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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中辦發〔2019〕5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方案》(蘇辦發〔2020〕1號)《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認真抓好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工作的通知》(委辦發〔2020〕9號)精神,為進一步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根據《市區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實施方案》(機改辦〔2020〕4號)要求,構建快捷高效、權責一致的基層行政執法體制。按照“屬地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和“縮短執法半徑、提高管理效率”的工作思路,下移執法重心,破解“管得著的看不見,看得見的管不著”難題,解決基層執法主體缺位、多頭執法、權責不對等、效率低下等問題,建立健全規范協調、精簡高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和運行機制,切實提升基層社會綜合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一)原由區城管局行使的市容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二)原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行使的物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與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直接關聯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一并集中。具體執法事項目錄見《市區賦權街道行政處罰事項目錄清單》。
三、管理體制和機構設置
(一)執法主體。各街道辦事處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集中行使經批準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相關執法職權,具有獨立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二)執法機構。各街道組建綜合行政執法局(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牌子),為各街道內設職能機構,具體承擔各街道行政區域內已批準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接受各行政執法部門業務指導和區司法局的執法監督檢查。
(三)編制和人員。按照“編隨事轉,人隨事轉”原則,派駐街道的執法隊伍納入街道統一指揮協調,執法隊員原則上由街道統一管理、統一調配,確保每個街道配備不少于8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人員,并按不低于1:3的比例配備執法輔助人員。
四、完善各項機制
(一)健全組織領導。成立區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工作領導小組,區委編辦、區司法局須就賦權事項、協調監督機制、隊伍建設等事項適時與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會商,研究改革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協調處理執法過程中權責不清、程序不規范等問題,部署落實上級要求,重大問題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各街道、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明確具體負責人,細化措施,精心部署,確保改革工作落地見效。
(二)完善工作機制。加強職能部門、街道之間信息互聯互通,理順工作關系,細化責任,確保承接權力依法規范行使。及時完善執法協調、責任追究、執法規范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對各街道依法行使的履行職責活動,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三)落實業務指導。區級相關執法部門對各自辦理的執法案件和遺留問題開展一次集中清理,摸清底數,列明臺賬,正式交接前受理的案件和遺留問題仍由原執法部門負責查處解決,各街道予以配合。各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開展執法工作初期,相關執法部門派員協助,參與培訓指導,必要時可以采取掛職等形式,確保各街道能夠依法依職獨立開展執法工作。
(四)厘清權責關系。按照“誰行權、誰負責”原則,行政處罰權行使部門應承擔與賦權事項有關的投訴舉報處理、案件線索承辦、日常巡查檢查等工作職責;原賦權職能部門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協調指導、業務培訓、法律法規宣傳、行業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職責。
(五)提升執法水平。區司法局按照上級部署組織各街道綜合執法人員參加執法證件申領考試,辦理執法證件。區司法局要加大對各街道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確保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有效落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各街道要制定完善統一的培訓制度,通過多種途徑、多種方式,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執法技能、職業道德和紀律培訓,并適時開展測試。
(六)參與復議訴訟。各街道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對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各街道作為執法主體,應及時提交相關證據材料,積極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