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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開展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司法所和村、社區、企業各級調解組織,要以開展服務村、企業活動為抓手,扎實開展社會矛盾排查工作。一是開展經常性排查。堅持鎮每半月,村、社區、企業每周開展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在春節、國慶和重大活動期間,開展矛盾糾紛集中專項排查,及時掌握社會不穩定因素,努力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二是每兩月召開一次排查例會,匯報總結排查情況,針對重大疑難復雜糾紛,分門別類,共同研究,提出針對性的措施和方法,推進排查工作深入開展。三是定期開展服務企業走訪。要以服務企業為重點,及時排查、調處、化解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勞資、合同、征地拆遷等糾紛,為企業進一步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有效防范市場金融風險。四是繼續做好社會矛盾糾紛分析報告工作,為黨委、政府決策提供依據。通過開展矛盾糾紛排查,使全鎮群體性事件、集體上訪等得到有效控制;無民轉刑、民轉非事件;矛盾糾紛調解率100%,調解成功率100%。
二、繼續健全和完善人民調解(大調解)組織
要嚴格按照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要求,結合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健全和完善鎮、村、社區以及200人以上企事業單位、集貿市場、流動人口聚居區人民調解組織,認真完善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建設,同時,積極探索建立交通事故糾紛等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按照市大調解要求,調處中心要成立專門調解小組(征地拆遷、勞資、環保、醫患等)。通過健全調解機構建設,構筑起網絡全履蓋、多層次、寬領域的人民調解(大調解)組織體系。
三、加強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要全面推行“專職調解員”的做法,確保鎮、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都配備2名以上專職調解員。今年,要在規模企業推廣建立專職調解員隊伍,要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重在實效”的原則,圍繞切實提高調解人員工作業務素質的要求,要分批組織對全鎮人民調解員普遍培訓一次,內容包括法律、法規、政策、調解方法和技巧等。通過培訓使調解人員達到“四懂”(即懂方針政策、懂法律法規、懂業務知識、懂調解技巧)、“四會”(即會預防、會調查、會調解、會制作調解文書)的要求,注重提高調解人員的調解技巧和調解水平,提高調解人員的協調疏導、法律適用、語言表達、糾紛調解和防止激化的能力。
四、繼續深入開展人民調解(大調解)規范化建設
按照市委、市政府兩辦《關于進一步深化大調解工作機制建設的意見》和司法部關于人民調解組織“五有”、“四落實”、“六統一”要求以及《市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標準》,重點加強對鎮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以及企業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規范化建設,進一步規范人民調解(大調解)工作臺賬、制度、流程、文書,規范行為。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年度工作會議,調處中心制定年度計劃,組織排查分析、有典型調解案例,每季召開工作小結例會,建立健全來訪接待、重大矛盾糾紛報告、限期辦結報告、矛盾糾紛受理登記、排查、移送和歸口管理、檔案管理、責任追究、公示、回訪、回避、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接待來訪制度。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健全學習例會和疑難糾紛討論、糾紛登記統計、糾紛排查、重大矛盾糾紛報告和預防激化、責任倒查、回訪、檔案管理、回避制度,人民調解協議書按司法部規定的格式制作,各級調解組織要及時上報工作信息,調解經費列入同級行政經費預算,調解卷宗、臺賬及報表規范一致。
五、繼續加強“大調解”機制建設
要按照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在新一輪平安建設中深入推進“三大建設”的意見》和《中共市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綜治辦、司法局“關于進一步深化大調解工作機制建設的意見”的通知》要求,今年重點是規范鎮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建設。同時,要積極探索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銜接,在完善“公調”、“訴調”、“援調”對接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信調對接”。加強與檢察部門溝通協調,深化“檢調對接”機制,對那些主觀惡性不大,情節輕微或者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案件,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從而化解矛盾。繼續探索人民調解與“大調解”各成員單位的聯動對接。繼續規范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有機銜接,堅持調解優先原則,真正讓人民調解(大調解)成為人民群眾解決矛盾糾紛的首要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