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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為進一步深化養殖污染治理,強化后續管理服務,確保治理到位、監管到位、服務到位,做到治理設施建設與長效管理并重,無害化處理與資源化利用并重,推進生態循環農業建設,現就進一步加強養殖污染監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鎮、街道自查制度
1、各鎮、街道要建立檢查隊伍,對養殖場治理、后續管理服務、農牧結合建設和排污口封堵等工作開展日常檢查;
2、列入年度治理對象正在施工建設的養殖場戶,質量檢查不少于一次;對已治理養殖場、重點區域養殖場和清查行動中發現有排污口的養殖場每月檢查不少于一次;
3、按河長制管理工作要求,及時、全面封堵排污口;
4、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改正;
5、做好檢查記錄,檢查記錄于每月25日前報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辦公室,同時于每月25日前報送各類進度統計表。
二、建立聯系檢查制度
1、根據市農經局(農辦)領導聯系鎮(街道)安排,由聯系領導帶隊對聯系鎮(街道)每月開展現場檢查不少于2次;
2、檢查原則上以村為單位,每次至少檢查10家養殖場戶;
3、做好檢查記錄,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改正,同時將檢查記錄于每月25日前報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辦公室。
三、建立重點督查制度
1、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辦公室根據清查行動,列出重點監管對象,開展巡回檢查;
2、對自查和聯系檢查中發現問題的養殖場進行跟蹤檢查;
3、對許村3處奶牛場進行重點督查;
4、繼續執行季度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