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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我縣城鄉統籌發展,推進城鎮化進程和新農村建設步伐,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實施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意見的通知》(政辦〔〕43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增減掛鉤的補充意見》(政辦〔〕197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所指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是指對城鎮規劃區(縣城控制區和鄉鎮中心鎮區)以外的農村低效建設用地進行整治并新增耕地,實現城市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保持建設用地總量平衡。農村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可以在本縣有償使用,也可以轉讓其他縣(市、區)有償使用。新增耕地指標作為城鎮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占用耕地(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公益事業、基礎設施、搶險救災、軍事設施以及省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涉及的拆遷安置用地除外),政府從城鎮土地出讓收益中轉移部分資金到農村,搭建城鄉統籌發展的新平臺。
二、農村土地整治應遵循群眾自愿、依法補償原則,保護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拆舊建新補償、補助標準、新村建設方案等,要廣泛征詢村民意見,最終確定的方案要充分公開、廣泛宣傳,依法足額補償到位,做到村民理解樂意接受。
三、農村土地整治可采取先易后難,循序漸進的做法,以空心村、危舊房、石結構房、地質災害點和造福工程搬遷改造為重點,納入近期農村土地整治范圍,逐步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工作。
四、農村土地整治要突出規劃的引導作用,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對農村建設用地的控制管理,引導村民集中合作建房或由政府統一建設安置房,嚴格控制零星建房,建新房者必須將其所占用的舊宅基地退還村委會統一復墾,原已實施造福工程、地質災害搬遷的農戶不再進行安置。
五、農村土地整治充分拓寬安置渠道,按照一戶一宅或一戶一套的原則,因地制宜,采取靈活多樣的安置方式。安置應盡量與小城鎮建設、新農村建設相結合,進一步完善公共服務,促進農村經濟社會持續發展。要有效整合中小型水利、農村交通、村鎮建設、農村扶貧、中低產田改造等各類資金,加大對農村土地整治的資金投入。農村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應與農村土地整治相銜接,有效促進新村建設。
六、原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屬于集體的,整理后形成的耕地仍屬原集體經濟組織,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發包給村民,或由該農村集體組織統一經營。原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屬于國有的,整理后形成的耕地仍歸國有。
七、建立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職責。
為了統一組織協調,研究部署農村土地整治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整治方案的實施,縣政府成立縣農村土地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政府辦、農辦、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國土資源局、住房與城鄉規劃建設局、農業局、民政局、水利局等成員單位的相關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掛靠在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主任由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擔任。
縣農村土地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對各個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工作進行部署、對項目開展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督促,指導和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制定各項鼓勵政策。項目區所在的鄉(鎮)也要成立項目實施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實施工作。
各鄉鎮、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如下:
鄉(鎮)人民政府:是項目實施的業主單位,負責編制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實施方案以及組織農村舊房拆除補償安置、土地復墾等具體實施工作,根據計劃分季度上報實施進度。
縣農辦:負責在實施造福工程、新農村建設等工作中,把農村土地整治區群眾搬遷安置納入工作盤子,實現資金捆綁使用,確保項目效益最大化,并出具造福工程相關證明材料。
縣住房與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項目所在地的鄉(鎮)村建設規劃,加強對新農村建設的規劃和設計指導,并出具危舊房相關證明材料。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政策技術指導、將整治安置區納入土地利用規劃、安置區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牽頭組織新增耕地驗收、土地增減掛鉤調劑服務等工作,并出具地質災害隱患相關證明材料。
縣農業局:負責項目用地承包經營權的管理、土地復墾土壤改良的技術指導,參與項目新增耕地的驗收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受災造成房屋倒塌、危房的核定,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縣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負責農村土地整治資金收支情況監管,規范資金使用。
縣水利局、林業局、交通運輸局、環保局、電力公司等部門負責對新村建設配套進行規劃、設計、指導和監管工作。
八、組織實施
1、確定項目區范圍。各鄉鎮要充分征求相關村群眾意愿的基礎上,選取舊宅基地閑置相對較為集中,群眾大多愿意拆除的農村居民點作為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區。項目區應相對較為集中連片,允許以鄉鎮為單位,將若干個的農村整治點捆綁為一個項目申報,但要求凈增耕地面積不小于10畝。國土資源部門要聯合農業、規劃建設等部門進行前期的項目踏勘。
2、編制實施方案。由各鄉鎮負責聘請有資質的機構對項目區進行測量和規劃設計,編制好農村土地整治方案,實施方案應明確拆舊補償標準、安置方案、復墾方案等內容,并組織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研究通過項目實施方案。
3、方案報批。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向縣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將報件送給縣國土資源部門。縣國土資源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會同農辦、農業、規劃建設、水利、財政等部門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縣政府批準。
申報材料應包括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審批土地整治實施方案的請示、項目實施方案及相關圖件、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土地整治實施方案的意見、村民同意搬遷的協議書、村民同意退還舊宅基地的協議書和拆舊地塊相關影像資料等。
4、指標先行核定和對接。
經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上報設區市國土資源、農業部門審核后報省國土資源廳先行核定掛鉤指標,納入省廳建立的指標交易平臺,實現指標對接,獲得掛鉤指標收益。
5、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獲得掛鉤指標收益后,組織開展項目實施,包括拆舊補償、建新安置、復墾耕地、產權調整等工作。
6、竣工驗收。土地整治項目按實施方案全面完成后,鄉(鎮)人民政府先行自行組織自驗收,然后以書面方式向縣人民政府提出驗收申請。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初驗合格后,復墾新增耕地再提請市國土資源、農業部門共同組織驗收。
報請復墾新增耕地驗收時需提交鄉鎮政府驗收請示、鄉鎮政府竣工報告及竣工圖、縣有關部門初步驗收意見、拆舊地塊復墾實施前后土地利用結構變化數據表以及相關圖片、錄像資料。
7、新增耕地面積認定。村莊復墾新增耕地驗收合格后,市國土資源、農業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進行認定,出具驗收報告,并抄報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根據驗收報告、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中相關圖斑的變化情況以及向國土資源部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信息系統備案情況,結算土地增減掛鉤指標,納入指標交易平臺。
九、工作要求
(一)項目區選取要求
1、項目區必須是鎮區外的農村居民點用地(土地利用數據庫顯示為203地類);
2、復墾潛力較大;
3、項目區涉及的村民整治積極性高,村干部組織工作能力較強。
(二)實施方案內容要求
1、項目情況概述
2、土地整治規模及投資估算
3、拆舊與補償辦法
4、安置與建新安排
5、村莊復墾耕地方案
6、資金來源與籌措辦法
7、土地權屬調整方案
8、實施計劃與保障措施
9、地塊面積數據表
10、圖件要求:上一年度的土地利用現狀圖、規劃圖(標出拆舊地塊、安置建新地塊位置)、村莊復墾設計圖、安置建新地塊平面布置圖。
(三)項目管理要求
項目建設要依照有關規定落實項目業主負責制、工程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資金審計制,加強項目管理。經批準同意實施的項目建設要確保驗收過關。項目區內不論是拆舊區還是建新區,必須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確定的位置實施,保證復墾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驗收過關。
(四)資金管理要求
縣、鄉兩級均要設立舊村復墾新增耕地指標收益專戶,專款專用,確保資金規范使用,確實維護群眾的合法利益,財政、監察和審計部門要對農村土地整治自己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舊村復墾新增耕地指標收益前期按18萬元/畝由鄉鎮人民政府包干統籌使用。專項用于農村土地整治項目,主要用于項目區拆舊、復墾、補償以及新村基礎配套設施建設。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舊村復墾新增耕地指標收益管理制度,切實加強資金監管,嚴格落實項目報賬制,專帳核算,主動接受群眾監督,確保資金專款專用、規范管理。項目由業主負責組織實施,縣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分期撥付資金。
舊村復墾新增耕地指標收益包干使用費分三個階段進行撥付:
1、項目啟動階段,按省廳核定指標的數量和補助標準(18萬元/畝),先行撥付補助經費的40%作為啟動資金;
2、完成拆遷和復墾,再撥付補助經費的40%;
3、項目完成通過驗收,撥付剩余補助經費20%;
(五)時限要求。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自縣政府對實施方案批準之日起一年內全面完成。
十、考核獎勵
把農村土地整治工作列入縣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鄉鎮、村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并通報。縣政府建立獎勵制度,對土地整治工作成績突出的鄉鎮進行獎勵。項目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項目申報手續,并經縣政府審批,按凈增耕地面積1萬元/畝給予獎勵,三個月以內完成拆遷工作的,按凈增耕地面積1萬元/畝給予獎勵;三個月以上至半年內完成拆遷工作的,按凈增耕地面積5000元/畝給予獎勵。剩余指標收益將用于農村土地整治相關基礎設施建設補助上。
十一、加強后期管理。實施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必須嚴格實行規劃建設管理,村民建房原則上應在規劃區內建設,一戶一宅,嚴格控制村民零星建房,建新必須拆舊,舊宅基地應退還村集體統一處置,收回原土地使用證,注銷原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十二、各鄉鎮要通過各種渠道,加強對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目的意義、補償標準等的宣傳,讓廣大群眾理解、支持這項惠民利民工作,充分調動群眾參與積極性,營造良好的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