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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意見》(政發〔〕152號)、《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節能工作的意見》(政發〔〕9號)以及《市節能減排工作實施意見》(政發〔〕81號)文件精神,設立節能及發展循環經濟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支持節能降耗和循環經濟發展。為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充分發揮專項資金對節能降耗和循環經濟發展的導向和激勵作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每年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推進全市工業企業節能降耗和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定向使用、突出重點、引導激勵、公正透明、科學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三條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一)節能降耗、清潔生產方面。支持技術先進、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好的節能、節水、節材、減污方面的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應用典型項目,包括重點耗能企業落后用能設備淘汰更新項目。
(二)資源綜合利用方面。支持具有示范意義的廢物、廢氣、廢水等資源化利用項目,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化項目。
(三)節能及循環經濟示范工程方面。對列入省、市、市循環經濟示范工程單位、清潔生產試點企業和節能成效顯著的先進企業給予獎勵。
(四)治污減排方面。支持鎮鄉和重點污染企業開展減排工程,支持企業開展環境質量體系認證。
(五)節能降耗組織工作方面。開展市級機關、鎮鄉、園區、企業多層面的節能降耗和循環經濟工作考核,對成績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六)節能工作活動經費方面。包括節能與循環經濟工作宣傳、典型推廣,新技術、新產品推廣,節能監察,合理用能評價活動等。
(七)經市政府批準的推進工業節能及循環經濟發展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專項資金支持方式:
(一)設備投資額達到50萬元的節能、節水、節材等技術改造項目,按實際設備投資額(淘汰落后設備按淘汰規模)的2%給予補助。
(二)對投資額100萬元以上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按項目實際設備投資額的1%給予補助。
(三)對過省、市和市級清潔生產(循環經濟)試點企業驗收的,分別給予6萬元、4萬元、2萬元的獎勵。
(四)對當年被省、市、市認定為“節約型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4萬元、3萬元、2萬元。過能源審計的重點能耗企業給予獎勵1萬元。
(五)對當年新獲得ISO14000環境質量體系論證的企業,給予獎勵1萬元。
(六)對市控以上、市控的重點污染企業實行減排工程,過考核成效顯著的,分別給予獎勵3萬元、2萬元。
(七)對鎮鄉實施減排工作,投資管網建設達到1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
(八)節能和循環經濟工作活動經費和獎勵經費,經市節能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撥付。
單個企業或單個項目的當年資助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同一項目市財政資金不重復支持。
第三章專項資金申報條件
第五條申報專項資金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經營滿一年以上的規模工業企業。
(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范,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三)企業重視節能降耗和循環經濟工作,能源管理制度完善,包括原始記錄、計量器具、統計臺帳等,定期開展教育培訓等。
(四)申報的項目必須符合市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要求,投資達到一定規模。項目投產后社會示范效益和經濟效益明顯。
第四章專項資金申報審批撥付程序
第六條專項資金申報程序
(一)專項資金項目每年申報一次。
(二)企業計劃實施的節能、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在項目實施前向所在地經發辦(局)報送“市節能及發展循環經濟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項目實施規劃及項目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各地經發辦(局)對企業報送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后報市節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七條專項資金項目計劃審批程序
(一)市節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經發辦(局)初審后的申報項目材料進行匯總分析,組織有關專家評審,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
(二)市節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評審結果報節能工作領導組審定,審定過后下達專項資金項目實施計劃。
第八條專項資金撥付程序
(一)企業專項資金項目竣工后,由企業編制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經所在地經發辦(局)初審后,將企業項目竣工決算材料上報市節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市節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項目驗收、審核。報經市節能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下達項目資金撥付計劃。
第五章其它
第九條市節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發改委,負責全市節能和循環經濟管理工作及專項資金的認定。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監督。
第十條各經發辦(局)負責對本區域企業項目初審和申報,對專項資金安排項目實施跟蹤服務。
第十一條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回已經取得的專項資金,并在今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報的市級財政支持項目,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資金的;
(二)違反專項資金使用原則,挪用或擅自改變使用范圍的;
(三)有偷、漏稅行為被查處的;
(四)項目未實施到位或未實現達標排放的。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節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