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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建設報建
凡在我鎮域范圍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必須依法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鎮域范圍內的各項建設,均應報建并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擬建建筑物(工業用房建設、商業用房建設、行政事業用房建設、民用住宅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鎮域總體規劃。擬建單位和個人攜帶項目批文和建筑四址圖及平(立)面方案圖等,到鎮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報建手續。
(二)在鎮域范圍內架設各種桿線、鋪設各種地下管道的單位,必須攜帶項目批文和工程施工方案及詳細走向圖,向行政服務中心申報,并按規范程序進行審批。
(三)各類建設工程辦理報建手續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建設單位攜帶建設方案及圖紙,到行政服務中心填寫《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經鎮總工辦按照城鎮總體規劃審批同意后,到市規劃局辦理選址審批。
2.環保部門進行建設項目環境評估。
3.根據選址意見書和環評報告,國土局辦理土地預審。
4.根據土地預審,到規劃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定點圖和定點書。
5.國土局辦理供地手續。
6.規劃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7.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辦理好環保、防疫、排水、消防安全等有關手續,并到鎮建管所辦理施工許可證。
二、項目建設管理
(一)《建設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規定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
(二)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三)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四)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五)任何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必須報請鎮建管所現場放樣驗線后方能施工。
(六)鎮建管所對在建項目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和阻撓。
(七)建設工程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八)建設工程竣工后,由建管所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辦理竣工驗收單,憑土地使用證、竣工驗收單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九)未辦理報建手續,擅自建設的工程項目均屬違章建筑,按照《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市村鎮建設管理辦法》進行嚴肅處理。
(十)本意見如有與上一級建設管理部門規定相抵觸的以上一級建設管理部門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