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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區管委會,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推動地名管理工作實現法制化、規范化和標準化管理,更好地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縣地名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地名命名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地名命名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地名是社會交往和經濟活動中最廣泛使用的媒介之一。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加強地名命名與管理,推廣使用標準地名顯得越來越重要。近年來,通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縣地名命名與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但是,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地名使用單位不依法申報,非法命名或冠名新建設小區;相關部門不按標準地名設標;廣告媒體在宣傳中不使用標準地名;地名命名與規劃建設不同步;門牌戶牌及鎮街、村標牌設置少、不規范;地名名不副實、重名同音,有路無名、有名無牌等。這些問題增加了社會管理成本,降低了公共服務效率,給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和社會交往帶來了不便。因此,做好地名命名與管理工作,對于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方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傳播先進文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鎮(街道)、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地名命名與管理工作,充分認識做好地名命名與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做好地名命名與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強化措施,不斷提升地名命名與管理工作水平。
二、地名命名、更名原則
地名命名要嚴格按照《地名管理條例》、《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進行命名。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審批原則。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命名、更名地名。
(二)采詞規范原則。要使用規范的漢字,做到雅俗共賞,名副其實,特點突出,指位性強。
(三)突出特色原則。要突出自身特點,注意發掘古地名,保護歷史地名,新命名的地名要反映當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三、職責分工
(一)縣民政局。負責縣地名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宣傳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編制并組織實施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地名工作規劃;負責本轄區內各類地名命名和更名的有關審核工作;對各類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進行指導,根據路牌、門(幢)牌的標準,對地名標志的生產及設置進行檢查和監督;負責檢查公用設施使用標準地名;指導鎮(街道)地名標志牌的設置工作;收集編制轄區內各類地名資料,管理地名檔案;指導轄區內涉及地名的有關工作;對各類地名出版物進行地名審定;向社會提供地名咨詢服務,推廣并監督標準地名和標準地名標志的使用。
(二)縣發改局。在計劃立項及審批基建項目中凡涉及到地名命名、更名的,應督促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將擬定命名的名稱報縣地名辦審核后,憑地名辦的審核意見給予辦理有關立項手續。
(三)縣財政局。保障地名辦的日常辦公經費,落實地名標志設置和維護經費,及時核撥地名管理工作中必需的專項經費。
(四)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在開發建設項目中凡涉及到地名的,應負責將擬定命名的名稱報地名辦審核;在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凡涉及建筑物名稱的,應當查驗地名審核文件,未經審核的,督促辦理有關手續;協助縣地名辦進行地名規劃編制工作;對各類住宅、大型建筑物的竣工驗收,應將地名標志的設置作為驗收內容之一,并請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在辦理房屋登記時,所涉及的地名必須以標準地名為準;對未辦理地名使用手續的開發建設項目暫緩辦理房產手續。
(五)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對交通設施中的橋梁、公路等名稱的申報;在省道、國道兩側設置地名標志時,必須使用標準地名;做好國道、省道兩側地名標志的設置、管理和維護工作;凡涉及地名的公共交通站點,必須使用標準地名。
(六)縣公安局。在戶籍管理過程中,堅持使用標準地名;協助相關部門告知前來辦理證件的群眾應當使用標準地名;道路、交通指示牌上的地名應使用依法批準的標準地名;協助縣地名辦做好地名管理的執法檢查工作;依法查處毀壞地名標志的行為。
(七)縣國土資源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登記、變更、發放及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所涉及的地名必須以標準地名為準;對未辦理地名使用手續的開發建設項目暫緩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八)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楠溪江風景旅游區管委會。負責文物古跡、游覽地等地名名稱命名申報和地名標志設置及使用管理。
(九)縣工商局。戶外廣告涉及地名的,必須查驗相關的地名批準證明。
(十)電信分公司、縣郵政局。負責在本部門業務工作中使用標準地名。
(十一)縣檔案局。負責提供各類涉及地名的檔案資料。
(十二)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標準地名命名(更名)申報、設置和維護工作,做好轄區內標準地名的管理工作;做好轄區內門(幢)牌的編碼、制作、安裝及管理工作。
(十三)其它部門。凡涉及地名的事宜,必須以標準地名為準,配合地名管理部門開展地名管理工作。
四、開展地名整頓、規范標志設置活動
地名整頓規范標志設置活動分四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調查摸底階段(5月15日—6月15日)。各鎮(街道)對未按審批程序命名的地名或命名不科學,以及重名、有路無名、有名無牌、有樓無號、有門無牌等,進行普查,并登記造冊。第二階段為組織實施階段(6月16日—8月15日)。對需重新命名、更名的,各鎮(街道)要按照命名、更名原則和審批程序上報命名、更名。第三階段為地名標志設置階段(8月16日—10月15日)。各鎮(街道)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地名標志》強制性標準,全面開展地名標志設置工作,設標的范圍包括:農村的村標、戶牌,城區及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所在地的街、路、巷、橋、樓、門牌、單元牌、廣場、臺、站等具有地名意義的場所。第四階段為檢查驗收階段(10月16日—11月30日)。對重新命名、更名及設牌落實情況進行檢查驗收,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五、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地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構。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標志設置,推廣和監督標準地名的使用。
(二)強化分工協作。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搞好聯動配合,努力提高地名管理的效能。要加強調查研究,增強協調能力,完善管理措施,切實發揮地名管理的主體作用。凡是涉及到地名管理方面的工作,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應主動征求縣民政局的意見。要擴大地名管理工作的社會參與度,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地名管理工作,廣泛聽取群眾意見,不斷提高地名管理工作水平。
(三)加大監管力度。地名管理工作涉及面廣、量大,依法監管任務十分繁重。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和有關部門要落實責任,嚴格按照有關政策法規,加大監督管理力度。要加強對非標準地名使用的監督和查處,形成規范有序、健康和諧的工作氛圍,使地名管理工作更好地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產生活和城市建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