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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我市今年伏季休漁工作順利進行,根據農業部、省海洋與漁業局和市海洋與漁業局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2011年市海洋伏季休漁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養護海洋漁業資源,保護漁民的切身利益為宗旨,統一認識,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強化監管,確保今年伏季休漁工作安全、順利完成。
二、休漁類型與時間
今年我市海洋伏季休漁的作業類型: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刺網今年新納入伏休范圍)。
休漁時間:底拖網和帆張網休漁時間為6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桁桿拖蝦和籠壺類休漁時間為6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燈光圍(敷)網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7月1日12時;定置作業休漁時間為6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定刺網休漁時間為6月16日12時至8月31日12時。
三、實施步驟和主要工作
2011年伏季休漁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階段(5月25日至5月31日)。主要任務是:建立指揮機構,開展宣傳發動,充分做好伏季休漁的思想準備、組織準備和管理準備工作。
1、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海洋灘涂與漁業局、弶港鎮、公安(邊防、消防)、漁政海監大隊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市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重點漁業鎮也要建立健全伏休組織,落實領導責任制和管理責任制,鎮與村、村與船主要層層簽訂責任狀,做到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一是行政機構的領導責任。鎮政府與漁業村、組都要明確伏季休漁的領導責任。二是漁政部門的監管責任。漁政機構作為管理主體要明確監管責任,要將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漁政人員。三是漁船老大的主體責任。漁政部門要與伏休漁船負責人簽定伏休責任狀,違反伏休規定者將被取消柴油補貼。四是碼頭冷庫老板的協管責任。對碼頭冷庫老板建立連坐信譽機制,層層簽訂責任狀,如在伏休期間發生違規事件,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有休漁對象船的鎮,要成立協調指揮機構,切實加強對本地區伏季休漁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與公安(邊防)、工商、交通、水務等部門密切合作,共同做好伏休各項管理工作,確保伏季休漁工作順利開展。
2、注重宣傳發動,強化教育培訓。今年我省對伏休規定進行部分調整,各涉海鎮、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加大伏休宣傳力度,要重點向廣大干部、漁民群眾宣傳解釋今年我省調整伏休對象的原因和意義。同時,及時將《告漁民通知書》發放到漁民手中,利用各種宣傳媒介和途徑并組織專門力量深入漁村、港口、碼頭、市場等漁業活動場所,開展經常性、針對性的宣傳工作,安排漁民參加各類安全技能培訓和法律法規培訓。通過宣傳教育,在漁區營造伏季休漁濃厚氛圍,樹立對漁業資源及生態環境的保護意識,形成伏休工作政府抓、輿論促的良好局面,為伏休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堅實基礎。
3、精心籌劃部署,夯實基礎工作
(1)市海洋灘涂與漁業局設立伏季休漁專門值班電話,建立伏季休漁值班和緊急信息報送制度,保證信息渠道的暢通。值班(舉報)電話,由市漁政大隊海洋中隊具體負責舉報情況的督查落實工作。
(2)市漁政大隊要制訂海洋漁政檢查船艇的具體行動方案,做好海上執勤、陸上管理等方面的準備工作。
(3)抓緊界定伏季休漁對象,造冊登記,實行漁民群眾互相監督。
(4)要認真組織對漁港的整頓,清除漁港航道、泊位及碼頭的違章設施,及早規劃伏休漁船的泊位,確保每艘伏休漁船都有合適的位置停泊,確保漁港航道的暢通。
(5)檢查督促應休漁漁船按時全部回港。
(6)5月31日前,市伏季休漁工作領導小組將組織對休漁準備工作的檢查。檢查的重點是宣傳發動工作、休漁對象摸底情況、漁港停泊區情況等,查漏補缺。
(二)實施階段(6月1日至9月16日)。加強伏季休漁的監督管理,防止休漁對象船違規作業,做好伏季休漁的安全管理、漁民培訓、修船補網等,引導漁民就地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娛樂活動,保證伏季休漁有序、穩妥地進行。
1、嚴格監督管理。休漁期間,市漁業主管部門要與公安、工商、交通、水務、邊防等相關部門緊密配合,對所有納入休漁范圍的漁船指定停泊地點,不得擅自轉移停泊地點和加載冰、油等漁需物資,實行“海上查、港口堵、市場管、冷庫盤”的全方位管理。
對重點地區和重點漁港,要派出工作組駐點并巡回檢查,嚴格把好管理關,不留死角。特別要抓好以下幾種特殊漁船的管理:一是不需休漁的漁船。不僅要防止其變相從事禁捕作業,而且要防止其進入海蜇保護區生產,同時還要加強開捕日前的管理,防止發生沖港事件。二是漁業資源調查漁船。資源調查漁船必須要領取專項捕撈許可證,懸掛明顯標志;出海生產時必須有專門人員隨船全程監管,嚴格按照指定時間、海域和內容調查作業;進出港必須報請漁政船接送,按受漁政人員登船檢查,在指定的漁港銷售漁獲物、補給漁需物資。三是異地停港漁船。市漁政大隊要及時將我市異地停港漁船及外地停港漁船登記造冊報市海洋灘涂與漁業局備案,同時向停港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通報,并隨時了解其休漁情況,也可根據異地停港漁船的實際情況,對停港漁船比較集中的地區派出專門工作組加強對該批漁船的監管,對其實行重點管理,嚴防其擅自離港或從事違規作業。
漁政管理人員要定人定港,明確具體責任人,實施包括安全管理在內的漁船靜、動態監管,并建立相關管理臺帳,做到隨時掌控伏休對象的情況,因監管不到位而發生違規現象的,要嚴格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按時填報《伏休漁船動態雙周匯總表》,無情況的實行“零報告”制度。
2、強化執法檢查。要進一步加大實施行動的力度,從嚴打擊各種破壞漁業資源的行為,依照《漁業法》有關法規,對休漁期間在海上違規作業的,依法給予從重處罰;對嚴重違反休漁規定、聚眾鬧事、抗拒管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地要匯總上報違規漁船名冊,根據農業部相關文件精神,按規定取消當年享有的漁用柴油補貼等國家惠農政策資格。對休漁期間頂風違規的漁船和人員進行公開曝光和處理,尤其要抓好第一艘違規漁船和第一個違規船主的公開曝光與處理。要在漁港設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發動群眾對休漁管理工作和休漁漁船進行監督。
3、落實“三防”措施。休漁期間,要切實采取措施,提高防火、防盜、防臺風能力。要通過宣傳教育,進一步提高漁民“三防”意識。要加強漁港消防安全管理,漁業、消防部門要聯合組織對漁港和漁船進行安全大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每條船都要落實消防責任人,嚴禁漁船和供油船混合停泊,供油船要遠離漁船停泊區,不得在漁船上實施明火電焊。重點漁區要配置消防設備,組織相應的防災搶險隊伍。
4、開展優質服務。漁業主管部門和弶港鎮要組織漁民參加漁業法律法規、漁業安全生產法規等培訓。漁業主管部門和弶港鎮要切實安排好漁船停港的錨地、泊位,指導和幫助漁民搞好船只保養。同時,加強漁港港務管理,為漁民休漁創造良好的停泊、避風、治安條件。有關部門要做好開捕前的供油、供冰、供水等后勤服務保障,確保漁民在伏休結束后能正常出海生產。各涉海涉漁鎮政府要關心漁民生活,積極開展對困難漁民的調查摸底工作,對休漁期間基本生活確有困難的漁民,給予關心和照顧,開展扶貧送溫暖活動,確保困難漁民在休漁期間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對休漁停港漁船一律不得加收費用增加漁民負擔。
(三)鞏固成果階段(9月16日至10月初)
開捕后,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執法機構應繼續向漁民群眾宣傳保護海洋漁業資源的重要意義,教育漁民群眾嚴格遵守東海區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線以內禁漁和幼魚比例檢查等有關規定,引導和督促漁民有序合法生產,避免開捕后捕撈強度過大、過密、過猛,鞏固伏季休漁成果。
市漁政大隊要從嚴查處違反漁業法律法規的案件,重點查處違反禁漁區(期)、保護區規定的漁船及“三無”和“三證不齊”漁船。
各有關鎮要對今年伏休執行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并于9月17日前將今年伏休工作總結和完善伏休工作的意見上報市海洋灘涂與漁業局。