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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環境,進一步提高我市的環境質量,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和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建成區內排放油煙、油水的飲食服務單位及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飲食服務業的油煙、油水,是指從事餐飲服務業的賓館、飯店、超市、茶吧、咖啡屋、小吃部、大排檔等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廢氣、油煙及油水。
第四條飲食服務單位(個人)必須遵守國家及省市有關餐飲服務業環境保護的規定,有效防治油煙及油水產生的環境污染。
新、改、擴建的飲食服務單位(個人)必須具備油煙分離、油水分離(以下簡稱“兩分離”)設施和采用清潔能源,嚴禁使用燃料煤。
第五條市環保、工商、衛生、建設、城管執法部門各司其職、緊密配合、整體聯動。實行部門執法與聯合執法相結合。
環保部門負責對新、改、擴建的飲食服務單位(個人)進行環保審批和環保設施驗收,接受城管執法部門的委托,對需要監測的飲食服務單位(個人)實施監測。
工商部門負責對新申請從事飲食服務的單位(個人)在注冊登記前應嚴格審核其《食品衛生許可證》及環境評價批文,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及環境評價許可的,工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對無固定經營場所飲食服務單位(個人),工商部門一律不予核發《營業執照》;配合城管執法、衛生、環保部門對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未通過環境評價而從事飲食服務單位(個人)的無照經營行為予以查處取締。
衛生部門對新建的飲食服務單位(個人)頒發衛生許可證時負責檢查督促其執行“兩分離”;在日常監管中通過強化操作過程的衛生,協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兩分離”工作。
建設(規劃)部門負責城區餐飲集中區的規劃、選址,負責對新建從事飲食服務項目的建筑設計方案、施工圖的“兩分離”設施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批。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拒不執行“兩分離”工作的飲食服務單位(個人)依法進行查處。
第六條油水分離隔油池的建設按飲食服務單位(個人)每小時排放污水量設計,一般每小時排放污水量小于2噸的,隔油池容積不得小于3立方米;每小時排放污水量小于5噸的,隔油池容積不得小于8立方米;每小時排放污水量大于5噸的,按實際排水量設計。隔油池推薦使用地下鋼筋磚混結構;在單位地面使用面積不夠的情況下,推薦使用波紋斜板式除油池設備。
油煙分離的治理,飲食服務單位(個人)必須統一安裝具有《環境保護產品認定證書》的油煙凈化設備,凈化效果符合排放標準。推薦使用采取靜電油煙凈化方法的油煙凈化設備。
第七條新建的飲食服務單位(個人)應當使用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現有飲食服務項目尚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改用清潔能源。
第八條新建的飲食服務單位(個人)應當將“兩分離”污染防治設施與飲食服務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的飲食服務單位(個人)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的,不得進行試營業,相關部門不予竣工驗收。
新建的飲食服務單位(個人)的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試營業之日起3個月內向相關部門申請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竣工驗收。
污染防治設施未申請竣工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飲食服務單位(個人)不得營業。已經試營業的,應當停止試營業。
第九條飲食服務單位(個人)不得擅自閑置或者拆除“兩分離”設施;應當定期對“兩分離”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兩分離”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十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檢查。
在現場檢查時,可采用檢氣管法快速檢測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油煙排放超標與否。被檢查者對快速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檢查部門申請按國家標準金屬濾筒吸收法和紅外分光光度法監測。監測結果與快速檢測結論一致的,監測費用由申請方承擔。
第十一條對飲食服務單位(個人)污染環境的舉報和投訴,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赴現場檢查,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十二條飲食服務單位(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規定加裝或者改裝分離設施的;
(二)擅自閑置、拆除油煙、油水凈化設施的;
(三)新建的飲食服務單位(個人)“兩分離”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就正式投入飲食經營服務的;
(四)不經過專用煙道無規則排放油煙的;
(五)經城市公共雨水管網排放油水的;
(六)不經過處理達標向污水管道排放油水的。
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按以下幅度處罰: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飲食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使用清潔能源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當事人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第十四條飲食服務單位(個人)排放的油煙、油水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按以下幅度予以處罰:
對污染情節嚴重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滿后,仍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依法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
第十五條飲食服務單位(個人)拒絕城管執法部門、環保部門現場檢查或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環保部門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油水分離指飲食服務單位(個人)進行必要的排水工程改建,使餐飲與生活用水分開,對餐飲污水進行油水分離處理。餐飲污水通過格柵、隔油池處理后,排入城市下水道。經處理的污水中動植物油的濃度要低于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的三級標準限值。
油煙分離指飲食服務單位(個人)所排放的油煙廢氣進行油煙凈化處理,達到《GB18483—餐飲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的規定要求,油煙氣的分離率達到70%以上。
第十九條對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招待所、食堂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