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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改善我區環境質量,確實保障人民群眾環境權益,促進環境與社會的和諧發展。根據市政府“關于全市污染源、污染點調查和整治工作緊急會議”的部署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調查整治范圍
區所轄全部區域。
二、調查整治內容
(一)對全區范圍內全部污染源、污染點進行全面排查,摸清情況,并分門別類地對各個污染源、污染點的污染現狀登記造冊,建立檔案。
(二)對排查出的污染源、污染點進行全面整治。通過整治,促使環境狀況有明顯改善,主要污染物因子和排放量得到有效削減;對環境違法企業(含小作坊、個體戶,下同)進行停產、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予以關閉取締;關閉、取締“五小”(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產品質量低劣、技術裝備落后、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小企業)和“三無”(無合法的公司名稱、無固定的經營場所、無工商營業執照)企業;關閉取締“三合一”企業;淘汰企業落后產能;全面清理亂堆亂放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建立和完善垃圾收集、轉運、處置體系;全面疏通整治下水道,使生活污水得到妥善處理;關閉、取締違規建設的畜禽養殖場(點),使畜禽養殖業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達標排放,養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繼續開展小流域污染綜合整治,有效改善流域環境質量。
三、工作步驟
(一)調查階段(年月15日前)
組織開展各類污染源、污染點基本情況調查:
1.調查轄區內污染溝渠基本情況(包括流域面積、溝渠徑流量、流域社區及流域人口數、溝渠水質情況)。
2.調查工業污染源情況:
企業環保審批手續辦理情況,污染處理設施建設、運行情況,自查自律行動年活動開展情況,給、排水情況,排水去向、廢水排放量為主要調查指標,固體廢物產生和處置及傾倒丟棄情況。
3.調查生活污染源情況:
(1)查清轄區范圍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亂堆亂放情況。
(2)查清轄區范圍內下水道溢流污染情況。
(3)查清轄區范圍內畜禽養殖污染情況。
(二)集中整治階段(年月16日—年6月30日)
1.制定下發區污染源、污染點調查和整治工作方案(年月10日前)。有針對性地制定全區污染源、污染點整治方案,明確各個階段的整治重點、目標任務、時限要求、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2.實施停產整頓、關閉取締(年月31日前)。對排查出的“五小”、“三無”、“三合一”企業進行全面整頓。屬于應關閉、取締的,由相關部門下達停產通知的法律文書;并函告電力公司、供水部門停止向企業供應生產用電、生產用水,同時函告市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將企業違法信息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協調金融機構停止新增授信支持,嚴格控制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函告發改、經貿、國土、規劃、工商等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行政監管部門,暫停受理其與污染整治無關的行政許可;屬于環保手續不完整的,督促企業按規定時限補辦環評、環保竣工驗收、排污許可證等相關手續,并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停產整頓期間,要妥善做好企業職工安置、化工原輔材料安全管理和企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確保安全和穩定。
3.整治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下水道。年月-25日,對排查出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下水道等污染源、污染點,組織1次全面清理。
年2月起,每旬至少組織1次巡查,及時清理污染物;并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4.整治溝渠污染。年月-25日,組織對轄區內溝渠水面的漂浮物及兩側垃圾進行全面清理。
年月起,建立健全垃圾收集、轉運、處置機制,建立溝渠兩側保潔制度,設置垃圾收集箱、收集池,配備社區環衛專職人員,垃圾做到日產日清。加強生活污水治理,加快污水管網建設,不斷提高污水收集面并接入污水處理廠處理;尚不具備截污納管條件的,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種方式,有效處理生活污水。
5.整治畜禽養殖業。對排查出的、對環境污染較重的畜禽養殖場(點),限期予以關閉、取締。
6.加大宣傳力度,充分運用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媒體進行宣傳,通過設置環保公益牌、張貼環保宣傳標語,大力宣傳保護水環境的重要性,引導人民群眾形成保護環境的良好習慣;流域所在社區要聘請環保監督員,建立群眾環保監督員制度,進一步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提升鞏固階段(年7月1日—12月底)
在集中治理成果的基礎上,繼續加大整治力度。加強對全區污染源、污染點日常巡查管理,進一步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明察暗訪和抽查督查,確保整治成果得到鞏固。
四、組織領導和任務分工
(一)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區污染源、污染點調查及整治工作進行統籌協調,確保工作落實到位,區政府成立全區污染源、污染點調查及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在區環保局。
(二)本次調查整治在區政府的統一組織和領導下,由區直有關部門、相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實施,相關社區配合:
農林水局負責溝渠水系基本情況、畜禽養殖基本情況等的調查工作,牽頭組織對溝渠的整治工作。
行政執法局負責牽頭組織畜禽養殖場(點)的關閉、取締;負責牽頭組織對建筑垃圾(工地建筑垃圾除外)進行全面清理。
環保局負責溝渠水質監測,督促、指導企業落實環保整改措施,及時為企業辦理環保手續,負責調查工業企業(不包括“五小”和“三無”企業)污染情況,并提請區政府責令停業整頓、關閉取締。
經貿局負責污染源、污染點周邊地區“五小”和“三無”企業情況的調查,并協同環保局、工商局進行關閉、取締(企業所在街道辦事處、社區配合)。負責淘汰企業落后產能。同時,負責協調供電企業對政府有關部門作出停產、關閉取締決定的企業采取限電、停電、斷電等措施。
安監局負責污染源、污染點周邊地區“三合一”企業的調查、整治(消防大隊配合)。
建設局牽頭負責轄區范圍內生活垃圾、工地建筑垃圾和下水道污染情況的調查和整治工作(各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配合);負責協調供水部門(浮橋街道辦事處配合)對由政府有關部門作出停產、關閉取締的企業采取限水、停水、斷水等措施。
公安分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處理停產整頓過程中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為停產整頓工作提供執法保障。
監察局要充分發揮行政監察職能作用,督促各有關部門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嚴肅查處停產整頓過程中的不作為或亂作為等問題。
發改局、國土分局、規劃分局等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行政監管部門對被責令停止生產的企業,暫停受理其與污染整治無關的行政許可;對逾期未完成整改被關閉的企業,不再受理相關行政許可。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認真指導被責令停止生產的企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工商局負責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企業;依法責令被關閉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拒不辦理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宣傳部要組織、指導做好整治工作的宣傳,開辟專欄,組織多種媒體及時跟蹤報道相關內容,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區政府法制辦要積極、主動給予法律指導,確保整治工作依法依規開展。
區法院要依法受理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行政命令和行政處罰決定強制執行的申請,必要時依法采取司法強制措施。
各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轄區范圍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下水道和溝渠的清理工作,建立保潔制度,包括設置垃圾收集、轉運設施,配備環衛人員,做好日常保潔工作。同時,密切配合區各有關部門對所轄區域內所有污染源、污染點的整治。
各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點)的關閉、取締工作。
(三)各級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時間節點要求開展調查和整治工作,對污染源、污染點的調查情況于年月日前報送區環保局,由區環保局負責匯總上報區政府。同時,區環保局要及時匯總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并書面報告市政府。
(四)區直有關部門對本部門所負責的工作,要加大指導監督力度,特別是集中整治階段開始以后要經常性組織檢查指導,并安排專人跟蹤整治工作進展,狠抓工作落實。區監察局、區政府督查室要在調查整治工作的各個階段定期不定期地安排督促檢查,確保整治工作有序推進、按時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