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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改善我市農村困難居民居住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對象范圍
第二條具有本市戶籍的下列農村居民可按本辦法申請救助:
(一)居住危房的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困難家庭;
(二)居住房屋因災倒損、家庭人均收入不足農村低保標準2倍的家庭。
第三條下列對象不享受救助:
(一)近5年來居住房屋已享受政府資助幫建的
(二)有子女住房寬裕或有子女在城鎮購買商品房的
(三)舉家外出打工常年不返的
(四)列入農村小城鎮、中心村建設和工業園區等基礎設施建設拆遷的
第三章改造形式
第四條對危房和倒損房屋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修繕或重建。
第四章改造標準
第五條重建標準:房屋為磚瓦水泥(木)結構。前后檐高不低于2.8m內、外墻混合砂漿粉刷,室內水泥砂漿地面,門窗安裝到位。1-2人戶建房面積為40㎡左右,3人以上戶建房面積為60㎡左右。
第六條修繕標準:屋面為瓦木水泥結構。室內水泥砂漿地面,修繕面積不少于重建標準面積。
第七條置換標準:置換房屋應符合安居要求。面積不少于重建標準面積。
第五章資金保障
第八條農村困難居民危房改造資金保障實行政府救助與個人自籌相結合。
第九條對符合救助條件的修繕戶、1-2人重建(置換)戶、3人以上重建(置換)戶。市級分別按每戶2500元、8000元和10000元的平均標準安排農村困難居民危房改造救助資金,鎮(區)分別按每戶1500元、4000元和5000元的平均標準安排配套救助資金。
市級救助資金在救助項目驗收合格后撥付。
第十條農村困難居民危房改造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手續齊全,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市民政、財政等部門負責對鎮(區)農村困難居民危房改造救助資金配套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農村困難居民危房改造救助項目。免收市權范圍內的所有規費。
第六章實施程序
第十二條農村困難居民危房改造救助工作。按照申請、調查、審核、審批、實施和驗收的程序進行。
(一)申請:由申請人通過填寫《市農村困難居民危房改造救助申請審批表》向所在村委會提出救助申請。
(二)調查:由村委會對申請人住房及家庭情況進行調查。上報鎮(區)民政辦公室。
(三)審核:由鎮(區)對村委會上報情況進行實地核查。對符合條件對象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市民政局。
(四)審批:市民政局對鎮(區)上報情況進行審查。
(五)實施:經批準的農村困難居民危房改造救助項目。也可由救助對象自行實施。鎮(區)或村委會應與救助對象簽訂農村困難居民危房改造救助協議。組織實施項目在救助對象按協議向組織單位交付自籌款項后實施;自行實施項目在項目驗收合格后按協議給付救助資金。
(六)驗收:由市民政局、財政局等部門組織人員對完工項目進行檢查驗收。
第七章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市民政局負責農村困難居民危房改造救助工作的歸口管理。開展組織協調、審查審批和檢查驗收等工作。
第十四條市財政局負責農村困難居民危房改造救助資金的安排。
第十五條市規劃、國土和建設等部門負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困難居民危房改造救助的有關工作。
第十六條鎮(區)及村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困難居民危房改造救助項目的調查審核、實施管理和資金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