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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內容
1、加強岸邊砂場的監督管理。對港口、碼頭、岸邊等砂場的聯合執法檢查,全面整治轄區砂場,依法查處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海砂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堅決取締非法生產經營危害防洪、防浪等海岸工程安全及非法占用岸邊土地的岸邊砂場。
2、加強采挖、運輸、收購海砂船舶及機動車輛的管理。開展港口、碼頭、岸邊聯合執法檢查,堅決取締“無證”、“證件不齊”或擅自改裝的采挖、運輸、收購海砂船舶、機動車輛及自制泡沫船筏。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綜合整治非法采砂港口(砂場)執法檢查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成立區港口(砂場)執法檢查領導小組:
三、人員組成
區國土資源局15人,區工商局15人,區公安邊防大隊15人,區公安分局10人,區交警大隊10人,區海洋與漁業局10人,南日海事處3人,海事處3人,相關鄉鎮各20人。由區港口執法檢查組領導小組統一指揮。
四、方法步驟
整治時間從即日起至年12月30日。整治行動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動員部署和調查摸底(即日起至月30日)
認真做好制定實施方案,組織開展調查摸底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相應成立工作機構,在區檢查領導小組領導下,分組包片入戶摸底排查,徹底摸清和如實上報本地區從事采挖、運輸海砂的船舶、機動車輛、自制泡沫船筏和岸邊砂場、單位或個人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費”及參與或參股采挖海砂、經營砂場人員的基本情況,于年月30日前報送區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階段 責令限期整改(月日至月15日)
組織工作小組對涉及非法采砂的干部親屬要模范帶頭拆除采砂設施和簡易泡沫筏,充分發揮村干部示范帶動作用,積極引導其他涉及采砂群眾自覺拆除采砂設施,立即停止非法采砂行為;對其他所有的采砂、收購船舶及自制泡沫船筏要上門限期整改拆除,并將名單造冊公示,發動群眾監督,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對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的砂場立即予以停業整頓,限期整改。
第三階段 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月16日至12月15日)
區港口(砂場)檢查領導小組根據摸底排查及限期整改情況,對預期拒不整改的,組織成員單位人員,開展大型聯合執法行動,對限期未整改的簡易采砂筏,予以全部集中銷毀,對無證經營砂場予以取締,并徹查海砂來源,對不能提供合法來源一律按非法盜采海砂予以沒收。
第三階段 總結提高階段(12月16日至12月31日)
認真做好整治工作的總結,進一步完善長效管理機制,推廣好的管理經驗和做法,鞏固整治成果,各成員單位要把每個月開展整治工作的情況和成效于每月30日前報送區打擊海上非法采砂專項工作領導小組。
五、工作要求
1、廣泛宣傳,統一認識。各級各部門要開展深入廣泛的法制宣傳教育,形成堅決打擊非法采砂的輿論氛圍;要從事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定穩定的高度,提高認識,緊密協作,保持堅決打擊非法采砂和非法經營的高壓態勢。
2、調查摸底,確定對象。要發動群眾積極舉報,查清非法采砂船舶、車輛及所有人和砂場,以確定行動重點和對象。
3、統一指揮,密切配合。各成員單位要在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嚴明紀律、緊密配合,形成合力,確保專項行動順利進行。同時各相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做好執法安全工作,確保人員的安全。
4、嚴格法規,嚴厲打擊。相關部門要對非法采砂、經營行為嚴查嚴處,對涉及非法采砂的船舶立即查扣,對盜采國家礦產資源及生產工具予以沒收,對簡易非法采砂筏和無證車輛要集中銷毀,對無證經營砂場要清理取締,對參與非法采礦、充當非法采礦保護傘、行賄受賄、勾結帶有黑社會性質團伙等行為的所有人員要嚴格查辦,對阻撓、抗拒執行公務行為要嚴肅處理,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