資格審查。發包人會同各鎮、部門、開發區紀委、監察室(必須二人以上)對報名單位的資料進行審核,并當面告知資格審查結果。
(二)資格審查合格條件應當是按照建招]372號文中規定的必要合格條件中的必選條件,允許報名人所報項目負責人有一個本縣范圍內在建工程。
(三)根據相關規定要求,實行廉潔準入制度,即凡參加抽簽的單位必須到檢察機關開具“無行賄記錄證明”,否則,資格審查不予通過。
(四)縣外建筑企業在我縣承接工程前,必須辦理核查登記手續,否則,不得進入工程招投標市場。
第十條發包文件的編制、澄清或答疑
(一)各鎮、部門、開發區小型工程發包人,設置承包商資格條件,根據施工圖紙科學、合理地編制工程量清單,并確定工程發包價格。
(二)發包人應委托招標單位編制抽簽工程預算價,預算價編制后由發改局安排造價事務所進行復核。
(三)工程預算價確定后,發包人應按照建招]333號文件附件一“小型工程項目在合理造價區間隨機抽取中標人辦法”,自行確定合理下浮比例后,確定工程發包總價,并報縣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備案。
(四)對于通過資格審查的報名人,發包人應當場發放發包文件。從發包文件發放開始至抽簽(搖號)當天,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發包文件中應明確抽簽(搖號)的時間、地點、報名人應當準備的資料、交納抽簽(搖號)保證金的數額和方式、合同文本、抽簽(搖號)和確定中簽人的辦法等信息,并應向報名人提供發包工程的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發包總價和圖紙等。
(五)發放發包文件時,50萬元以下的項目不收發包文件費用;50萬元以上的項目不得超過200元。
(六)發放發包文件開始后的3個工作日接受報名人的質疑并答疑,同時澄清公告。
第十一條確定承包人
(一)報名人應當按照發包公告約定的要求,按時到達指定的抽簽地點。所攜帶資料應當密封,封面加蓋單位公章。
(二)抽簽前,報名人應當抽出代表本單位的號球,并簽名確認。
(三)抽簽(搖號)過程接受所有報名人現場監督,抽簽(搖號)時,按順序抽出前3名。。
(四)發包人應當場宣布中簽結果。各抽簽(搖號)單位法定代表人在抽簽(搖號)記錄表等表格中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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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簽訂合同
(一)抽簽(搖號)產生中簽人后,公示的同時發出中簽通知書。在鎮進行交易的,由鎮公示并發出中簽通知書。發包人與中簽人依據發包文件中的合同條款簽訂施工合同。
(二)中簽單位須向發包人提供工程造價5~10%的履約保證金。
第十三條各鎮單個標段發包價格在50萬元—100萬元的縣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抽簽;10萬元—50萬元及所轄村5萬元—50萬元項目由各鎮自行組織抽簽。
各部門、開發區、各單位單個標段發包價格在10萬元—100萬元項目應到縣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建設單位,由行政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責任追究或建議有權機關進行責任追究。
(一)責令作書面檢查;
(二)誡勉談話;
(三)通報批評;
(四)組織處理;
(五)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在小型工程的施工單位出現下列情形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三個月內不得參與我縣其它政府投資項目。
(一)不按發包文件規定繳納合同履約保證金的。
(二)中簽后無故放棄承包權拒絕接受業務的。
(三)項目負責人及項目部主要人員不按規定上崗的。
(四)承包的工程轉包或分包的。
(五)不按時進場施工,不能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施工任務。
(六)隨意進行工程變更,隨意提高工程造價的。
(七)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八)不服從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
(九)虛假、惡意投訴的。
(十)其它違法和不誠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