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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掌握和查清工業園區閑置土地(廠房)的基本情況,加大回收并盤活閑置土地(廠房)力度,有效緩解園區供地緊張的矛盾,以提高園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實現園區土地價值最大化和可持續利用,進一步促進工業園區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決定開展工業園區閑置土地(廠房)清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治理范圍
縣工業園區內所有閑置土地、已關閉停產2年及以上的廠房,以及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投資建設的土地,包括按國家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認定的閑置土地、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但有部分閑置的土地和廠房、企業停產2年及以上或倒閉的土地和廠房、未按投資協議約定生產經營而出租的土地和廠房、不符合園區規劃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
二、工作目標
開展閑置土地(廠房)專項清理工作,主要是對土地閑置但有能力繼續投資的企業,責成其立即開工(復工)并限期建成投產;對土地閑置且沒有能力繼續投資的企業,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并統一清算和補征有關稅費;對廠房閑置的企業,通過業主、原引資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加大招商力度,限期置換新項目。通過對園區閑置土地清理,達到全面盤活園區閑置土地和廠房,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率的總體目標。
三、工作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依規操作原則。閑置土地及廠房的認定,清理處置程序的啟動,均嚴格依照現行法律法規進行操作;
二是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嚴格統一清理補償標準,充分考慮各方利益,對各企業一視同仁,公平、公正、公開地回收土地使用權;
三是堅持分類清理、區別對待原則。根據閑置土地(廠房)的實際情況,依據政策法規分門別類、逐個清理,制定具體的處置意見;
四是堅持誰引進、誰清理的原則。項目引進單位為第一責任人,掛點縣領導為第一責任領導。
四、處置程序
(一)告知。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初步認定的閑置土地,應告知土地使用者閑置土地事實、認定閑置的依據、擬采取的處置措施及其可以履行陳述、申辯的權利。
(二)認定。根據土地使用者陳述、申辯的情況,按照有關程序和規定,依法認定。
(三)擬訂處置方案。由工業園管委會會同縣國土局對依法認定的閑置土地分宗擬定處置方案,報縣工業園區閑置土地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審定。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定工作。
(四)方案審批。處置方案經縣政府批準后實施,涉及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報縣政府批準。
(五)公告。對認定閑置做出處置的土地進行公告。
(六)處置。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限期建設通知書》等處置文件。
五、處置方式
1、限期開工建設。購地企業申請延期建設,承諾建設計劃和時間進度,并在保證期限內未能建成投產愿意將土地無償交回縣政府的,經縣政府批準同意后,可與工業園區管委會簽訂《補充協議書》,明確開工、建成、投產時間和違約責任(必須在半個月內開工建設,5個月內完成主體工程的60%,建成投產最長限期不得超過10個月),限期進行建設。
2、協商收回。投資商就補償款項、收回時間、善后處理等問題與縣工業園區閑置土地專項治理工作組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由工業園區管委會將談判結果書面報縣政府。然后,由縣財政、審計審核有關經費,縣稅務部門計算相關稅費,提出閑置土地最終處理意見,經縣政府批準同意后,與投資商簽訂《關于解除〈入園協議〉的協議》,并下達《回收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注銷其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縣財政將收回土地的補償款撥至園區財政所專戶,由工業園區管委會將補償款付給投資商并處理好善后事宜。
3、強制無償收回。由于購地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土地(廠房)閑置滿兩年以上或違反入園協議未按時開工建設,且不配合治理工作的,堅決依法無償收回(公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無效)。并補征相關稅費。
六、組織機構及工作分工
成立縣工業園區閑置土地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按縣政府批準的處置方案,對同意限期開工建設的,做好催建工作,要求企業承諾建設計劃和出具保證書,并簽訂好《補充協議書》;對決定收回企業用地的,負責做好企業的思想動員、政策解釋、審核投資、談判磋商、解除購地合同、退還購地款、善后處理等工作;對不配合治理工作,不參加談判或無法談成的企業,執行縣政府的強制收回措施。
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長:縣委常委、工業園區黨工委書記
副組長:縣政府副縣長
成員:工業園區管委會主任
縣政府辦主任
縣國土局局長
縣發改委主任
縣財政局局長縣建設局局長
縣招商局局長
縣法制辦主任
縣物價局局長
縣工商局局長
縣地稅局副局長
縣法院副院長
縣公安局副局長
縣監察局副局長
縣司法副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剛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園區閑置土地(廠房)清理的日常工作,并設立五個工作組。具體人員及工作職責如下:
調查摸底組:由亮等人組成,主要負責全面調查和摸清園區內各類閑置土地和廠房情況,確保不留死角,清查徹底。
工程造價審核組:由等人組成,主要負責在處置閑置土地和廠房前審核企業呈報的基礎設施投資額,并將審核結果交談判磋商組作為談判依據。
談判磋商組:由等人組成,原項目引進單位全程參與,主要負責與所處置閑置土地和廠房的投資商談判磋商,并負責匯總投資商的意見向工作組報告。
稅費清繳組:由等人組成,主要負責所處置閑置土地和廠房的有關稅費的清算,并補征到位。
綜合執法組:由等人組成,主要負責對不配合治理工作,不參加談判或無法談成的企業,依照法律法規進行強制收回。
七、補償原則
收回閑置土地補償范圍原則包含兩個方面:
1、購地款,以原始發票為憑證(剔除已獎勵給企業的資金);
2、工程款,主要指企業投資的基礎設施部分,工程款補償金額以審計、財政審核為準。
八、土地(廠房)收回工作實施步驟
1、閑置土地(廠房)摸底階段(3月份)
全面摸清情況,分門別類,細化每宗土地,建立詳細檔案。
2、落實責任單位、責任領導階段(4月份)
召開閑置土地清理工作領導小組會議,針對每宗閑置土地情況,提出處置措施,同時,進一步明確土地清理的責任單位和責任領導。
3、稅費收繳階段(4月—5月份)
對閑置土地或廠房的企業欠繳的各類稅費進行清算,下達稅費補繳書面通知,補征相關稅費。
4、工程審核階段(4月—5月份)
針對有些投資商購地后進行了部分廠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情況,由工程審核組通知投資商在7天內搜齊所有與該宗地有關的已發生的建設投資項目、單價、數量、金額等清單,并附齊施工合同、稅務發票或支付憑證等附件,匯總整理后提出書面補償申請。工程審核組在7個工作日內將所有投資項目審核完畢,經清理工作組復審后報縣政府批準,通過后作為談判補償金額的磋商依據。
5、談判磋商階段(5月份)
由談判磋商組牽頭,項目原引進單位的領導參與,約請投資商就收回土地的各項問題進行全面協商談判,就補償金額、收地時間等關鍵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并正式簽訂《關于解除〈入園協議〉的協議》。
6、支付補償階段(6月份)
解約協議簽署后,由工業園管委會依據協議約定的補償金額向縣政府呈文請示撥款,縣領導批準后由縣財政局將該款在3個工作日內撥至園區財政分局專戶,縣工業園管委會在3個工作日內將補償款直接付給投資商,同時收回該宗地的國土證和土地出讓合同、登記證件等資料。
7、強制執行階段(7月份)
對態度頑固、談判協商不成或談成后拒不履約、無理取鬧的投資商,經多方反復做工作仍無成效的,由縣工業園區閑置土地清理工作領導小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無償收回,并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綜合執法組清除其地面附著物和殘留設施,該宗地直接進入園區土地儲備庫。
九、考核獎懲
嚴格實行責任單位考核獎懲制度。對沒有完成清理任務的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縣財政緩撥該單位的行政經費,園區暫緩對該任單位新引進項目供地;對清理閑置土地完成較好的責任單位,由縣財政撥補一定工作經費,所清理出來的土地優先供給該單位引進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