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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鄉規劃與建設管理,有效遏制和及時查處各類違法建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縣防控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條規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本方案所稱的違法建設是指在本鄉范圍內,未取得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建設等部門行政許可或未按照行政許可內容而進行的建設,以及不按規定期限拆除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
第三條防控、查處違法建設的職責:
1、按照“屬地管理”和“村為主”原則,各村支部書記是整治違建第一責任人,要在違法建設行為處在備材料和整理基礎時就立即向城建所、國土所報告,并落實監督措施;發現違法建設行為后立即上門進行宣教勸阻;對參與違法建設的瓦工、模板工進行勸阻,并將情況向城建所報告;協助鄉執法人員拆除違法建筑并做好善后工作;對處理后的違建實行24小時監控,嚴防違建行為再次發生。
2、城建所負責本鄉范圍內違法建設的巡查和拆除工作。組織人員認真排查,從源頭抓起,對發現居民有堆積建筑材料跡象的立即上門宣教制止,堅決從制止打基礎做起,對發現違法建設的基礎立即作拆除清理。對個體工匠參與違法建設的行為現場沒收機械、工具,并對個體工匠進行調查核實,沒收違法所得。
3、國土所對全鄉范圍內非法占用土地和其它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進行建設的行為及時進行制止和立案查處;建立巡查制度、參與違法建設的認定和拆除。
第四條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在受理相關報裝申請時,對不能提供合法證件的違法建房戶不得辦理相關報裝手續。
第五條建立違建巡查執法保證金制度
1、對各村和相關單位收取控違保證金。本年內各責任單位、責任人管轄的范圍內無違建或出現違建在規定期限內處理到位的,年底雙倍返還保證金。
2、村支部書記繳納保證金2000元;國土所、城建所負責人繳納保證金2000元,其他執法人員繳納保證金1000元。
3、鄉三套班包片領導繳納保證金3000元。
第六條建立巡查執法考核制度
1、切實加強查處和責任追究。對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不力的干部和執法人員,扣除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并按照縣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
2、村內出現違法建設跡象如整理地基或者備建筑材料的,而信息未及時上報導致打基礎或砌墻的,且3日內未拆除到位的,村支部書記扣保證金500元,包片領導扣750元,城建所、國土所負責人各扣500元,其他執法人員各扣250元。如保證金扣完,則保證人繼續繳納相應數額的保證金。
3、凡在全鄉范圍內發生一起違建主體工程已基本完成或已完成,在7天內不能拆除到位,按縣要求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且發生地所在村及相關責任人取消年底評優資格。
4、由鄉紀委、組織科共同按月考核。
第七條切實加強源頭管控力度。城建所對磚瓦廠、沙石站摸底登記,嚴禁向違法建房戶銷售磚瓦、沙石等建筑材料,違規銷售一經查實,立即沒收違法經營所得。城建、公安聯合執法,發現為違法建房戶運輸建筑材料的,立即沒收其運輸工具及所運輸建筑材料。
第八條完善和保存違法建設查處過程中的證據資料等臺賬,做到查處違法建設每一項工作細節都依法依規,有文字記錄,有影像資料,有證人證言,實現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
第九條加強引導居民依法有序建房,積極宣傳發動廣大居民到規劃集中居住區建房。符合建房審批條件的居民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由城建所、國土所核實后報縣規劃局、國土局審批。在審批發證后由城建所放線方可施工。建房戶要嚴格按審批許可的內容施工,并接受城建所、國土所監督管理。城建所、國土所要加快農民建房手續核實上報工作。
第十條建立控違拆違工作督查制度
由鄉紀委牽頭成立督查組負責對全鄉范圍內的控違拆違工作實行督查,監督各責任單位、各村、各相關責任人工作落實情況。依法調查處理影響較大的行政責任案件、鄉村兩級黨員干部參與違法建設等案件。
第十一條本工作方案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