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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街道、管委會: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住房制度,加快解決流動人口的住房困難,改善居住條件,根據《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關于印發區2012年推進“生育文明·幸福家庭”促進計劃活動督查考評方案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辦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框架體系,推進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大配租力度,堅持陽光操作,將資格審核、配租結果全程公開,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房源建設
1、在流動人口相對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由政府財政投入,回購部分剩余安置房改造為宿舍類公共租賃住房,統一配租給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內的流動人口。
2、各大中型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專項規劃的前提下,經依法批準,可利用自用土地、自籌資金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所建住房納入我區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管理后,區財政采取貼息方式,從上級下撥的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補助資金中安排一定的貸款貼息補助。建成后優先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重點是外來流動人口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統一調配,權屬不變。
三、配租管理
1、準入資格:企業流動人口申請政府或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年滿18周歲,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支付租金能力,在本區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6平方米。
2、辦理程序:申請人統一向所在企業提出申請,提交《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住房情況證明,工資收入證明等材料,所在企業進行初審,將合格的申請人材料報區住房保障中心核批后公開配租。
3、租金標準: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5.0-6.0元/㎡·月計租。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不高于上述租金標準,具體由企業自行確定。租金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每3年調整一次。
4、入住要求:流動人口應在簽訂《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后一個月入住,按期、按規定標準交納租金;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流動人口自住,不得轉租、轉借或者改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