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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市級各類疾病預防控制監測點管理,保證監測質量,發揮監測效用,根據省及市有關監測工作方案要求,結合項目管理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市疾病預防控制監測點(以下簡稱市監測點)是指根據國家、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部署,按照各類監測任務要求,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選擇或抽樣,經市衛生局審查確定并公布,設置在全市各地的監測點。
第三條市監測點納入市級疾病預防控制項目管理,接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監管,并由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技術指導和工作考核。
第四條市監測點應當具有持續穩定性,如確需調整,應在每年省衛生廳公布省級監測點后,結合市級年度工作計劃,報市衛生局審核確定并公布。
設置在本市的國家級、省級監測點除另有規定外,按照本辦法管理。
階段性試點的監測點納入專項項目管理,不在本辦法管理范圍。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職責
(一)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部署市監測點工作,對市監測點進行審核確定并公布,組織開展市監測點工作督導和績效考評。
(二)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加強對設置在轄區內的市監測點工作的領導,落實相應配套的人、財、物;開展工作督導,及時發現和解決監測點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確保監測工作順利實施。
第六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責
(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選擇或抽樣擬定市監測點,報經市衛生局審核確定后組織實施;制定市監測點的監測方案;對各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有關醫療單位的監測工作進行技術指導,組織開展培訓、檢查、考評;承擔市監測點單位無法開展的工作項目;研究分析監測結果,及時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并定期向各監測點反饋。
(二)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承擔本市各類監測工作的單位負責轄區內各類監測點工作的組織實施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1.建立監測項目管理領導組織,由監測點單位領導和業務科室、財務負責人及監測點所在鄉鎮(街道)衛生服務機構的負責人組成,成立項目工作實施小組,指定專人擔任監測項目管理員。
2.按照監測項目專業知識和能力要求,項目工作實施小組
抽調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必要時可聘請相關專家參與。項目工作實施小組成員要保持相對穩定,盡可能全程參加監測過程。
3.監測項目管理員負責監測資料的收集、整理、錄入和上報工作,確保監測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按監測方案要求做好各類標本的采集、保存、檢測和上送工作。
4.協調監測點所在鄉鎮(街道)、村居(社區)和有關單位配
合做好工作;按監測方案要求組織指導相關人群(監測對象)接受檢查檢測。
第三章監測點設置
第七條應在國家級、省級監測點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設置市監測點,作為補充和完善。設置時要充分考慮各地監測工作的人員技術力量、組織協調能力、相關部門配合支持和類似工作經驗等因素,遵照各類監測工作要求選擇或抽樣確定。
第八條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按照各類監測點的工作定位,按急性傳染性疾病、免疫預防、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地方病、寄生蟲、病媒生物、健康危害因素和健康教育等監測內容,分別輕重緩急,實行分類管理,制定監測方案或技術規范。
第九條市監測點一經確定,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與承擔市監測點工作單位簽定協議書。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市監測點的設置及工作要求不得任意變動和更改。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條承擔市監測點工作項目的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確定一位分管領導負責監測工作,做好人員調配、工作進度、技術質量、設備材料和項目經費管理,確保監測任務完成。
(二)將市監測點任務列入年度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計劃,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落實工作任務和保障措施。
(三)按照監測方案要求,加強培訓和指導,使參與監測工作的
人員明確監測的目的和意義、方法和內容、程序和要求等。
(四)按照監測方案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監測任務。監測工作的各項數據必須完整、準確、真實地記錄,避免差錯和遺漏。年度監測工作任務完成后,應當按規定時間上報監測工作總結和過程性材料。
(五)加強對監測過程的進度管理和質量控制,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采取切實措施加以改進。
(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監測內容和監測方法。
第十一條承擔市監測點的單位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采樣器材進行采樣,嚴格做好標本的保存、運送、檢測或上送工作。標本檢測過程應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規定。本單位沒有能力開展的檢測項目可送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
第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在市監測點現場和實驗室檢測工作時,必須嚴格做好個人衛生防護。
第十三條承擔市監測點工作的單位必須加強監測工作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數據、報表等過程性材料的管理,做好歸檔工作;將非電子報告資料轉錄為電子報告資料,所有資料均應建立備份;建立和完善住處資料庫并長期保存;監測資料應當及時整理匯總,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和電子文檔兩種形式逐級上報。
第十四條盡可能采用先進的儀器設備和信息技術進行監測工作的信息統計分析。并充分利用部、省、市統一設計的監測系統軟件來統計分析監測數據資料,確保監測數據的邏輯性和準確性。
第十五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對監測結果的匯總分
析與反饋利用。
(一)市監測點年度工作完成后,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監測點工作,撰寫年度工作總結,并在規定時限內報送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送的資料要素應當齊全,同時抄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二)監測結果實行資源共享。監測統計報告數據應當以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校定的結果為準,未經校定不得公開發表,另有規定除外。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及時將監測結果反饋給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監測點單位,并做好質量控制和管理工作評價,加強監測資料的分析利用,為政府決策疾病預防控制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六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完成各類監測點工作任
務的同時,可根據本地需要和人、財、物、技術資源等情況,適當增加監測點和監測項目,并跟進監測工作管理和保障措施。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十七條承擔市監測點工作的單位應根據監測工作需要,保證相應的工作條件,提供符合要求的實驗室設備、用于統計分析和網絡報告的計算機并逐步實現聯網。
第十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供給各監測點的監測設備、檢驗試劑和其它監測材料,必須進行資產登記管理并保證定向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加強設備儀器的經常性維護和保養,確保設備儀器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按照項目管理規范,編制項目經費。凡下拔給監測點的監測經費實行??顚S茫瑢Y~管理,主要用于補助監測點的儀器設備、人員培訓、組織實施、表彰獎勵及日常勞務等工作需要。
第二十條承擔市監測點工作的單位應當及時提交監測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和績效分析報告。
第六章考評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市監測點工作的年度考核評估,包括技術規范、操作技能、工作進度、技術質量、設備材料和項目經費管理及工作實效。年度考核評估報告以書面形式報市衛生局。
第二十二條對市監測點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適時予以表彰獎勵。對于監測項目執行不力或未按規定完成任務者,予以通報批評或撤銷監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