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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年”和安全生產“三項行動”的部署,堅決遏制煤礦和非煤礦山領域非法開采盜采行為,防范事故發生,進一步抓好煤礦和非煤礦山領域打擊非法開采、盜采礦產資源集中行動,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市嚴厲打擊非法開采盜采礦產資源集中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廳發〔2009〕75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各項部署。以嚴厲打擊非法開采盜采礦產資源活動為重點,堅決遏制非法開采盜采傷亡事故,鞏固和發展安全生產形勢,促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創造良好安全生產環境。
二、活動時間
自即日起,至9月底止。
三、打擊重點
打擊非法開采、盜采礦產資源集中行動在全市礦產資源產地全面開展。
四、責任分工
堅持政府統一領導、職能部門具體實施、市安委辦綜合協調、群眾參與支持、各方聯合行動、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治非集中行動”作為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執法、治理和宣傳教育“三項行動”的重要內容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抓好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落實,搞好督促、檢查和指導。
1、市地礦局:牽頭負責組織實施對以下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工作:(1)無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組織非法勘查、開采的;(2)以采代探的;(3)私采濫挖、超層越界開采的。
2、市安監局:牽頭負責組織實施對金屬和非金屬礦山行業以下行為的查治和打擊工作:(1)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非法勘查、開采的;(2)進入合法礦山進行非法盜采的;(3)礦山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手續而違法違規進行建設的;(4)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事故的;(6)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安全生產執法的。
3、市煤監局:牽頭負責組織實施對煤礦行業以下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工作:(1)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非法開采的;(2)煤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手續而違法違規進行建設的;(3)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4)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事故的;(5)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
4、市公安局:牽頭負責組織實施對民爆物品和爆破作業以下行為的查治和打擊工作:(1)非法買賣民爆物品和向無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及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非法提供民爆物品的;(2)爆破作業單位及爆破人員無資質、違法違規進行爆破作業的;(3)民爆物品運輸單位無有關資質、運輸車輛安全性能不符合國家有關要求和進行混裝運輸的;(4)礦山民爆物品器材庫建設、安全間距和存儲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5)未嚴格執行民爆物品保管、領退、流向登記等有關制度的;(6)營利性民爆服務公司爆破人員違規進入煤礦、非煤地下礦山和年生產規模5萬噸以上的露天采石場進行爆破作業的;(7)民爆物品生產、銷售企業非法向不具備民爆物品運輸、使用單位供應民爆物品的。
5、市供電公司:牽頭負責組織實施對向無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及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山企業和非法盜采點提供電源的查處和打擊工作。
6、市監察局:牽頭負責對各地“打非集中行動”工作不力而導致事故發生的有關責任人員的查處工作。
7、市直有關單位、市屬經濟組織及中央、省、駐市單位負責本行業、本單位和所屬企業的打擊非法開采、盜采礦山資源和民爆物品非法買賣集中行動的相關配合工作。
五、工作安排
集中行動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階段(8月26日—9月1日)
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網絡、報紙等各種媒體,大力宣傳這次集中行動的目標、范圍、重點和要求,增強廣大群眾參與“打非集中行動”的積極性、主動性;重點礦產資源鄉鎮均應在礦產資源主產地張貼、散發相關宣傳材料,公布舉報電話,鼓勵群眾舉報非法開采、盜采礦產資源和民爆物品非法買賣等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對集中行動實施不力、走過場的地方和單位,要予以公布曝光。
(二)全面排查階段(9月1日—7日)
各有關鄉鎮和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把今年以來發生非法開采、盜采事故的區域和單位,重點對存在非法開采、盜采問題的區域和單位以及容易發生非法開采、盜采的區域和單位,作為這次集中行動的重點。集中時間,組織力量,深入基層、深入現場,全面開展非法開采、盜采礦產資源和民爆物品非法買賣等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的排查工作,做到不留盲區死角。要落實排查責任,依法完善排查記錄和相關物證、人證的收集工作,為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行為提供有力證據。對群眾舉報的案件,要集中力量,逐一核實,重點查處。各地要將摸排出來的案件情況9月8日前書面報市集中整治辦公室。
(三)集中整治階段(9月8日—9月22日)
1、加強部門溝通,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各有關鄉鎮和有關部門要及時掌握本區域、本部門和本行業(領域)開展“打非集中行動”工作進展情況,定期向市整治辦通報排查情況。安監、煤監、礦產、公安、監察、供電等部門和單位要建立信息共享和通報制度,及時將排查的情況和須提請其他相關部門查處的事項以書面形式抄告其他有關部門;重大情況要同時報告市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和市屬經濟組織及中央、省駐市單位要將進入所屬企業非法盜采的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市打非辦。
2、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市“打非集中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要及時研究、協調解決行動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安監、煤監、地礦、公安、監察、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既要按照各自分工抓好職責范圍內的查處工作,又要積極主動地協同并參與其他部門的相關查處工作,真正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
3、強源頭監管,依法嚴打違法開采、盜采礦產資源和民爆物品非法買賣活動。(1)發現無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組織非法勘查、開采和進入合法礦山進行非法盜采的,由地礦、安監部門按各自職責提請市政府依法采取炸毀窿口及其巷道、截斷電源、拆除設備及工棚、遣散人員等強制措施。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發現以采代探、私采濫挖、超層越界開采的,由地礦部門依法予以處理。(3)發現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非法勘查或開采的,礦山新、改、擴建設項目未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手續而違法違規進行建設的,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事故的和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由安監、煤監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別依法予以責令停止非法勘查或開采、停止非法建設、停止作業及限期整改的行政處罰,并通報其他有關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停供或限供其民爆物品。拒不執行的,依法從重從嚴處理。(4)發現進行民爆物品非法買賣的,向無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非法盜采點非法提供民爆物品的,由公安部門、行政監察部門依法對有關責任單位及人員追究其紀律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發現爆破作業單位及爆破人員無資質及違法違規進行爆破作業的,民爆物品運輸單位無有關資質及運輸車輛安全性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和進行混裝運輸的,民爆物品器材庫建設及安全間距和存儲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未嚴格執行民爆物品保管、領退、流向登記等有關制度的,營利性民爆服務公司爆破人員違規進入煤礦、非煤地下礦山和年生產規模5萬噸以上的露天采石場進行爆破作業的,由公安部門分別予以責令停止爆破作業、停運及限期整改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6)發現向無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山企業和非法盜采點供電的,由供電公司、行政監察部門依法對有關責任單位及人員追究其紀律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檢查驗收階段(9月22日—9月30日)
各地各部門單位要將本地工作開展情況形成書面材料,9月25日前報送市集中行動工作辦公室。市集中行動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驗收組,對各地各部門單位進行檢查驗收并將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六、工作要求
1、市政府成立“治非集中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打非集中行動”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市委常委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協副主席任常務副組長,市政府辦副主任、市地礦局局長、市安監局書記任副組長,市安監局、市煤監局、市地礦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單位)分管領導任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地點設在市安委辦,鄒圣文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各有關鄉鎮場街道、市直有關部門和市屬經濟組織及中央、省駐市單位要切實加強對“打非集中行動”的領導,成立相應領導機構,制定本部門的工作方案,落實工作責任,加強聯合執法,形成工作合力,保持高壓態勢。
2、加強跟蹤督辦。建立健全“打非集中行動”的公告公示、掛牌督辦、跟蹤治理和逐項整改銷號、信息報告等制度。
3、嚴肅責任追究。因“治非集中行動”工作不力而引發事故的,對有關責任單位及人員,依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省人民政府批轉省監察廳〈關于對煤礦非法生產失察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和省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關于國有煤礦開辦礦辦小井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一般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依法嚴厲查處,追究責任。堅決懲處生產安全事故涉及的瞞報事故、失職、瀆職及事故背后的腐敗行為,公開查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4、嚴格“一票否決”。對發現非法開采、盜采礦產資源的,或者非法開采、盜采礦產資源導致死亡事故的,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實行“一票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