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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在湖及長江江西段實施禁漁期制度的通告》精神,為進一步認真執行禁漁期制度,做好我縣年禁漁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管理目標
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管理,做到船進港、網上岸,確保禁漁期、禁漁區內“江湖無漁船、水中無網具、市場無禁區魚”,無違規違法事件發生。通過禁漁和漁業資源增殖放流,增強全社會養護水生生物資源的意識,促進漁業資源環境修復和漁民增收。
二、禁漁范圍和時間
禁漁范圍:湖縣水域湖體水線以內,贛江北支吳城望湖亭以下,修河段吳城望湖亭以下。禁漁時間:自月日12時起至6月日12時止。
三、禁漁內容
在禁漁范圍和禁漁期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包括捕螺、蜆、蝦等)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破壞漁業資源和漁業生態環境的作業活動。
禁漁期間,需采捕長江天然水產苗種的國家級水產原種場和需進行漁業資源調查的有關科研單位,必須經省農業廳審核并報農業部批準,取得特許捕撈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相關活動。
四、具體步驟
為確保禁漁工作落到實處,結合本縣實際情況,作出如下具體安排:
(一)第一階段(月日前):開展宣傳發動,張貼《禁漁通告》和宣傳標語,以動員漁民自行拆除網具,漁船進港靠岸為重點,落實“分片包干”責任制。
(二)第二階段(月日至月30日):漁政船(艇)及漁政人員準時進入禁漁區,春季禁漁工作全面展開,以巡湖檢查、查處違規網具和漁船為重點。屆時,縣春季禁漁領導小組組織人員進入禁漁區進行監督檢查。
(三)第三階段(月日至月31日):繼續堅持巡湖檢查,加強對重點水域、交叉水域和敏感水域的監督檢查和水上與岸上的聯合檢查,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四)第四階段(6月日至6月日):鞏固禁漁成果,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防止漁民提前下湖捕撈作業。漁政人員要繼續加大巡邏檢查力度,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畏難情緒,把禁漁工作做得善始善終。
五、相關要求
(一)加大宣傳,確保法律政策宣傳家喻戶曉。有關鄉(鎮、企業集團)和單位要進一步廣泛深入開展宣傳教育,把宣傳教育工作貫徹于整個禁漁工作的始終,要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和途徑,采取各種宣傳形式,大張旗鼓地向漁民以及社會各界宣傳禁漁期制度的重大意義和漁業法律、法規。禁漁期間,縣春季禁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把漁業法律、法規等宣傳資料和《禁漁通告》發送到廣大漁民手中,讓廣大漁(農)民群眾深入了解漁業法律、法規和禁漁期制度,不斷增強養護漁業資源的法律意識,樹立科學發展觀,為做好禁漁工作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強化責任,做到禁漁工作責任落到實處。為確保春季禁漁工作的順利實施,沿湖各鄉(鎮)、企業集團主要領導要親自負責,逐級建立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要嚴格執行《—年縣禁漁管理工作任務通知書》,確保禁漁工作落到實處,省漁政管理局縣分局具體組織實施禁漁工作。漁政人員及漁政船(艇)要駐守禁漁區,堅持晝夜巡邏值班,落實崗位責任制,做到責任到人。
(三)明確職責,密切配合,形成禁漁工作合力。加大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的力度,縣漁政、公安、水務、工商、國土資源、司法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協作、齊抓共管,采取水上檢查與市場檢查相結合,重點檢查與常規檢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等靈活多樣的措施,對禁漁區、碼頭、水產品市場、農貿市場、餐館飯店實行全方位監督管理,達到“江湖無漁船,水中無網具,市場無禁區魚”的目標要求。對違反禁漁期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漁業法規和《禁漁通告》的精神從重查處。縣公安部門要積極參與,對妨礙、干擾禁漁工作的當事人,要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縣水務、國土資源部門要積極協助禁漁工作,在禁漁期、禁漁區,要加強對河砂開采的規范管理,禁止有損漁業資源和破壞漁業生態環境的水下勘探、爆破活動;縣工商部門要抓好水產品市場的檢查工作,嚴禁中華鱘、白鰭、白鱘、江豚及禁漁區魚蝦上市;縣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共同抓好全縣的禁漁工作。
(四)組織開展漁業資源增殖放流活動。為進一步擴大禁漁成果,禁漁期間,縣春季禁漁領導小組將制定切實可行的增殖放流方案,落實放流資金和苗種,配合全省漁業資源同步增殖放流活動,向湖水域投放魚苗1500萬尾,各有關鄉(鎮、企業集團)和單位要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五)妥善安排漁民生產生活。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企業集團要始終以漁民群眾根本利益為重,關心漁民群眾生產生活,積極引導和幫助漁民轉產轉業,開辟新的就業渠道,妥善解決好禁漁期間漁民生產生活。對生活特別困難的漁民,縣財政、民政部門應給予生活補助或實物救濟等,要把漁用柴油補貼等中央支漁惠漁政策落實好,努力構建“和諧平安漁業”,確保禁漁期制度的順利實施。
(六)認真做好情況交流和工作總結。禁漁期間,各鄉(鎮)、村(隊)注意保持聯絡,及時反饋信息,做好禁漁情況的信息收集匯總,縣春季禁漁領導小組辦公室要隨時掌握情況,及時上報,禁漁工作結束后,要對禁漁工作情況進行認真分析總結和統計,及時上報總結報告和情況統計表。
六、組織領導
鑒于人事變動,為切實做好禁漁工作,對縣湖水域春季禁漁領導小組組成人員作調整:由縣政府副縣長任組長,縣委農工部部長、省漁政局分局局長任副組長,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工商局、縣水務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司法局、省漁政局分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統一指揮協調全縣春季禁漁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漁政局分局,負責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