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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生態平衡,保護森林資源和造林綠化成果,及時控制突發性林業有害生物事件,防范災情擴散蔓延,最大限度地減少災害損失,促進森林資源的健康安全,根據《森林病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省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條例》、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木預案所稱林業有害生物包括對林木生長發育引起不良影響和造成嚴重損失的病原微生物、昆蟲、線蟲、蜱螨、鼠、兔和植物等。突發性林業有害生物(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從境(省)外新傳入的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事件、國家級、省級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新發生事件以及本地短期內突然暴發成災,對林木造成嚴重危害,連片成災面積500公頃以上的本土偶發性林業有害生物。
第三條本預案適用于全市范圍內的國有林、集體林和私有林。
第四條堅持以人為本,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堅持科學發展觀,采取以生態控制為主的治理措施;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科學防控,依法治理,促進健康”的方針;依靠科技進步,加強預測預報;實行群防群治,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
第一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成立市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指揮部,指揮林業重大和特大有害生物災害應急工作。山市林業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農牧局、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市郵政局、市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第六條市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指揮部各成員的職責及分工:
林業部門: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預報、信息收集、報告、反饋、督促協調落實指揮部決定的重要事項,制定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技術方案,依法實施檢疫措施,及時做好上傳下達工作,全面、有效地開展防治工作,督促落實各項預防和防治措施。
公安部門:負責防治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災區防治工作的順利進行。
財政部門:負責突發性森林病、蟲害預防和除治經費的落實。
交通部門:負責防治區應急車輛的管理,保證防治藥械的及時到位。
農牧部門:負責林緣區農牧業生產的安全,與農業有關聯的病、蟲害的預防和除治措施,動員和發動群眾積極配合和支持防治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防治隊員的醫療救護,防治區群眾的健康調查、治療等。
工商部門:負責農藥、器械市場的監管,防治假冒偽劣藥械流入市場,防止哄抬藥價擾亂市場。
郵政部門:負責防治區通信聯絡工作,確保防治區災情信息的暢通。
氣象部門:負責災情發生區的氣象信息服務和天氣預報。
民政部門:負責防治區特困群眾的醫療救助,因防治用藥造成的意外損害的救濟,安排好困難群眾生活。
環保部門:負責防治區用藥的監督,對重大污染事件進行調查、處理,預防水系污染。
第七條設立市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林業局,由市林業局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處理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事務,收集信息,上傳下達,組織落實指揮部決定的事項,全面、及時、有效地開展預防和除治工作。
第八條成立市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專家組,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及相關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為應急指揮部研究部署應急工作提供決策咨詢、工作建議和參與應急指揮。
第九條成立應急實施機構,保證應急事件得到及時處置。在辦公室下設專業防治隊、監測調查隊、藥械管理辦、后勤保障辦。應急實施機構應隨時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在人員、信息、藥械及后勤保障上做到責任到人,人事清楚。必要時可經指揮部同意每年舉辦1—2次演練,以提高應急能力。
第十條各縣(區)人民政府、岷江林業總場、康南林業總場要相應成立本級林業有害省物災害應急機構,負責本地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協調解決相關鄉(鎮)和林場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第二章預測、預警
第十一條市林業主管部門應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包括監測預警體系、檢疫御災體系和防治服務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體系。對可能發生的森林病蟲鼠害及危害風險進行分析、預測,并提出應急工作方案和技術方案。
第十二條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做到詳實可靠。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推廣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物資儲備庫,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災藥劑和藥械等的儲備。
第十五條突發事件發生后,市林業主管部門及其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機構和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其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機構,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相應的除治建議。
第十六條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縣(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十七條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新發現的外來有害生物,根據實際需要和危害程度、流行強度或擴散速度等實際情況,逐級報請省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補充為本省森林植物檢疫對象。
第十八條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救災設備、藥劑、藥械及其他物資的生產、供應。所需的防治藥劑、器械、油料等,商業、供銷、物資、石油化工等部門應當優先供應,鐵路、交通、民航部門應當優先承運,民航部門應當優先安排航空器施藥。
第十九條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二十條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可以依法對疫區實行隔離,設立檢疫檢查站。必要時有權緊急封鎖疫區,禁止任何可能傳播有害生物的媒介材料出入。
第二十一條對新傳入境的危險或潛在危險性有害生物,有關部門、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封鎖、早拔除,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第三章疫情報告與
第二十二條有以下情形之—的縣(區)人民政府或其林業主管部門應正在接到報告2個工作日內,向市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1、未發生區(保護區)新傳冬重大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包括松材線蟲病、紅脂大小蠹、光肩星天牛、美國白蛾等。
2、突發性林業有害生物突發成災,連片發生面積500公頃以上,危害程度中等度以上發生面積占總發生面積50%。
3、常發性林業有害生物暴發成災,發生面積達1000公頃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發生面積占總發生面積60%林業鼠(兔)害連片發生面積達2000公頃,被害株率10%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發生面積占總發生面積40%。
第二十三條突發事件監測機構、有關單位及個人發現有本預案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其有害生物防治機構報告;接到報告的林業主管部門或其有害生物防治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五條接到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第二十六條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通報。毗鄰地區須密切關注其有害生物發生趨勢并加強監測工作。
第二十七條報告突發事件可采用電子郵件、傳真、電話、明傳電報等方式,隨后以書面報告專題上報,報告內容應包括發生危害情況、已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和必要的圖片、錄象光盤等基礎材料。
第二十八條建立突發事件的信息制度。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突發事件信息。同時也可以授權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
第四章應急處理
第二十九條突發事件處理,實行“預防為主,科學防控,依法治理,促進健康”的方針。堅持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遵循“誰受益、誰防治”的責任制度。必要時可采取限期除治。
第三十條突發事件發生后,市、縣林業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提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治理方案。從省外傳入的外來有害生物,必須送省林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鑒定和確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后,應向市政府和省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對于本土偶發性林業有害生物,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進行深入研究,摸清其發生規律,制定出最佳除治方案。
第三十二條各級森林病蟲害監測調查隊,應對突發事件現場及時進行調查、采樣、分析和檢驗,并適當保存樣本或圖象資料,對地方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要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三十三條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發生地應及時依法劃定疫區,設立臨時檢疫檢查站,禁止調運任何可能傳播有害生物的媒介材料。交通、鐵路、郵政、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應積極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實施緊急措施時,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與有關部門協調,做好物資調運和儲備工作,藥械管理辦應保證救災設備、藥劑、藥械、油料等物資的供應。后勤保障辦應提供必要的交通運輸、勞動防護用品及防治隊員的生活用品。
第三十五條災害發生后,專業防治隊應按照應急指揮部的部署,及時制定防治工作方案和防治作業設計,報經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嚴格按設計實施防治,及時組織防治效果調查,并隨時上報指揮部。
第三十六條災(疫)情暴發、擴散時,各有關部門應積極向群眾宣傳相關防控知識、政策、法規,動員社會力量積極開展防控。同時要保證,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秩序正常開展。
第三十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后,歡迎各種新聞媒體對事件現狀、進展、措施、效果進行如實報道,加強人民群眾對事件的了解、關心與支持。
第五章后期處置
第三十八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結束后,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向同級政府和上級林業上管部門報告處理結果。
第三十九條市、縣財政應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支出的費用給子保證。
第四十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結束后,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部門應繼續加強對有害生物的監測和研究,隨時掌握動態,防上再度暴發。
第四十一條對于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中做出重大貢獻和表現優良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傷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四十二條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突發事件中不履行職責和失職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后,有關部門應進行調查、核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市、縣森防部門應不斷完善網絡聯系報告制度,保持暢通的網絡、通訊聯絡,按時上報月報、季報。
第四十四條各級政府財政要將各級森防部門防治、檢疫、測報服務體系基礎設施建設列入預算,以提高御災、控災能力。
第四十五條市、縣林、業主管部門在組織實施大面積突發性有害生物除治時,要聘請當地醫療部門醫護人員參加,負責中毒、意外受傷人員的救治;調動林業公安人員負責治安。
第四十六條在實施大面積有害生物防治時,應有專家組成員現場指導,隨時解決防治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避免出現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