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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章建筑的界定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屬違章建筑。
(一)違反鎮總體規劃及區域詳細規劃的各項建筑工程;
(二)未經市規劃局或建設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未辦理“一書二證”或“一書一證”,無證施工的各項建筑工程;
(三)未按規劃許可證和建筑施工許可證批準內容建設,擅自改變位置、面積、層數、立面、結構和用途的建筑工程;
(四)未按總體規劃要求,退讓道路紅線的建筑工程;
(五)騎壓各類管道、電力、電訊電纜、測量水文標志及占用維護地帶的;
(六)在借用(或租用)土地上修建的永久、半永久性建筑物;
(七)期滿不拆,自行轉讓或改變用途的一切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
(八)在現有房屋周圍、房頂、陽臺等處搭設的一切附屬建筑物(包括破墻開店);
(九)危及建筑結構或影響鄰居安全、日照、通風、采光等居住環境的;
(十)占用道路、人行道、街巷、城鎮公共綠地、專用綠地、消防通道,影響消防交通安全及鎮容鎮貌的;
(十一)農村生產隊或村民在鎮域主要道路兩側20米范圍內,未經鎮規劃、城建管理部門批準修建或擴建的建筑物;
(十二)農村生產隊或村民私自出租土地或利用自留地,修建的一切建筑物、構筑物;
(十三)集體或個人在鎮域擅自占用國家或集體土地、公共設施、行人道路,修建或擴建的建筑物。
二、整治的范圍和對象
在鎮鎮域范圍內各類違章建筑。
三、整治時間和要求
此次專項治理活動從4月28日開始至6月28日為違章建筑清理階段。各行政村(社區)對在建違章建筑進行清查,堅決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杜絕違章建筑行為的發生。對已建違章建筑根據各村的實際情況進行處理或拆除。所建的所有違章建筑,一經發現或群眾舉報的必須徹底清除。各行政村應根據專項整治要求,認真開展自查活動,做到有布置、有檢查、有總結,確保此項活動取得實效。
四、整治應遵循的原則
整治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各行政村村民委員會有義務監督、協調并處理好各村轄區內的在建違章建筑行為,并指定專人分管負責。如遇重大違章行為,所在村處理確有難度的,應填報《投訴件轉辦表》至鎮建管所,進行違章建筑的確認,后由城管隊負責違章建筑的協調和處理。違章建筑行為情節較為惡劣的,將由城管辦聯合土管、建管等部門進行綜合執法。
五、違章建筑整治職能部門
鎮城管辦、鎮建管所、土管所是違章建筑整治的職能部門。
違章建筑整治是一項需常抓不懈工作,各村(社區)要高度重視,加強宣傳,建立完善長效管理制度,規范建設行為,堅決杜絕違章建筑行為的發生,努力把我鎮建設成為布局合理、管理有序、環境優美的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