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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計劃生育利益導向和社會救助機制,幫助計劃生育困難家庭解決生產、生育、生活上的困難,促進我市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規定,設立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金。
第二條 公益金主要用于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弱勢家庭進行適當救助。
第三條 公益金的管理機構為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金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市政府辦公室、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信訪局、市教育局、市衛生局等部門組成,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計生委內。
第四條 公益金的主要來源:
(一)市財政預算內安排;
(二)市慈善基金每年注入;
(三)每年征收的社會撫養費注入。
公益金規模每年保持在80萬元左右。
第五條 公益金救助范圍:本市范圍內的戶籍人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批準可享受公益金補助。
(一)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列入民政部門確認的特困低保戶,其保障標準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由市民政部門組織實施);
(二)現家庭只有一個孩子(持證),且嚴重病殘的或就讀于特殊學校的特困家庭;
嚴重病殘是指:嚴重心臟病、慢性腎衰竭[尿毒癥]、白血病、惡性腫瘤、癱瘓、嚴重燒傷、重大器官移植手術、肢體功能喪失等。上述病殘對象需經市級醫療衛生機構出具診斷證明。
(三)在全日制學校就讀且父母均亡的獨生子女;
(四)經市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小組鑒定為計生手術后遺癥病人或手術并發癥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特困人員;
(五)曾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孩子死亡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特困居民;
(六)其他與計劃生育有關的特困家庭。
上述救助對象須經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領導小組集體研究認定。
凡已進入農村計生獎勵保障的,不再列入此救助范圍。
第六條 公益金的救助方式與標準:
(一)公益金救助方式為每年審定一次,一次性兌付救助金;
(二)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款,一次性救助金額為500~1200元;
(三)特殊情況需要大額救助的救助標準,由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
第七條 公益金救助審批及領取:
(一)由符合救助條件的獨生子女家庭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病殘診斷證明或死亡證明等有關資料,并填報《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金申請表》;
(二)由村(居)委會、鎮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審核、公示,無異議的上報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按規定撥付救助金,每年年底審批兌現。
第八條 對在申報、審批、發放工作中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騙取公益金救助的,除追繳其非法所得外,還將予以嚴肅處理。
第九條 公益金實行獨立核算,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收支分離。結余公益金結轉下年滾存使用。公益金的收支、管理情況,由財政、審計部門負責監督。
第十條 公益金如遇特殊情況,難以維持正常工作而需終止活動時,由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領導小組集體討論,并報市政府同意后終止活動。同時成立資金清查小組,負責處理善后事宜,終止活動時,資金的財務賬目必須經財政、審計部門審計后,按國家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